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协[2023]62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小微你好”暖企助企惠企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10
文号:浙注协[2023]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84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小微你好”暖企助企惠企专项行动的通知

浙注协〔2023〕62号             2023-05-10

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执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21—2023)》的决策部署,推进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助力小微主体提质增效,结合浙江省“小微你好”暖企助企惠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与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以下简称两师行业)陪伴小微主体成长“无微不至”行动计划的工作安排,决定开展2023年度两师行业“小微你好”暖企助企惠企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小微你好,“益企”成长

  二、活动内容

  围绕“暖企解难题”、“助企提质效”、“惠企减负担”等方面,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服务小微主体活动。各市注协及各执业机构要总结2022年度服务小微主体的经验做法,立足本地实际,拓宽服务方式,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服务小微主体。一是聚焦“扶小助微”政策宣讲。锚定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行业宣传、辅导,助力惠民利企政策直达快享。二是聚焦“专精特新”。提供专精特新认证咨询、培育等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综合服务,陪伴更多小微主体走好“专精特新”之路。三是聚焦破解融资难题。联合商业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优势互补,通过核验数据信息,提供数据鉴证服务,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和小微主体贷款缺乏合格担保的困境。四是聚焦“共富工坊”建设。发挥行业优势,为“共富工坊”建设提供免费咨询、专业指导等服务,有效推动农民增收、企业增效、集体增富。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小微你好”暖企助企惠企专项行动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行动。各市注协和执业机构要深刻认识其对服务全省经济工作大局的重要意义,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推动“小微你好”暖企助企惠企专项行动在两师行业落地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一是加强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将服务小微主体作为两师行业支部活动、主题党日活动重要内容。二是组建服务联盟。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联合税务师、律师行业形成跨机构、跨行业、跨地区的助企联盟,通过专业服务为小微主体答疑解惑、排忧解难。三是提供菜单式服务。提前了解小微主体的服务需求,针对不同类型主体的行业特点和发展阶段,量身定制服务方案。四是开展“小微你好”统一服务周活动。将9月的第二个星期(9月11日—9月15日)定为“小微你好”统一服务周,各市注协应组织辖区内执业机构,在统一服务周期间组织开展服务活动。五是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公众号、视频直播等方式,广泛宣传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和各项服务活动,营造合力助推小微主体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报送开展情况。一是规范填写开展情况。各市注协及执业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填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小微你好”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月度报送表》(以下简称《报送表》,详见附件1、2)。各月度报送结果将作为执业机构年度服务小微主体奖励基金申报评比中一项重要的参考指标,如发现有虚假报送、报送内容与实际服务情况不符的,取消当年度奖励基金评比资格。二是及时报送统计表及相关材料。各执业机构在每月2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向市注协报送上月《报送表》(附件1),并附相关服务证明材料。其中1-5月的开展情况请于6月份一并报送(下同);各市注协对辖区内执业机构报送的《报送表》审核汇总后填写《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小微你好”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3),于每月4日前将附件1至3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注协,邮件主题填写“小微你好—XX市”。联系人:朱未,联系电话:0571-85179526,电子邮件:zicpaywjgb@163.com。

  附件:

  1.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小微你好”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月度报送表(执业机构)

  2.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小微你好”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月度报送表(市注协)

  3.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小微你好”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月度报送汇总表(XX市)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3年5月10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