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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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4号)精神,切实做好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会协〔2023〕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会计师事务所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注协应当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综合评价排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

  依据《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2022年度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两部分,以基础指标得分和附加指标得分的总和计算评分。

  (一)基础指标。

  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包括:收入、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信息化支出水平、人才培养支出水平、品牌延续时间、处理处罚等10个具体指标,分值共计1000分。延续以前年度方法计算得分。

  (二)附加指标。

  依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办法》),2022年度综合评价附加指标围绕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事务所内部治理开展测评。

  附加指标一:参加高层次财会人才班情况。该指标反映事务所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第三期情况,分值为1分。

  计分方法:事务所有人入选得1分,没有得0分。

  附加指标二: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该指标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一体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的情况,分值为5分。

  计分方法:第一步,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自评结果,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得出该项指标初始分值;第二步,中注协依据抽查结果对事务所该项指标初始分值予以相应处理,得出该项指标最终分值。

  三、工作职责

  在综合评价工作中,地方注协负责组织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登录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填报、核对百家排名相关数据,并对事务所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1.组织事务所开展信息填报。依据《办法》,地方注协要组织相关事务所,及时登录中注协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指导其按照指标说明和操作手册的各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数据及信息(指标说明和操作手册可登录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下载)。同时,检查和督促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及时、完整更新本所的相关信息。事务所对填报和更新的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注协要督促事务所实施内部复核与监督,确保填报数据准确、无误,同时,填报数据及信息要可查实、可验证、可追溯、可问责。

  2.做好填报信息审核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地方注协负责对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中各相关事务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中注协。地方注协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事务所上报的数据及信息,重点审核事务所申请修改的信息,并要求事务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审核过程要客观公正,审核结果要经得起检验和推敲。

  四、注意事项

  1.遵循时间安排。5月22日至6月4日,事务所登录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完成数据及信息填报,同时,地方注协审核无误后上报中注协。地方注协要重点关注2022年度全国业务收入前150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填报进度与填报质量。

  2.做好保密工作。地方注协要落实工作责任制,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事务所上报的任何数据及信息。

  3.强化沟通协调。地方注协要安排专人负责综合评价信息填报及审核工作,将其姓名、所属部门、联系电话(手机号)、微信号、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等信息上报中注协,以便加强沟通协调。本地区参加综合评价工作的事务所数量较多的地方注协,应当组织本地区事务所建立综合评价信息填报微信工作群,及时了解本地区事务所填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予以解决。如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地方注协应当第一时间上报中注协研究解决,不得拖延。

  五、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联系人:中注协注册部 周京

  电话:(010)88250136

  邮箱:zhoujing@cicpa.org.cn

  2.技术问题咨询联系人:马彦龙、刘浩然

  电话:(010)88250337(033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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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