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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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4号)精神,切实做好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家排名工作,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办法》(会协〔2023〕2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综合评价排名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与会计师事务所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引导注册会计师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地方注协应当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综合评价排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

  依据《办法》,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采取指标测评方式开展。2022年度综合评价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和附加指标两部分,以基础指标得分和附加指标得分的总和计算评分。

  (一)基础指标。

  基础指标为综合评价的主体指标,从收入、内部治理、资源、处理处罚等四个方面反映事务所状况,共包括:收入、合伙人(股东)团队的稳定性、合伙人(股东)员工比率、最近3年内部晋升合伙人(股东)比率、党组织参与事务所决策管理情况、执业超过5年且年龄在60周岁以内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信息化支出水平、人才培养支出水平、品牌延续时间、处理处罚等10个具体指标,分值共计1000分。延续以前年度方法计算得分。

  (二)附加指标。

  依据《关于加强新时代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办法》),2022年度综合评价附加指标围绕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和事务所内部治理开展测评。

  附加指标一:参加高层次财会人才班情况。该指标反映事务所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注册会计师班)第三期情况,分值为1分。

  计分方法:事务所有人入选得1分,没有得0分。

  附加指标二: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情况。该指标反映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一体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一体化管理自评报告的情况,分值为5分。

  计分方法:第一步,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有关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自评结果,依据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及得分标准进行计算,得出该项指标初始分值;第二步,中注协依据抽查结果对事务所该项指标初始分值予以相应处理,得出该项指标最终分值。

  三、工作职责

  在综合评价工作中,地方注协负责组织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登录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填报、核对百家排名相关数据,并对事务所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1.组织事务所开展信息填报。依据《办法》,地方注协要组织相关事务所,及时登录中注协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指导其按照指标说明和操作手册的各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相关数据及信息(指标说明和操作手册可登录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下载)。同时,检查和督促事务所登录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和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及时、完整更新本所的相关信息。事务所对填报和更新的数据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地方注协要督促事务所实施内部复核与监督,确保填报数据准确、无误,同时,填报数据及信息要可查实、可验证、可追溯、可问责。

  2.做好填报信息审核工作。按照《办法》要求,地方注协负责对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中各相关事务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中注协。地方注协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审核事务所上报的数据及信息,重点审核事务所申请修改的信息,并要求事务所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审核过程要客观公正,审核结果要经得起检验和推敲。

  四、注意事项

  1.遵循时间安排。5月22日至6月4日,事务所登录综合评价信息采集程序完成数据及信息填报,同时,地方注协审核无误后上报中注协。地方注协要重点关注2022年度全国业务收入前150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填报进度与填报质量。

  2.做好保密工作。地方注协要落实工作责任制,不得擅自对外披露事务所上报的任何数据及信息。

  3.强化沟通协调。地方注协要安排专人负责综合评价信息填报及审核工作,将其姓名、所属部门、联系电话(手机号)、微信号、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等信息上报中注协,以便加强沟通协调。本地区参加综合评价工作的事务所数量较多的地方注协,应当组织本地区事务所建立综合评价信息填报微信工作群,及时了解本地区事务所填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予以解决。如遇到解决不了的问题,地方注协应当第一时间上报中注协研究解决,不得拖延。

  五、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联系人:中注协注册部 周京

  电话:(010)88250136

  邮箱:zhoujing@cicpa.org.cn

  2.技术问题咨询联系人:马彦龙、刘浩然

  电话:(010)88250337(0338)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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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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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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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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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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