吉就组[2023]2号 吉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05
文号:吉就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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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就组〔2023〕2号          2023-06-05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单位:

  《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已经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吉林省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多措并举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确保全省就业形势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根据我省实际制定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若干措施如下:

  一、支持企业稳定就业

  (一)提升产业吸纳就业能力。围绕加快重点产业发展,在汽车产业、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等优势工业领域,着力打造一批知名度大、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标志性产业集群和基地。鼓励支持“六新产业”“四新设施”建设,发挥重大项目就业增容器作用,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家政服务、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推进现代服务业标准化、信息化,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着力构建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推动粮经饲统筹、种养加一体融合发展,拓展农民就业空间。(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延续实施社会保险稳岗政策。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失业保险1%的缴费比例。全省1-8类行业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为基准费率的50%。

  落实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2022年未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可自愿暂缓至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做好失业保险金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适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规定向困难群众足额发放物价补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企业用工补贴政策。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企业用工服务保障。结合“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活动,落实“一企一人”包保帮扶机制,将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全部纳入“96885吉人在线”平台,线上线下“一对一”精准提供用工指导服务。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用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密切跟踪、定期调度、推动解决,形成“问题解决清单”。动态调整重点企业清单,为重点企业提供全方位、多渠道、常态化的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省人社厅负责)

  二、拓宽渠道增加就业

  (五)稳定公共部门和国企岗位规模。稳定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的比例,科学推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合理安排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和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时间,优化录用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提供便利。发挥国有企业示范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发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举办形式多样的民营企业招聘活动,为中小微企业招聘用工搭建平台。鼓励高校加强与中小微企业的供需对接,为中小微企业进校招聘提供便利,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对吸纳就业数量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项目申报、安排专项资金时予以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限,调动企业吸纳就业积极性。(省工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充分挖掘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科研助理等就业岗位,组织实施好“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项目,推进“城乡社区专项计划”。鼓励扩大地方基层项目规模,引导更多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就业创业。健全支持激励体系,落实好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考研加分等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1500元或800元(800元补助标准条件为学习期间获得过国家助学贷款)的求职创业补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科技厅、团省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坚持外出转移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在满足本地用工基础上,引导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健全劳务协作机制,通过互设服务站、共建劳务合作基地等形式,开展省际、市际劳务对接,打造一批吉林劳务品牌。在重点工程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农民工就近就业实现务工增收。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建设省市县三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促进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帮助其根据自身优势、特长和发展意愿,分类引导就业创业。对于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在确保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可采取适度灵活的管理方式,允许其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超出当地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应退出岗位。(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退役军人安置就业。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采取刚性措施,确保岗位落实、妥善安置。细化落实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就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等服务,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积极举办退役军人就业推介活动,促进供需对接,为退役军人和用工单位搭建双向选择平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

  (十)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加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灵活多元的用工和就业方式发展。落实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推动灵活就业规范化发展。(省人社厅负责)

  三、强化服务促进就业

  (十一)实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服务攻坚行动。聚焦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残疾等困难毕业生、“雨露计划”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机制,做实专门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制定“一人一策”帮扶计划。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做到两个“百分百”,即百分百联系,百分百服务。离校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无需在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登记,按照生源地由所在院校直接邮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接收,人事档案服务全程免费。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见习岗位,2023年募集就业见习岗位一万个以上,新增见习生5000人以上。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应自筹资金,再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补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申请为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各地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每留用 1 人给予 2000 元的带教补贴。(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青年专项技能提升行动。将有培训意愿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全部纳入职业培训服务范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鼓励对青年开展新兴产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业等领域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学徒培训、技能研修、新职业和就业技能培训等多种模式,积极采取校企合作、订单式、定向式培训等方式,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发挥竞赛带动作用,积极动员青年参加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引导青年走技能成才之路。充分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继续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12个月内,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相应上浮30%。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见《吉林省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2023年)》(吉人社联〔2023〕37号)。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省人社厅负责)

  (十三)优化线上线下招聘服务。与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三省区结成高校毕业生就业战略联盟,扩展政校企对接渠道,凝聚东北地区人才和就业创业合力,优化人才和企业对接平台。建立就业政策清单,集中在媒体上发布并动态更新。在高校开辟人才招聘快速通道,引导优秀大学毕业生留吉来吉工作。开展“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行动”“春风行动”“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月”等线上线下招聘活动,组织更多行业招聘、地区招聘等特色专场招聘活动,积极举办专业化、小型化定向招聘供需对接会,提供从招聘到签约“一站式”服务。加大线上招聘力度,鼓励直播带岗模式,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精准匹配求职者就业和企业岗位需求。通过各级人社部门网站、“96885吉人在线”、“吉聚人才云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渠道搭建求职用工平台,多渠道全方位推介就业岗位,促进充分就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促进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提质增效,依托市、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持续推动公共就业服务进学校、进企业、进园区、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促进公共就业服务向基层延伸。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动服务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延伸。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就业资金审核、就业培训、求职招聘、网上反馈等各项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和精准化管理,全面提升全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十五)支持创业载体建设。大力支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大学生创业园、返乡入乡创业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创业载体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鼓励创业载体对创业者提供房租等费用减免。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创业载体建设给予一定补助,对带动创业就业多、提供租金减免力度大的创业载体予以倾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创业服务。继续深入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以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农村转移劳动力为重点开展补贴性创业培训,2023年开展创业培训不少于1.5万人。充分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作用,对大学生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等全方位服务。对作用发挥突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指导服务站予以资金扶持。完善高校和技工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提供创业贴息贷款。加大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的,可依据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22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为三年,并按规定予以贴息。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为两年,并按规定给予贴息。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吉林职工创新创业小额贴息贷款计划,每年撬动金融企业20亿元左右的资金规模扶持、支持职工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人社厅、财政厅、省总工会、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给予创业补贴。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5000元。(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支持开展创业活动。支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社会团体等组织开展的创业创新项目征集与推介、创业宣传、创业指导、创业大赛(不含奖励资金)、创业能力提升等创业活动,支持中省直企业通过自身行业影响力组织开展相关领域创业大赛等创业活动。进一步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创业热情,形成支持大众创业、宽容创业失败的良好氛围。通过“中国创翼”等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向国家推荐高校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环境保障就业

  (二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平等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保护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网络招聘新业态等用工中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违规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求职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等求职者的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稳就业促就业行动。组织开展大规模求职招聘、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举办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人力资源服务进校园进企业等专项活动。鼓励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省重点行业企业提供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加快协调推进吉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立法。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作用。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探索创新网络招聘等领域监管手段,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加强劳动争议纠纷调处,维护公平的就业秩序。持续优化劳动关系,完善适应新就业形态特点的用工和社保等制度。支持劳动者通过新兴业态实现多元化就业,从业者与新兴业态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要依法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吸纳就业、创业等相关扶持政策。(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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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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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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