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7号 上海市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19
文号: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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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7号          2023-05-19

管委会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临港新片区各镇、各开发公司、各有关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19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体育产业高品质发展,培育新模式、新业态项目,举办高水平、专业化活动,丰富城市服务功能,推动国际化发展,将临港新片区建设成为开放创新、智慧生态、产城融合、宜业宜居的现代化新城,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沪府令19号)、《上海市体育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资金来源为临港新片区专项发展资金。

  一、支持范围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的体育产业领域企业或机构,以及经认定后可列入支持范围的与体育产业相关的重大项目和品牌活动。

  二、支持内容

  进一步加快临港新片区体育产业发展,支持新模式、新业态项目开发建设,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支持高能级、多层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提供高品质、高效能体育行业发展环境,建设活力、开放、精致、时尚的体育产业集聚区。

  (一)支持新模式、新业态体育项目开发建设

  1、支持投资建设大型体育项目。对于产业带动能力强、品牌价值高的体育综合体、场馆、产业基地、电竞场馆等各类大型体育项目,新建、增资扩建、功能提升等增加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2、支持体育新业态项目落地。支持水上运动、冰雪运动、户外露营、体育电竞、休闲健身等领域的新业态项目引进落地,对于投资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基地、俱乐部、场馆等,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3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支持体育产业集聚发展

  3、积极引进体育产业链上下游服务企业。对于新入驻的从事体育行业衍生品开发、体育行业相关培训或训练服务、体育行业策划规划设计咨询服务、设施设备租赁服务、赛事活动服务、营销推广服务等相关协会、企业、机构或组织,区域社会发展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办公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其中第1年补贴比例不超过租金总额的80%,第2年及第3年补贴比例不超过租金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鼓励区域内项目申报国家级、市级体育类荣誉称号。对首次评选为赛事基地、训练基地、体育产业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都市运动中心等体育类荣誉称号并开展不少于2次国家级、市级活动的单位,经评审认定,按照国家级、市级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壮大电竞团队力量,支持引进和培育电竞俱乐部。对参与国际联赛的一线电竞俱乐部,给予开办运营补贴,经评审认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电竞俱乐部,其成员参加总奖金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电竞职业大赛或总奖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全国电竞职业联赛,获得冠、亚、季军的,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每年获得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高能级、多层次体育赛事活动举办

  6、支持举办高能级品牌体育赛事活动。对于在临港新片区举办,对临港新片区城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达到一定影响力的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品牌体育赛事活动,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金额40%的资金扶持,国际级、国家级赛事活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级赛事活动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7、支持创办临港新片区品牌体育赛事。对于在临港新片区创办、举办周期超过三年,体现临港新片区区域特色、滴水湖品牌的体育赛事,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金额4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支持在临港新片区举办国际级、国家级的体育行业论坛、交易会等活动。专业论坛、国际峰会等活动参与人数超过300人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活动金额40%的资金扶持,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体育相关的知识产权展示、交易等活动,经评审认定,给予一定活动奖励,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提供高品质、高效能体育行业发展环境

  9、打造体育行业“智慧生态圈”。鼓励相关企业开发、设计智慧体育产品及平台,提升运营效率、经营效益及服务品质。企业推出在线预约、有声导览、智慧监控、数据分析、电子票务、赛事服务、线上营销、安全预警管理等智能类、科技类产品及平台,对体育场所智能化管理及服务有显著提升效果的,经评审认定,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50%的补贴,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鼓励高校等单位盘活现有资源,加大向社会开放体育设施力度。根据高校等单位场馆开放时间及居民使用频率给予场馆运营补贴,经评审认定,单个场馆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开放多个场馆的单位,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若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申请。对获得国家、市、区等体育类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根据其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等程序,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

  (二)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不得享受本政策的扶持。财力投资不纳入投资总额计取范围。

  (三)扶持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四)本政策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特殊的重大项目及活动的扶持事项,将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确定。

  (五)本政策自2023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5月18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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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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