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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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执委会各局: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专项扶持办法》已经合作区执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反映。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金融发展局

2023年6月8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赴澳门发行债券专项扶持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积极发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作为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新平台的作用,支持澳门特区债券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为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下列用词的定义为:

  (一)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其控制的注册在境外企业名义,在澳门特区发行的、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且该有价证券符合澳门金融管理局相关债券发行指引的要求,并且全数由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登记、托管及结算;

  (二)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控制的注册在境外的企业;

  (三)中介机构,是指为前述企业赴澳门特区成功发行债券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的外部评审认证机构;

  (四)控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境外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者虽不拥有境外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五)债券一般发行费用,是指承销费用、律师事务所费用、会计师事务所费用、信用评级机构费用、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托管及结算费用,以及澳门交易机构的发行服务费用及上市费用;

  (六)外部评审费用,是指与绿色和可持续债券发行相关的外部评审机构费用,包括发行前外部评审(包括但不限于认证、第二方意见、验证、ESG评分/评级、保证、就设立绿色和可持续融资框架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发行后外部评审或者报告费用;

  (七)本办法所指金额的币种,除明确说明外,均为人民币。本办法涉及汇率换算均以发行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的汇率作为计算基准。

  第三条 适用条件

  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扶持对象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第2/2023号执行委员会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实质性运营认定规则》规定的实质性运营条件;

  (二)申请至审核完成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相关部门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

  合作区企业以其控制的注册在境外企业的名义发行债券的,以合作区企业为申请人申请扶持资金,应当符合上述全部条件。

  企业在澳门特区发行一年期以上债券前,应当按照《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等手续。

  企业申请绿色和可持续债券扶持的,需要通过外部评审机构相关评审认证。

  第四条 扶持标准

  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扶持对象,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一)按照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的百分之二给予一次性债券一般发行费用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发行债券被认定为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的,除上述资金扶持外,对外部评审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五百五十万元;

  (二)中介机构按照每次向赴澳门特区成功发行债券的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对应的合同载明的金额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每家中介机构每年扶持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第五条 申请流程及申请材料

  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受理申请,申请流程如下:

  (一)系统申请。申请本办法扶持资金的申请人根据受理申请通知要求,登录申请系统填写申请表并上传以下材料。除申请表外,以下其余材料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上传系统,原件备查;

  1.企业所需材料: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控制权关系证明材料(仅限于合作区企业以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作为发债主体的情形),国家相关部委出具的企业借用外债审核或登记证明材料(仅限发行一年期以上债券),债券募集说明书,债券在澳门中央证券托管系统登记、托管及结算的证明材料,绿色和可持续债券相关证明材料(若有);

  2.中介机构所需材料: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证明材料,与发债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以及服务合同对应的发票。

  (二)受理。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资金审定。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审定申请项目及相应资金给付清单;

  (五)公示。合作区金融发展局将拟给予扶持的对象名单和金额在合作区官方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

  (六)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本办法接受发行前预审。企业可在债券发行前,基于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建议,向合作区金融发展局申请预审。扶持资金在企业成功发行债券后按流程拨付。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依据本办法发放的扶持资金接受有权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合作区企业及中介机构,一经查实,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扶持;对已收到扶持资金的,要求退还已取得的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扶持资金时,应当书面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不改变在合作区的纳税义务。如有迁出或者注销的,应一次性退还所有扶持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

  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在申请本办法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国家、广东省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但是申请人已享受合作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扶持。

  第七条 组织实施

  本办法由合作区金融发展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6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可于2024年申请扶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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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