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字监字[2023]31号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2
文号:青字监字[20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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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5部门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青字监字〔2023〕31号           2023-03-22

  现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司法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

2023年3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二十六条措施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实施,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一)减征"六税两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夯实退税资源底数,符合制造业等行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积极推动退税资金精准直达市场主体。(市税务局牵头)

  (三)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分期补缴政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2022年已自愿暂缓缴费的,缓缴费款可于2023年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补缴,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全部缓缴费款2023年底前分期补缴到位,如属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或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扩围行业的,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减免收费。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主动减免、缓缴受疫情影响生存困难的个体工商户收费,降低会费收费标准。持续推进行业协会商会领域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进一步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情况抽查检查力度。(市民政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落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费用停征政策,提升服务便利度。(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牵头)有效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大企业拖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账款问题。(市民营经济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个体工商户歇业制度。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规定,对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进行升级完善,增设“歇业备案”专区,设置“申请歇业”和"延长歇业"功能模块,方便个体工商户“足不出户”全程电子化完成歇业备案。简化歇业期间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市行政审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金融支持个体工商户力度

  (六)扩大信贷规模。持续开展“齐心鲁力·助企惠商”金融支持专项行动,提高贷款精准性和便利度。针对个体工商户"无抵押"“轻资产”特点,运用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加大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生活服务业等行业个体工商户信贷支持,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贷款和首贷扩面增量。(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优化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积极运用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人群就业创业提供金融支持。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创业就业开展情况,不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担保费支持力度。各区(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贷款额度,自行提高标准的,超出部分产生的贴息由同级财政承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配合)

  (八)强化融资展期纾困。积极推动辖内银行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灵活采用展期、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合理满足个体工商户接续融资需求,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青岛银保监局牵头,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降低融资成本。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提升辖区内金融机构运用LPR能力,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减免业务收费等形式对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让利。(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牵头,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面向新产业、新业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推出多样化保险产品和服务,发挥保险“稳定器”作用。探索开展因疫情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高对餐饮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障程度。(青岛银保监局牵头)

  三、助力个体工商户提升市场竞争力

  (十一)加强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岗前技能培训政策,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列支期间,在青岛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组织新录用人员,依法签订12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开展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每合格1人给予个体工商户200元或600元的培训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快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对零售、小餐饮、便民服务等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放宽入驻条件,简化运营规则,开展入驻个体工商户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线上经营水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实施“青岛优品”工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中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计量服务中小企业等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服务能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增强市场竞争力。常态化开展"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多方参与、精准服务,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四)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发挥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提供高效便捷的专利代办、商标受理、专利信息、维权援助、质押融资、公益培训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公共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五)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登记注册疑难业务定制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做好“个转企”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过程中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同时开展证照联办,切实营造方便、快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指导各区市建立完善“个转企"培育库,鼓励各区市对首次“个转企"企业给予奖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加强专利商标法规宣传,提高个体工商户专利商标法律意识。(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开展“益小微”行动。专题帮扶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青岛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具体措施,线上发挥市场监管大数据资源优势,依托“市场监管服务通”平台,打造帮扶个体工商户数字载体。线下开展宣传走访、进厂入企、政银携手等活动,营造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浓厚氛围,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十七)实施“一十百千万”工程。开展增加“一个”就业岗位活动,组织全市个体工商户面向高校毕业生增加一个就业岗位;组织"十场"暖情活动,深入个体工商户开展调研座谈活动,现场助企纾困解难题;搭建“百个个体工商户"联系点,实地走访面对面了解个体工商户发展状况及困难需求;实施“千户”助航行动,搭建引才平台,组织个体工商户入校园、入市场,多种渠道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人才支撑;实施"万家"个体工商户问需行动,向1万家个体工商户发放调查问卷,深入了解个体工商户现状以及所需所盼,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十八)优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及时升级市场主体登记平台,个体工商户可直接申请经营者变更登记业务,也可按照"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办理。通过业务办理平台和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法律责任进行提示,明确告知其提交材料、相关业务流程和法律风险,尊重申请人按照业务实际自主选择办理方式。(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商会、协会汇聚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通过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法律服务专家委员会、开展“法律体检”等形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信用监管。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实行承诺制信用修复,缩短办结时限;优化个体工商户信用修复流程,开展个体工商户全流程电子化办理。对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支持个体工商户补报年度报告后及时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一)加强涉企收费行为监管。聚焦水电气暖等重点领域,持续开展涉企违规收费清理整治,重点整治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自立项目乱收费、不严格执行惠企纾困收费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审查主体责任,合力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持续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保障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支持。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我市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司法局等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行服务型执法。将服务理念贯穿日常监管、执法办案、检验检测等全过程,事前“体检式”服务,让服务跑在监管前面;事中“手术刀式”执法,坚持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法理相融;事后“康复式”回访,对违法主体跟踪服务,有针对性送政策、送法律、送技术,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五、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四)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开展党员“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等活动,提升个体工商户凝聚力和向心力,守法诚信经营。(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五)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并发挥青岛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工作推进。推动区市级层面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上下联动,群策群力。及时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政策宣传,帮助个体工商户用好、用活、用足政策,推动各项政策精准直达、落地见效。(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辅助。进一步强化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宣传教育、经贸交流、维权保障、公益活动等服务,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市市场监管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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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