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发规[2023]41号 科技部等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08
文号:国科发规[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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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等印发《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科发规〔2023〕41号         2023-05-08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中科院、工程院、国家移民管理局、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同制定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中科院 工程院 国家移民管理局

自然科学基金委

2023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 加快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围绕到2025年基本形成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的战略目标,发挥首都教育、科技、人才优势,坚持“四个面向”,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根本,以支撑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北京率先建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有力支撑科技强国和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基本形成,成为世界科学前沿和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策源地、全球创新要素汇聚地。

  ——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建设取得重要成效。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战略科技力量全面强化。世界一流大学和世界一流学科跻身全球前列。由战略科学家领军的创新团队在若干重要科学命题和科学发现上实现重大突破。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的创新联合体有效解决一系列关键核心技术问题,初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6%左右,基础研究经费占研发经费比重达17%左右。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量达到260人左右。

  ——全球主要创新高地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打开崭新局面,三城一区融合发展提升创新能级。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数量位居世界城市前列。高精尖产业不断壮大,高成长、高潜力的未来产业加速培育,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基本建成。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当年超过1.2万亿元,数字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速保持在7.5%左右,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8000亿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总收入全国领先。

  ——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生态基本形成。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取得显著成效,科技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制度型开放走在全国前列,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充满活力。人才、技术、资本和数据等创新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国际化资源配置能力显著增强,引领全球的科学聚落初步形成。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全方位加强,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多维度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建强建优战略科技力量,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1. 形成国家实验室体系。坚持党对国家实验室的统一领导,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推动在京国家实验室高质量在轨运行。优化重组在京全国重点实验室。统筹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资源力量,贯通科研体系,形成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网络。中央和地方财政积极支持,中央和地方合理分担,强化人才、空间、科研等服务保障,确保按期完成国家交给北京的重大科技攻关任务。

  2. 加快建成世界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按照“在用一批、在建一批、谋划一批”的总体格局,大力推动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聚焦能源、空间、生命、物质、地球科学和信息智能等重点领域,建成并运行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高能同步辐射光源、多模态跨尺度生物医学成像设施等大科学装置。持续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调试、运行的资金保障,进一步强化服务用户需求与服务国家战略的对接,提升设施成果产出能力和技术外溢效应。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攻关和设备自主研制,培养壮大熟悉尖端、复杂工程建设的科研、工程、技能人才队伍。

  3.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发展。制定实施加强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统筹管理办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完善决策、预算、财务、人事、科研组织、绩效评估等运行管理机制。持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在人工智能、生命科学等领域取得一批世界级重大原创成果。

  4. 强化研究型大学和高水平科研机构的创新功能。贯彻落实国家“双一流”建设战略部署,支持在京高校全面融入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推进新一期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强化“有组织科研”,发挥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在引领国际学术前沿、催生产业技术变革等方面的策源功能。加速沙河、良乡高教园向大学城转型发展。支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科研机构在符合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优化在京科研力量布局,强化重大原始创新突破和科技任务攻关,加速创新成果落地转化。

  (二)深化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5. 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落实好国家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出台北京市基础研究领先行动方案,坚持目标导向与自由探索并举布局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加大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等基础学科支持力度,前瞻部署人工智能、生物技术等前沿科学研究,对标集成电路、关键软件、新材料等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倒逼应用基础研究发展。探索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新范式,推动人工智能与科学技术深度结合,以数据要素驱动基础研究与产业融合发展。

  6. 实施战略性重大科技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计划,超前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能力建设,在低碳能源、生命科学等重点领域,布局实施一批重点项目群,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国家发展全局、长远利益的重大科技问题。发挥政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中的组织作用,结合实施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京布局和落地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加强项目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统筹央地资源联动、错位接续支持。

  7. 打造跨领域、大协作的创新平台。持续推动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在京落地,重点推进国家新能源汽车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区块链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绿色低碳建筑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建设。支持公共底层技术平台和中试平台建设,打造超大规模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平台、区块链可信数字基础设施平台以及相关领域中试熟化平台、概念验证平台等,加速前沿技术和底层技术快速迭代与创新突破。

  8. 强化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支持建设科技领军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类创新主体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合力攻关关键核心技术和前沿底层技术,探索由企业主导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新范式。推动在京中央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能力,发布面向前沿技术的应用场景清单,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放。

  (三)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打造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

  9. 加快建设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制定实施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以理念领先带动原始创新、人才发展、一流企业、高端产业、创新生态的全面领先,大力提升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运营服务水平,持续强化中关村科技创新出发地、原始创新策源地、自主创新主阵地的功能定位,打造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突破口。统筹推进中关村“一区多园”发展,实行更具有竞争力的土地、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推动项目、资金、人才、基地等一体化配置,打造中关村高品质科技园区。

  10. 提升“三城一区”创新能级。进一步聚焦中关村科学城、突破怀柔科学城、搞活未来科学城,升级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顺义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支持中关村科学城统筹南北区均衡发展,完善创新前沿布局。深化未来科学城央地协同和校城融合,持续建好生命谷、能源谷、沙河高教园区“两谷一园”,打造生命科学创新走廊和清华科学城。推动怀柔科学城打造高端科学仪器装备产业集聚区和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支持创新产业集群示范区承接好三大科学城成果外溢,打造高精尖产业体系。健全“三城一区”统筹联动和融合发展机制,以重大科技攻关为牵引,以科技资源优化配置为抓手,完善“基础设施—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产业发展”联动体系。

  11. 构建科技企业全周期支持与服务体系。实行分层分类、梯次培育、体系化支持,持续增强科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发展水平。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小升规”“规升强”三大工程,加快推动“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前沿技术企业等发展,着力培育旗舰型一流科技企业。优化创新要素供给,建成一批硬科技导向鲜明、专业服务能力突出、产业集聚带动作用显著的标杆孵化器,促进研发服务、投融资、市场推广等专业服务机构发展,营造硬科技创业的良好环境。

  12. 形成拥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以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为核心和引领,协同京津冀优势产业资源,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虚拟现实、信息安全等领域领先发展。打造医药健康产业集群,做优做强以创新药品、新型疫苗、高端医疗器械、数字医疗新业态为重点的医药健康产业,推进高水平研究型医院建设,试点建设智慧医院。打造智能制造产业集群,支持集成电路、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智能装备等发展,规划和建设智能网联“车路云网图”支撑体系。打造绿色智慧能源产业集群,大力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壮大以能源互联网、氢能及燃料电池为代表的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技术创新。打造高端仪器设备产业集群,强化智能仪器仪表设计制造和计量测试技术研究,研制高端工业用仪器仪表。深入开展产业链强链补链工程及产业筑基工程,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围绕互联网3.0、人工智能、光电子、低碳技术等重点前沿领域,布局未来产业发展,启动未来产业科技园建设,打造未来产业培育高地。

  (四)强化教育、科技、人才支撑,打造高水平人才高地。

  13. 大力集聚战略科技人才。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要和首都发展重大需求,全方位吸引集聚更多科技人才。落实新一轮外籍人才便利政策,在外籍人才签证、工作许可、长期居留等方面,推行更加便利的服务措施。加强人才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更具人文关怀的人才引进服务保障机制。

  14. 提升高质量人才自主培养能力。支持高校加快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建设,深入实施国家基础学科拔尖人才培养战略行动,布局前沿科学中心、学科交叉中心,构建前沿技术领域人才培养体系。推动高校深化工程教育改革,进一步加强工程硕博士培养工作,强化企业在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中的自主性和力度。支持高校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和扩大办学规模的前提下与企业共建产教融合基地、特色研究院、新型研发中心等平台,共建未来技术学院、现代产业学院、特色化示范性软件学院等特色学院,大规模培养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在京布局和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扶持力度,实施好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杰出青年人才计划等人才项目。

  15. 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深入推进“破四唯”“立新标”,探索形成以创新价值、创新贡献等为导向的人才评价办法。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到企业创新平台兼职,鼓励拥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企业科研人员到高校、科研院所担任兼职教师或兼职研究员。提高国际人才社区建设水平,落实好教育、医疗、商业、住房等公共配套服务。

  (五)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形成支撑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16. 持续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贯彻落实中关村新一轮先行先试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改革措施实效,适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全域推广。围绕财政金融、成果转化、人才激励、企业创新等方面,推动出台下一批改革措施,形成“压茬推进、滚动推出”的新态势。

  17. 统筹推进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结构,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经费安排的全过程审核把关,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统筹。实行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新型项目组织形式,探索对非共识项目进行支持。推动科技评价制度改革,形成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完善自由探索型和任务导向型科技项目的分类评价制度。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等改革试点,着力打通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科技成果转化堵点。

  18. 完善科技金融体系。推动“科技—产业—金融”良性循环,做强北京科技创新基金,大力吸引和集聚天使投资、风险投资,支持商业保险资金等长期资本参与创业企业投资。完善科技型企业发行上市、发债融资、并购重组等支持与服务体系,建设好中关村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更好发挥北京证券交易所在服务科技创新企业中的功能。

  19.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更高效率、更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等知识产权利益分配机制改革,培育高价值专利。审慎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支持科技企业加快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完善海外维权机制。创设并建好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试点示范区。

  (六)深化开放交流合作,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生态。

  20. 深化国际科技开放合作。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两区”的优势,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持续吸引国际科技组织、行业联盟、外资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国际科技服务机构等在京集聚发展。高质量做好中关村综合保税区申报与规划编制,国务院批准后,做好项目引进、投建运营和围网建设工作,探索以科技创新为特色的综保区建设新路。搭建多层次、多类型的科技合作交流网络,联合推动创新研发、创业孵化、双向技术转移。支持科技型企业通过战略研发合作、技术交叉许可、投资并购重组、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等方式,提高海外优质资源的配置能力。

  21. 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围绕共性技术攻关、技术市场融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大引导性投入。发挥北京研发优势,结合津冀应用场景和资源优势,推动基础研究领域政策、资源等协同。持续深化北京与河北雄安新区、通州区与北三县协同创新。加强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与功能建设,促进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更好促进京津冀协同创新。

  22. 高水平办好中关村论坛。围绕科学、技术、产品、市场交易等全链条创新,强化中关村论坛会议、交易、展览、发布、大赛等功能,打造面向全球科技创新交流合作的国家级平台。以中关村论坛为引领,支持在京举办高规格国际科学会议、前沿领域全球性高端峰会,活跃国际学术交流局面。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保障。

  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立法工作,形成专项法规和制度保障。支持中关村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研究形成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北京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方案等关键政策。在加强基础研究、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完善研究型大学科技创新体系、培育旗舰型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加快人工智能和医药健康等产业发展等方面,研究出台相关政策。

  (二)强化组织保障。

  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优化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由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依托科技部部长和北京市市长作为北京办公室“双主任”的优势,联系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级成员单位,形成推动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合力。结合改革创新与对外开放的新需要,适时增补相关国家部委及中央单位作为领导小组部级成员单位。提升北京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能力,完善部际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部市共建科技创新中心现场推进会议、北京办公室全体会议等,研究调度重大事项。优化部市区三级联动的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强化北京办公室“一处七办”运行机制,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重要创新平台、年度重点任务及项目等的工作调度。

  (三)强化经费保障。

  进一步优化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结构,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统筹,积极支持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战略性、关键性领域。改进市级财政科技经费管理方式,强化财政资金统筹机制,提高决策效率。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化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银行信贷、创业投资、资本市场等,加大对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持续支持企业提高研发投入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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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