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会[2023]24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5-29
文号:鲁财会[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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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鲁财会[2023]24号                2023-5-29

各市党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鲁战略,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3年5月29日

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兴鲁战略,加强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行业人才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财会〔2021〕3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2〕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现代会计管理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省委部署的人才引育创新行动为引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兴鲁”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聚集高地的若干措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实施人才兴鲁战略,加快推动人才强省建设,持续加强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作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坚强的财会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目标

  (一) 培养一批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新时代发展理念、管理创新能力、战略思维能力、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资本运营、价值管理、风险管理、绩效管理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二) 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政治素养、专业水平、管理能力的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有效实施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持续提升预算绩效管理质量、全面加强财会监督效能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 培养一批符合“政治型、职业型、专业型、复合型”要求的专业服务机构类(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提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治理水平、执业质量和服务经济建设能力,增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竞争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四) 培养一批具有良好师德师风、较强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的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加强会计理论和实践应用研究、推动会计学术创新和理论成果转化、提升我省会计学术影响力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五) 在财政系统培养一批具备财经战略思维、改革攻坚能力、科学管理水平、较强专业素养的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队伍,在发挥财会监督职能作用、推进财政会计改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

  三、重点任务

  (一) 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中选拔50名具有优秀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财会专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

  (二) 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及其后备人员中选拔50名具有优秀发展潜力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依法履职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

  (三)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管理人员及其业务骨干中选拔80名坚守执业准则规则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专业胜任能力和服务发展能力。

  (四)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财会教学科研人员中选拔35名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丰富教学经验的中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学术研究能力和教学创新能力。

  (五) 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全省财政系统财会干部中选拔50名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开拓进取精神、扎实专业知识的青年专业人才进行培养,持续提升其推动财会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四、组织分工

  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省财政厅联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定期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其中,企业类、行政事业类、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联合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实施;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由省财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会计学会组织实施。

  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年度重点任务,省财政厅可联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行业、专题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五、项目实施

  (一) 企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申请时在大中型企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担任会计主管人员),且年限满3年;或申请时在大中型企业中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获得各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申请时不受企业规模限制。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企业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二) 行政事业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时在市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不含财政部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副职(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担任会计主管人员),且年限满3年;或申请时在上述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且年限满10年。获得各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申请时不受单位级别限制。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行政事业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三)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及以上执业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资格,申请时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部门经理及以上职务,且年限满3年。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审核。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3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分别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注册会计师类)毕业证书”“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资产评估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四)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申请时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且年限满5年。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经济类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会计学会审核。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统一组织专家进行面试答辩、材料评审,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4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学术研讨、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特殊支持项目。全体学员经过2年培养后进行中期考核,选拔成绩优秀的5位学员入选特殊支持项目,除完成剩余2年常规培养任务以外,再增加1年培养任务,共用5年时间培养5名会计学术领军型人才。针对学员自身特点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聘请全国会计名家进行指导;支持组建研究团队,建设全省会计研究重点工作室;支持承担省会计学会重点研究课题;探索到境外知名院校进行研习、访问等。

  5.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学术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特殊支持项目学员额外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特殊支持)毕业证书”。

  (五) 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

  1.申请条件。政治立场坚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时在全省财政系统工作,且年限满5年。

  2.选拔程序。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考试、公示等程序。个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向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推荐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出具推荐信,连同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统一组织笔试、面试答辩,根据成绩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印发正式入选人员名单。

  3.培养方式。培养周期2年,采用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研究教学、网课自学、任务实践等相结合的多层次培养方式。

  4.考核毕业。培养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财会管理类)毕业证书”。对成绩突出的学员颁发“优秀学员证书”,优秀学员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0%。

  六、学员管理和使用

  (一) 坚持培养与使用相结合。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单位加强高端会计人才的管理和使用,鼓励高端会计人才立足本职工作,在会计法规贯彻实施、会计制度贯彻执行、内控建设、管理会计应用、会计信息化智能化转型等方面作出贡献。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将高端会计人才列为重点培养对象,支持高端会计人才参与单位经营决策,积极开展管理创新,提升单位管理水平。

  (二) 建立高端会计人才信息库。省财政厅对入库的高端会计人才基本信息进行跟踪管理和维护,在“山东会计信息网”设立高端会计人才宣传专栏。省会计学会成立高端会计人才工作委员会,定期组织学员开展“进企业、进部门、进校园、进基层”服务活动,宣讲会计知识,分享工作经验,指导解决实际问题。省财政厅联合省会计学会适时举办论坛研讨、参观访问、调查研究等活动,为高端会计人才搭建交流服务平台。

  七、享受政策

  (一) 绿色通道服务。获得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毕业证书的会计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二) 行业支持政策。入选山东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的会计人员,择优聘任为高级会计专业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会计咨询专家、会计政策培训师资等,择优推荐担任省会计学会理事、常务理事等。

  八、工作纪律

  (一) 选拔期间。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提供证明材料,省财政厅对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材料进行全程审核监督,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申请资格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将违规信息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工作单位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3年内取消该单位的推荐资格。

  (二) 培养期间。本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因直接过失给本单位造成不利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本人所在单位存在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且与本人工作或职权范围有直接关系的,或在培养期间严重违反培养管理规定的,直接予以除名。

  (三) 培养结束后。本人因违纪违法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由省财政厅公告予以除名。

  九、经费保障

  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培养对象共同承担以及社会资助等多元化经费保障机制。

  (一) 企业、行政事业类、财会管理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等费用由省财政厅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由学员承担,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二) 专业服务机构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资产评估协会承担,往返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

  (三) 学术类高端会计人才培养项目,选拔考试、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特殊支持等费用由省会计学会承担,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由学员承担,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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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