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7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19
文号: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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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7号          2023-05-19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体育产业高品质发展,培育新模式、新业态项目,举办高水平、专业化活动,丰富城市服务功能,推动国际化发展,将临港新片区建设成为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上海市体育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的体育产业领域企业或机构,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与体育产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和品牌活动。

  二、支持内容

  进一步加快临港新片区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新模式、新业态项目开发建设,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高能级、多层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高品质、高效能体育行业发展环境,建设活力、开放、精致、时尚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一)支持新模式、新业态体育项目开发建设

  1、支持投资建设大型体育项目。对于产业带动能力强、品牌价值高的体育综合体、场馆、产业基地、电竞场馆等各类大型体育项目,新建、增资扩建、功能提升等增加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支持体育新业态项目落地。支持水上运动、冰雪运动、户外露营、体育电竞、休闲健身等领域的新业态项目引进落地,对于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基地、俱乐部、场馆等,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3、积极引进体育产业链上下游服务企业。对于新入驻的从事体育行业衍生品开发、体育行业相关培训或训练服务、体育行业策划规划设计咨询服务、设施设备租赁服务、赛事活动服务、营销推广服务等相关协会、企业、机构或组织,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办公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第1年补贴比例不超过租金总额的80%,第2年及第3年补贴比例不超过租金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区域内项目申报国家级、市级体育类荣誉称号。对首次评选为赛事基地、训练基地、体育产业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都市运动中心等体育类荣誉称号并开展不少于2次国家级、市级活动的单位,经评审认定,按照国家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壮大电竞团队力量,支持引进和培育电竞俱乐部。对参与国际联赛的一线电竞俱乐部,给予开办运营补贴,经评审认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电竞俱乐部,其成员参加总奖金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电竞职业大赛或总奖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全国电竞职业联赛,获得冠、亚、季军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每年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高能级、多层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

  6、支持举办高能级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对于在临港新片区举办,对临港新片区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达到一定影响力的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金额40%的资金扶持,国际级、国家级赛事活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赛事活动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7、支持创办临港新片区品牌体育赛事。对于在临港新片区创办、举办周期超过三年,体现临港新片区区域特色、滴水湖品牌的体育赛事,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金额4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支持在临港新片区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的体育行业论坛、交易会等活动。专业论坛、国际峰会等活动参与人数超过300人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金额40%的资金扶持,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体育相关的知识产权展示、交易等活动,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活动奖励,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提供高品质、高效能体育行业发展环境

  9、打造体育行业“智慧生态圈”。鼓励相关企业开发、设计智慧体育产品及平台,提升运营效率、经营效益及服务品质。企业推出在线预约、有声导览、智慧监控、数据分析、电子票务、赛事服务、线上营销、安全预警管理等智能类、科技类产品及平台,对体育场所智能化管理及服务有显著提升效果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高校等单位盘活现有资源,加大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力度。根据高校等单位场馆开放时间及居民使用频率给予场馆运营补贴,经评审认定,单个场馆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开放多个场馆的单位,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申请。对获得国家、市、区等体育类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根据其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等程序,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二)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的扶持。财力投资不纳入投资总额计取范围。

  (三)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四)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特殊的重大项目及活动的扶持事项,将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确定。

  (五)本政策自2023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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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