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登录相关功能优化升级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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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电子税务局登录相关功能优化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安排,为保障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数据安全,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将于2023年6月16日19:00至6月17日14:00期间对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登录相关功能进行优化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录版面优化

  升级后的电子税务局将增加新版界面登录入口,新版入口位于系统界面右上角,系统仍以旧版登录版面为默认界面,并暂时保留旧版登录入口,电子税务局用户可自行选择新版或旧版界面登录办理涉税(费)事宜。建议电子税务局用户尽快熟悉使用新版登录方式,旧版登录方式关闭时间另行通知。

  二、新版登录方式说明

  (一)企业业务登录入口

  1.企业业务登录。从“企业业务”入口登录时,应输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办税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2.特定主体登录。跨区域报验户、跨区税源登记纳税人,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方式下的“特定主体登录”入口办理业务。登录时应输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办税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密码。

  3.非居民企业登录。已完成境外自然人注册和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的用户,通过“企业业务”登录方式下的“非居民企业登录”入口办理业务。登录时应输入非居民企业身份码、办税人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二)自然人业务登录入口

  1.自然人业务登录。从“自然人业务”入口登录时,应输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用户名,首次登录请优先选用证件号码)和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2.境外自然人登录。已完成境外自然人注册的用户,通过“自然人业务”登录方式下“境外自然人登录”入口办理涉税(费)业务。登录时应输入个人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即可登录。

  (三)代理业务登录入口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代理人员为被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时,从“代理业务”入口登录。代理人员输入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或手机号码、用户名)和原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用户密码,认证通过后选择被代理企业,即可进入电子税务局为其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

  代理人员登录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后,可使用“身份切换”功能,实现被代理企业间的身份切换,无需退出重新登录。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建议使用Windows7版本及以上操作系统,浏览器版本推荐使用Internet Explorer11、谷歌浏览器、火狐浏览器等。

  2.为确保优化升级后您能够正常登录使用电子税务局新增功能,建议您在6月17日-6月30日期间体验新版登录方式。

  本次优化升级新增“扫码登录”“身份切换”“账户中心”等功能,如果您在使用电子税务局过程中遇到无法登录的情况,或对电子税务局升级变化内容存在疑问,可点击查看《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登录相关功能优化操作指引》(附件1-3)和《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登录相关功能变化常见问题解答》(附件4),也可以关注西藏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拨打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服务热线0891-6834234、0891-68107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尽全力帮助您解决相关问题。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

  1.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登录认证相关功能优化操作指引(企业业务).doc

  2.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登录认证相关功能优化操作指引(自然人业务).doc

  3.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登录认证相关功能优化操作指引(代理业务).doc

  4.西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登录相关功能变化常见问题解答.doc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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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