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23]4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20
文号:赣府厅字[202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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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赣府厅字〔2023〕42号                 2023-05-2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突出以数字赋能为手段,进一步强化数据共享应用,推动流程重塑再造、改革系统集成,助力全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更大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便利市场准入。深化应用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标准化自主申报。探索整合企业开办和银行开户备案信息,进一步便利开立银行账户。深入推进“一照通办”,推动跨部门更多行政许可事项纳入“一照通办”改革范围。加强特定行业前置许可信息与企业开办“一网通办”的共享应用。探索推行食品、医疗器械经营等许可“承诺+现场视频”远程审批。推行企业变更登记全程网办,实施企业迁移“不见面办”。(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药监局等省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专门列出)

  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电子化。深化工程项目审批系统应用,推进项目审批证照、材料、签名(签章)、缴费的全过程电子化应用。健全完善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用时的监测预警机制,降低项目审批逾期率。深化推行“多测合一”数据共享,分阶段整合测绘事项,推动用地、规划、验收、不动产登记等测绘成果共享互认。(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国动办等省有关单位)

  三、推广“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大力推广“互联网+招标投标”应用。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探索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大数据分析预警模型,提高打击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精准性和针对性。逐步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评价管理,探索建立对供应商、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采购人的四方评价体系。畅通在线异议投诉渠道,推进在线异议处理全程网办。(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等省有关单位)

  四、优化智慧市政公用服务。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动水电气网联合报装,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站服务、一窗咨询”。积极依托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等先进技术手段,推进城市核心区域智能电网建设,全面打造停电可“转供”、故障可“自愈”的坚强数字化电网。积极推进供水供气报装电子化建设,推进用水用气业务管理系统与绩效监测的互动,建立健全智慧水务、智慧燃气“云平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五、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完善不动产登记办税线上线下“一窗受理”,优化流程,拓展“全程网办”业务类型。推广“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一站办、“二手房转移登记+水电气网过户”一件事一次办、“不动产登记+司法查控”不见面办。积极推广“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地籍图可视化查询服务。(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江西银保监局、省法院、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信息中心)

  六、提高人力资源信息化水平。深入推进“江西省人力资源地图”建设,构建互联互通的就业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强工业园区企业用工监测。推进建立“共享用工”协调机制,推行“共享员工”用工模式。大力推广电子劳动合同,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应用场景建设。依托“赣服通”和“人才江西”网,以人才服务事项为核心,提升全省人才综合服务,实现人才服务“一网汇聚”、人才事项“一网通办”、人才奖补“一网兑付”。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广运用全国“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和省“智慧仲裁”信息系统,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上办”“掌上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办、省法院、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省有关单位)

  七、提升金融服务精准度。加强“赣金普惠”平台数据共享和推广应用,整合企业收支流水等数据,完善企业征信服务功能,搭建更多“区块链+征信”应用场景,为企业和产业链提供精准融资服务,提升普惠金融的可得性、便利度和覆盖面。加大“政采贷”推广力度,简化“政采贷”办理流程,依法依规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财政厅)

  八、推广“互联网+税务”服务。优化电子税务局功能,提高涉税事项网办率。加大“政务服务+税务区块链”推广力度,探索“税务区块链+金融”“税务区块链+财政”等多领域合作。优化电子发票服务,提供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电子发票24小时免费服务。(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九、推进智能跨境贸易。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由口岸通关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推进全流程物流作业无纸化。指导南昌、九江、赣州等具备条件的港口建设“智慧港口”“智能码头”,提升港口码头作业效率。深化全省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实现快速通关、24小时预约通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南昌海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贸促会、南昌铁路局、江西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九江海事局)

  十、优化智慧监管服务。加强部门执法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数据共享,实现执法监管“一网统管”。整合更新各类规划信息数据、丰富图层数据完整度,构建全省上下贯通、衔接一致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医疗器械经营、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实施非现场监管。加快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诚信经营者实现“无事不扰”。拓展“信易+”应用场景。建立事前失信警示提醒机制,为经营主体发布信用风险提示和指导,帮助经营主体防范化解失信风险。实现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不见面办”。(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药监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省有关单位)

  十一、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质效。持续培育发展网上技术交易市场,完善技术交易服务链条,加速技术成果落地转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专家智慧”,建立多层次、全领域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模型,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实施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科技厅、省新闻出版〔版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南昌海关、省公安厅)

  十二、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持续提升“惠企通”平台办理效能,完善企业精准“画像”、智能匹配推送、快速直达兑现等功能,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惠企服务。将招商引资政策兑现纳入“惠企通”平台,推行线上“不见面”快速兑现。推动新设立企业数据与“惠企通”同步更新,加快推进税务、人社、国资等系统的惠企兑现数据归集,提高政策兑现覆盖面及满意度。(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信息中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省有关单位)

  十三、促进在线纠纷解决。优化“智慧法院”服务,完善线上诉讼服务体系,拓展智能客服、在线鉴定、在线庭审等智慧功能。加强司法数据管理分析、裁判文书知识服务,深化智慧审判应用。推动执行案件全流程网上办理,创新智慧执行模式。(责任单位:省法院)

  十四、便利市场退出。强化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推进网络拍卖、网络债权人会议等,加强案件分析研判,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探索建立破产企业财产信息“一网查询”机制,便利破产管理人线上查询。进一步优化简易注销流程,实现注销“不见面办”。(责任单位:省法院、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等省有关单位)

  十五、强化数字化支撑能力。加强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省级数据共享平台能力提升,推动省市县三级数据汇聚联动,实现“按需归集、应归尽归”。加强全省统一的经营主体营商环境服务的信息化管理,全面链接、整合、开放政府涉企服务资源,丰富涉企服务场景。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在市场监管、工程建设、纳税缴费、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住房公积金、公共资源交易、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司法等领域的应用。(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省有关单位)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把加强数字赋能作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的重要抓手。省直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责任,研究细化牵头事项改革方案,确保改革措施有力有序推进。各地要切实担负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细化改革举措,压实工作责任,保障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办)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定期开展监测评价和跟踪问效,确保改革措施取得更大实效。

  附件:加强数字赋能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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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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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