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规[2023]41号 科技部等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08
文号:国科发规[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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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2023-05-0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国家移民管理局、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同制定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科院 工程院 国家移民管理局

自然科学基金委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到2025年基本形成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发挥首都教育、科技、人才优势,坚持“四个面向”,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根本,以支撑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北京率先建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有力支撑科技强国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形成,成为世界科学前沿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策源地、全球创新要素汇聚地。

  ——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建设取得重要成效。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战略科技力量全面强化。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跻身全球前列。由战略科学家领军的创新团队在若干重要科学命题和科学发现上实现重大突破。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有效解决一系列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初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6%左右,基础研究经费占研发经费比重达17%左右。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量达到260人左右。

  ——全球主要创新高地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打开崭新局面,三城一区融合发展提升创新能级。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数量位居世界城市前列。高精尖产业不断壮大,高成长、高潜力的未来产业加速培育,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基本建成。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当年超过1.2万亿元,数字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在7.5%左右,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8000亿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总收入全国领先。

  ——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基本形成。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制度型开放走在全国前列,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充满活力。人才、技术、资本和数据等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国际化资源配置能力显著增强,引领全球的科学聚落初步形成。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全方位加强,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多维度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建强建优战略科技力量,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1. 形成国家实验室体系。坚持党对国家实验室的统一领导,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在京国家实验室高质量在轨运行。优化重组在京全国重点实验室。统筹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资源力量,贯通科研体系,形成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网络。中央和地方财政积极支持,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担,强化人才、空间、科研等服务保障,确保按期完成国家交给北京的重大科技攻关任务。

  2. 加快建成世界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按照“在用一批、在建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格局,大力推动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聚焦能源、空间、生命、物质、地球科学和信息智能等重点领域,建成并运行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高能同步辐射光源、多模态跨尺度生物医学成像设施等大科学装置。持续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调试、运行的资金保障,进一步强化服务用户需求与服务国家战略的对接,提升设施成果产出能力和技术外溢效应。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攻关和设备自主研制,培养壮大熟悉尖端、复杂工程建设的科研、工程、技能人才队伍。

  3.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制定实施加强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统筹管理办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完善决策、预算、财务、人事、科研组织、绩效评估等运行管理机制。持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等领域取得一批世界级重大原创成果。

  4. 强化研究型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的创新功能。贯彻落实国家“双一流”建设战略部署,支持在京高校全面融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新一期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强化“有组织科研”,发挥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在引领国际学术前沿、催生产业技术变革等方面的策源功能。加速沙河、良乡高教园向大学城转型发展。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科研机构在符合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化在京科研力量布局,强化重大原始创新突破和科技任务攻关,加速创新成果落地转化。

  (二)深化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5.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落实好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出台北京市基础研究领先行动方案,坚持目标导向与自由探索并举布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大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基础学科支持力度,前瞻部署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前沿科学研究,对标集成电路、关键软件、新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倒逼应用基础研究发展。探索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新范式,推动人工智能与科学技术深度结合,以数据要素驱动基础研究与产业融合发展。

  6. 实施战略性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计划,超前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在低碳能源、生命科学等重点领域,布局实施一批重点项目群,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国家发展全局、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发挥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结合实施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京布局和落地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强项目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统筹央地资源联动、错位接续支持。

  7. 打造跨领域、大协作的创新平台。持续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在京落地,重点推进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区块链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绿色低碳建筑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支持公共底层技术平台和中试平台建设,打造超大规模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平台、区块链可信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以及相关领域中试熟化平台、概念验证平台等,加速前沿技术和底层技术快速迭代与创新突破。

  8. 强化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支持建设科技领军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类创新主体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合力攻关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底层技术,探索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新范式。推动在京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能力,发布面向前沿技术的应用场景清单,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放。

  (三)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

  9. 加快建设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制定实施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以理念领先带动原始创新、人才发展、一流企业、高端产业、创新生态的全面领先,大力提升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运营服务水平,持续强化中关村科技创新出发地、原始创新策源地、自主创新主阵地的功能定位,打造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突破口。统筹推进中关村“一区多园”发展,实行更具有竞争力的土地、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推动项目、资金、人才、基地等一体化配置,打造中关村高品质科技园区。

  10. 提升“三城一区”创新能级。进一步聚焦中关村科学城、突破怀柔科学城、搞活未来科学城,升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义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支持中关村科学城统筹南北区均衡发展,完善创新前沿布局。深化未来科学城央地协同和校城融合,持续建好生命谷、能源谷、沙河高教园区“两谷一园”,打造生命科学创新走廊和清华科学城。推动怀柔科学城打造高端科学仪器装备产业集聚区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支持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承接好三大科学城成果外溢,打造高精尖产业体系。健全“三城一区”统筹联动和融合发展机制,以重大科技攻关为牵引,以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为抓手,完善“基础设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发展”联动体系。

  11. 构建科技企业全周期支持与服务体系。实行分层分类、梯次培育、体系化支持,持续增强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水平。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小升规”“规升强”三大工程,加快推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前沿技术企业等发展,着力培育旗舰型一流科技企业。优化创新要素供给,建成一批硬科技导向鲜明、专业服务能力突出、产业集聚带动作用显著的标杆孵化器,促进研发服务、投融资、市场推广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营造硬科技创业的良好环境。

  12. 形成拥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核心和引领,协同京津冀优势产业资源,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信息安全等领域领先发展。打造医药健康产业集群,做优做强以创新药品、新型疫苗、高端医疗器械、数字医疗新业态为重点的医药健康产业,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建设,试点建设智慧医院。打造智能制造产业集群,支持集成电路、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智能装备等发展,规划和建设智能网联“车路云网图”支撑体系。打造绿色智慧能源产业集群,大力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壮大以能源互联网、氢能及燃料电池为代表的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技术创新。打造高端仪器设备产业集群,强化智能仪器仪表设计制造和计量测试技术研究,研制高端工业用仪器仪表。深入开展产业链强链补链工程及产业筑基工程,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围绕互联网3.0、人工智能、光电子、低碳技术等重点前沿领域,布局未来产业发展,启动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打造未来产业培育高地。

  (四)强化教育、科技、人才支撑,打造高水平人才高地。

  13. 大力集聚战略科技人才。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首都发展重大需求,全方位吸引集聚更多科技人才。落实新一轮外籍人才便利政策,在外籍人才签证、工作许可、长期居留等方面,推行更加便利的服务措施。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更具人文关怀的人才引进服务保障机制。

  14. 提升高质量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支持高校加快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深入实施国家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战略行动,布局前沿科学中心、学科交叉中心,构建前沿技术领域人才培养体系。推动高校深化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加强工程硕博士培养工作,强化企业在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中的自主性和力度。支持高校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和扩大办学规模的前提下与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基地、特色研究院、新型研发中心等平台,共建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等特色学院,大规模培养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在京布局和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扶持力度,实施好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杰出青年人才计划等人才项目。

  15.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深入推进“破四唯”“立新标”,探索形成以创新价值、创新贡献等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办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到企业创新平台兼职,鼓励拥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企业科研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师或兼职研究员。提高国际人才社区建设水平,落实好教育、医疗、商业、住房等公共配套服务。

  (五)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撑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16. 持续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贯彻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改革措施实效,适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全域推广。围绕财政金融、成果转化、人才激励、企业创新等方面,推动出台下一批改革措施,形成“压茬推进、滚动推出”的新态势。

  17. 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结构,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安排的全过程审核把关,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统筹。实行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形式,探索对非共识项目进行支持。推动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形成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的分类评价制度。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等改革试点,着力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堵点。

  18. 完善科技金融体系。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做强北京科技创新基金,大力吸引和集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支持商业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创业企业投资。完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发债融资、并购重组等支持与服务体系,建设好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更好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在服务科技创新企业中的功能。

  19.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更高效率、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改革,培育高价值专利。审慎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支持科技企业加快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完善海外维权机制。创设并建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

  (六)深化开放交流合作,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生态。

  20. 深化国际科技开放合作。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两区”的优势,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持续吸引国际科技组织、行业联盟、外资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科技服务机构等在京集聚发展。高质量做好中关村综合保税区申报与规划编制,国务院批准后,做好项目引进、投建运营和围网建设工作,探索以科技创新为特色的综保区建设新路。搭建多层次、多类型的科技合作交流网络,联合推动创新研发、创业孵化、双向技术转移。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战略研发合作、技术交叉许可、投资并购重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等方式,提高海外优质资源的配置能力。

  21. 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围绕共性技术攻关、技术市场融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大引导性投入。发挥北京研发优势,结合津冀应用场景和资源优势,推动基础研究领域政策、资源等协同。持续深化北京与河北雄安新区、通州区与北三县协同创新。加强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与功能建设,促进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更好促进京津冀协同创新。

  22. 高水平办好中关村论坛。围绕科学、技术、产品、市场交易等全链条创新,强化中关村论坛会议、交易、展览、发布、大赛等功能,打造面向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国家级平台。以中关村论坛为引领,支持在京举办高规格国际科学会议、前沿领域全球性高端峰会,活跃国际学术交流局面。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保障。

  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立法工作,形成专项法规和制度保障。支持中关村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研究形成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北京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方案等关键政策。在加强基础研究、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完善研究型大学科技创新体系、培育旗舰型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加快人工智能和医药健康等产业发展等方面,研究出台相关政策。

  (二)强化组织保障。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由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依托科技部部长和北京市市长作为北京办公室“双主任”的优势,联系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级成员单位,形成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合力。结合改革创新与对外开放的新需要,适时增补相关国家部委及中央单位作为领导小组部级成员单位。提升北京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能力,完善部际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市共建科技创新中心现场推进会议、北京办公室全体会议等,研究调度重大事项。优化部市区三级联动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北京办公室“一处七办”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重要创新平台、年度重点任务及项目等的工作调度。

  (三)强化经费保障。

  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结构,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统筹,积极支持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性、关键性领域。改进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方式,强化财政资金统筹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化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加大对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持续支持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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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落地后,你的收入数据将直通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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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海美容院的偷税案例只是众多在平台的经营者偷税的一个“切片”,诸如此类的经营者还有很多,于是,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出台了!

  报送义务早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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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台企业涉税报送规定落地,报送机制已然健全

  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可以预见,在2025年10月,将迎来首次集中报送。

  例外:四种情形可以不报送

  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不进行报送:

  一是对该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

  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这三类人群的税负不受大影响

  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

  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

  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如星海名媛美容院)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从而实现税务公平。

  从“猫鼠游戏”到“阳光征管”的范式跃迁

  星海名媛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偷逃税款,付出了105万罚款滞纳金的代价,这正是信息不对称时代税收监管的缩影。而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平台经济税收治理从“稽查追缴”转向“源头控管”。

  当每一笔团购交易、每一次服务预约都通过平台系统自动汇入税务数据库,所谓“零税负”的灰色神话终将在数据阳光下消融。对于合规经营者而言,这并非紧箍咒,而是告别劣币驱逐良币的公平起点。

  经营者需要转变思维,合规纳税和规划才是长远之道!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