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人社文[2023]73号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6-15
文号:闽人社文[202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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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促进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3〕73号            2023-06-15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吸纳高校毕业生宝贵人才资源,稳就业促创业,助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促进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落实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扛起政治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稳就业保就业重大政治责任,把促进青年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履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属地责任和高校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和毕业生积极性,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高质量充分就业。

  二、细化实化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结合实际,细化实化本通知各项政策措施,紧盯目标任务,抢抓时间节点,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分解任务清单,下达各地及相关单位,压实工作责任。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对标上一年度高校毕业生初次去向落实率和年度去向落实率,画好路线图,倒排时间表,确保完成全年就业目标任务。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5日

促进2023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十条措施

  一、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严格履行毕业生就业工作属地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扛起“第一责任人”职责,各高校要强化毕业生就业工作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把手”工程,定期研究部署,靠前推动落实,确保完成本地本校毕业生就业目标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主动认领任务,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密切配合省人社厅,抓紧健全全省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平台,提升服务效率,促进供需对接。

  二、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2023年12月31日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毕业年度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执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023年12月31日前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在同一单位连续缴费满3个月后,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3个月的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已享受新增就业岗位补贴的毕业生,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差发放。

  三、扩大政策性岗位规模。落实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确保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超过上一年度。实施城乡社区就业计划,原则上2023年所有新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开放,其中定向招聘高校毕业生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位数量超过上一年度。发挥高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和创新基地平台的引领作用,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上述招聘工作应于8月底前完成。

  四、提高招聘实效。各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对未就业毕业生开展全面摸底,合理引导求职预期,有针对性向当地政府反馈岗位需求和就业意向地。各地应结合需求,以有效签约为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线上线下招聘服务。落实“书记市长送岗留才进校园”活动成果,9月底前,各设区市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各县(市、区)要定期组织小型专场招聘活动。各高校要在6月份至少举办1次校级综合招聘活动,各二级院(系)至少举办1次小型化、专业化招聘活动。大型综合性招聘活动要分区分类,通过现场签约、直播探岗等方式营造氛围,吸引更多毕业生进场求职。

  五、激发人力资源机构活力。各地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力度,发挥龙头机构带动作用,扶持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做大做强。鼓励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常态化参与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服务,通过线上线下结合、跨区域协同等方式,为毕业生等青年集中推荐优质就业岗位和多样化就业服务,根据其提供服务和成效,按规定给予资金奖补,并优先认定为人力资源诚信服务领军企业。

  六、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金融监管部门要与高校紧密联动,制作政策清单,组织金融机构进校宣传相关政策,提高毕业生政策知晓度。要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实行全程线上办理,进一步提升政策可及性和申领便利度。支持各地建设一批创业导师工作站,可根据创业导师帮扶成效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研究制定。

  七、提升技能就业能力。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技能提升行动,由各高校摸排建立有培训意愿的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台账,人社部门根据毕业生需求制定培训项目清单,合理安排培训时间,于8月底前组织开展针对性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增强毕业生适岗能力和职业发展能力。

  八、提供暖心就业服务。对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继续在学校所在地求职或参加技能培训的毕业生,鼓励所在高校提供免费住宿至8月底。各地应创造条件,为有意愿来闽就业和省内跨市县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短期免费住宿或发放住宿补贴。各级工会等群团组织要靠前作为,主动联系即将入职毕业生,关心其衣食住行,提供生活便利,创造良好工作环境,增强毕业生归属感。

  九、强化就业兜底帮扶。实行户籍地政府和所在高校负责人“双向包干制”,对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长期失业以及享受“雨露计划”补助的毕业生予以重点就业帮扶,每半个月通报相关进展情况,确保有就业意愿的困难毕业生充分就业。

  十、做好就业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号召用人单位抢抓毕业季,释放优质岗位,引才留才促发展。各高校要选树一批具有示范引领效应的就业创业典型案例,用身边人鲜活事例激励毕业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就业观。通过形式多样的政策宣传,鼓励毕业生提振信心,大胆迈出校门,志存高远,脚踏实地,勇担时代使命,实现人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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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