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23]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31
文号:国办发[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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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国办发〔2023〕18号           2023-05-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5月31日

  (本文有删减)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重要一年。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要坚持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不断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展现新气象、实现新作为、取得新成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就“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大部署,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法治思想。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突出立法重点,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紧紧围绕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分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立法需求,坚持突出重点、急用先行,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更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

  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关税法草案、原子能法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仲裁法修订草案。制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用密码管理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预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

  在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修订档案法实施办法。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政务数据共享条例,预备修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完善民族工作法律制度。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进文化自信自强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学位法草案、学前教育法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专利法实施细则。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预备制定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药师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预备修订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

  在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能源法草案。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节约用水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预备制定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预备修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在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制定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生产条例、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耕地保护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预备制定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预备修订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完善网络犯罪防治法律制度。

  抓紧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涉及的立法工作。

  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三、健全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坚持和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立法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立法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把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交办的重大立法项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高质高效完成。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要及时按程序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要求提请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在重要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审议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应当对落实党的领导要求作出说明。

  加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衔接。积极做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专项立法计划的衔接,认真做好法律案审议准备工作。有关部门起草法律草案时,要主动加强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法律明确要求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按要求作出规定,保障法律有效实施。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听取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意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与立法工作更好结合起来。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国家重大改革。坚持科学立法,深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尊重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增强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坚持民主立法,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工作,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直通车”作用。坚持依法立法,把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体现到各项法律法规中,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立法法,确保立法符合宪法精神和上位法规定。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快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协调,更好发挥不同层级法律规范的重要作用。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加大审查力度,提升审查质效,更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持续提升地方立法工作水平。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需求,推进立法精细化建设,发挥地方立法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制度,灵活运用“小切口”、“小快灵”式立法,不断提高地方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要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和程序,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要建立健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认真总结区域协同立法创新实践经验,提升区域协同立法水平。

  大力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突出政治标准,教育引导立法工作队伍始终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推进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按照党中央关于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丰富实践锻炼平台,做好高素质立法人才培养和储备工作。大力加强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必要的工作力量,不断提升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实践能力。

  四、强化责任担当,切实抓好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

  国务院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严格执行立法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任务落实,充分发挥立法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中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起草部门要认真履行起草工作职责,扎实做好调研论证、意见征集、风险评估等工作,按照立法工作计划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要深入调查研究,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把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要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行政许可、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审改、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难以解决的重大意见分歧应当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要加强与司法部的沟通,及时通报征求各方面意见、存在的重大意见分歧及其协调处理等情况。

  司法部要认真履行立法审查职责,加强对立法项目的审核把关,加大统筹组织协调力度,全面推进立法工作计划落实。对于亟需出台的重大立法项目,统筹力量、提前介入、加快推动,必要时共同起草、联合上报。要严把审查质量,确保法律法规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遵循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要求。要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加强会商研判和督促指导,确保按期提请审议。要加强立法协调工作,善于在矛盾焦点问题上“切一刀”,避免因个别意见不一致导致立法项目久拖不决。经过充分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司法部、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上报并提出工作建议。

  附件:《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附件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17件)

  1.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2.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3.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起草)

  4.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公安部起草)

  5.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海关总署起草)

  6.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自然资源部起草)

  7.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科技部起草)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草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起草)

  9.学位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0.学前教育法草案(教育部起草)

  11.关税法草案(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

  12.能源法草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起草)

  13.原子能法草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起草)

  14.社会救助法草案(民政部、财政部起草)

  15.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16.仲裁法修订草案(司法部起草)

  17.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国家保密局起草)

  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消费税法草案、铁路法修订草案、渔业法修订草案、电信法草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计量法修订草案、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会计法修正草案、注册会计师法修订草案、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海关法修订草案、统计法修正草案、机关运行保障法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律师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广播电视法草案、人工智能法草案、药师法草案、医疗保障法草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国家公园法草案、耕地保护法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草案、民用航空法修订草案。

  二、拟审议的行政法规草案(17件)

  1.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2.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起草)

  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修订)(市场监管总局起草)

  4.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起草)

  5.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国家密码局起草)

  6.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国家档案局起草)

  7.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

  8.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家网信办起草)

  9.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修订)(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起草)

  10.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起草)

  1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订)(国家卫生健康委起草)

  12.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3.节约用水条例(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

  14.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网信办组织起草)

  15.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起草)

  16.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外交部起草)

  17.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交通运输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起草)

  预备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关于反走私综合治理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政务数据共享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预备修订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反兴奋剂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对外使用国徽图案的办法。

  三、拟完成的其他立法项目

  1.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等涉及的立法项目

  2.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关立法项目

  3.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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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