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字[2023]2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6
文号:青政办字[202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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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3〕21号            2023-04-26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26日

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

  为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残疾人就业需求为导向,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效,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到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0.9万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充分理解、广泛支持、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依据《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区(市)、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制定分年度落实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市。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区、市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2.制定分年度落实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纳入年度统计,及时调度督导落实情况,将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开展就业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组织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会等,促进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残联)

  3.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重点帮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体育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4.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对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牵头单位:市烟草专卖局)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5.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并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督促民营企业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民营经济局、市工商联、市通信管理局)

  (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6.发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发挥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培树和奖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打造助残就业项目品牌。依托“山东手造”项目和文旅文创资源,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7.通过辅助性就业型“如康家园”建设,安置不少于800名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8.落实“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到2024年全市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不少于3000个。鼓励就业困难残疾人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9.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做到脱贫不脱政策,落实农村残疾人返贫监测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按规定给予扶持。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0.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牵头单位:市残联、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1.健全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配合完成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做好高校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在摸底基础上提供就业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2.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其纳入各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提高按比例就业安置率。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国资委)

  (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3.支持市按摩康复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院康复服务能力,加大医院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规范》标准,做好“齐鲁手创”盲人按摩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14.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

  (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15.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创业帮扶工作,专门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继续推动区(市)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尝试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统筹做好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交流展示等有关工作。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在助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对符合标准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7.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区(市)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等补贴。(牵头单位:市残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8.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加强线上培训资源库建设,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按相关政策给予残疾人学生资助。(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残联)

  19.推荐选手和项目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残疾人稳岗就业能力。(牵头单位:市残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各项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主动担当,积极谋划,细化措施,及时沟通研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要全力配合,根据自身业务范围抓好任务落实。

  (二)加强政策保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制定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重点项目实施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广泛宣传动员,表扬先进,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

  (三)强化权益维护。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整治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骗取残疾人就业增值税退税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残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参评先进个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残联)

  (四)加强督导评估。各区(市)政府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方案的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落实情况报送市政府残工委。市政府残工委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定期通报各区(市)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2024年年底前,市政府残工委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青岛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2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2022年12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明确了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各级政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落实。

  为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充分和更高质量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国家、省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22〕20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以残疾人就业需求为导向,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效,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到2024年全市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0.9万人,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就业率达到55%以上,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提升,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充分理解、广泛支持、积极参与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重要举措

  为完成到2024年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共制定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10项行动,19条支持措施,具体为:

  1.政策标题: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内容概要:依据《山东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等要求,“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区(市)、镇(街道)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公示制度和岗位预留制度,制定分年度落实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招考条件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合理设置定向招录(聘)残疾人岗位条件,组织实施残疾人定向招录(聘)工作。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委组织部:15698110179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093

  市残联:80979576

  2.政策标题: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1)内容概要:制定分年度落实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计划,建立工作台账,纳入年度统计,及时调度督导落实情况,将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开展就业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组织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会等,促进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国企招聘条件的残疾人和国企

  实施程序:根据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开展就业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组织国有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会等,促进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国资委:83786838

  (2)内容概要: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在销售技能培训、网点建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重点帮扶。

  服务对象:设立彩票销售网点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彩票新征召设立销售网点时,经彩票销售网点主管部门审核审批,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民政局:81978072

  市体育局:81977080

  (3)内容概要: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政策倾斜并进行重点帮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对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在零售点数量、间距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服务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残疾人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凭有效证件且经核实确认后,按照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先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烟草专卖局:85808959

  3.政策标题: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

  内容概要:通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并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帮扶。督促民营企业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

  服务对象:主要为符合民企招聘条件的残疾人

  实施程序:开展“民营企业招聘月”、残疾人就业专场招聘会等活动,促进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市残联:80979576

  4.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

  内容概要:发挥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发挥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培树和奖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打造助残就业项目品牌。依托“山东手造”项目和文旅文创资源,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各类扶残助残社会组织等,开展帮扶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带动残疾人就业创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5.政策标题: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内容概要:通过辅助性就业型“如康家园”建设,安置不少于800名残疾人实现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辐射带动周边残疾人居家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如康家园”等辅助性就业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残疾人

  实施程序:残疾人如康家园、辅助性就业机构等,就近就便安置困难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2)内容概要:落实“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到2024年全市开发残疾人公益性岗位不少于3000个。鼓励就业困难残疾人到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按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服务对象:就业困难残疾人

  实施程序:根据“帮富”“帮扶”残疾人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就近就便安置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增收。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6.政策标题: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

  (1)内容概要: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做到脱贫不脱政策,落实农村残疾人返贫监测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按规定给予扶持。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种植、养殖、加工、传统工艺等实用技术培训,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有能力有意愿的农村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育范围。

  服务对象:农村残疾人

  实施程序: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安置农村残疾人从业就业,经审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基地按规定给予扶持。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农业农村局:66960019

  (2)内容概要: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

  服务对象: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

  实施程序: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邮乐小店、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农业农村局:66960019

  7、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

  (1)内容概要:健全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配合完成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做好高校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在摸底基础上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大学生

  实施程序:做好高校残疾人大学生“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配合完成全省高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库,在摸底基础上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2)内容概要: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其纳入各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提高按比例就业安置率。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对于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可依托公益性岗位进行安置。

  服务对象: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实施程序:开展线上线下就业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纳入各级招聘网络,点对点推荐就业岗位。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市残联:80979576

  8、政策标题: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

  (1)内容概要:支持市按摩康复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院康复服务能力,加大医院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规范》标准,做好“齐鲁手创”盲人按摩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按规定给予扶持。

  服务对象:市按摩康复医院、盲人按摩机构

  实施程序:支持市按摩康复医院的医疗、康复、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医院安置视力残疾人就业。按政策规定扶持符合条件的盲人按摩机构。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2)内容概要: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盲人按摩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

  服务对象:盲人医疗按摩机构

  实施程序: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经审核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对其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推拿项目纳入个人账户结算。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医保局:85760117

  9、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

  (1)内容概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创业帮扶工作,专门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继续推动区(市)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职业指导、职业能力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尝试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统筹做好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交流展示等有关工作。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开辟残疾人创业专区和残疾人创业园地。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设残疾人就业绿色通道,开展残疾人就业援助、创业帮扶工作。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2)内容概要: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在助力残疾人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落实相关扶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对符合标准的就业服务平台落实一次性奖励政策。

  服务对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实施程序: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承接残疾人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对其工作突出的给予扶持。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市残联:80979576

  10、政策标题: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1)内容概要: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区(市)至少建立1处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等补贴。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开展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分类开展精准培训。每个区(市)建立1处及以上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2)内容概要:支持职业院校积极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加强线上培训资源库建设,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单独或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按相关政策给予残疾人学生资助。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职业院校开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建设线上培训资源库,完善适合残疾人的培训设施设备。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教育局:85912847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85912360

  (3)内容概要:推荐选手和项目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残疾人稳岗就业能力。

  服务对象:残疾人

  实施程序:2023年推荐选手和项目参加第七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暨第四届全国残疾人展能节。

  政策执行(解释)牵头单位及联系电话:

  市残联:8097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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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