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字[202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1
文号:沪府办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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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府办字〔2023〕5号            2023-04-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各项工作的起步之年。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务公开工作,助力全市中心工作落地见效,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坚持以公开促落实、助监督、强监管,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打造透明度最高、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总体部署和本市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逐步推动政务公开从管理驱动向需求驱动转变,从注重公开数量向注重公开质量和深度转变,从“公开即上网”向“公开即服务”转变。到2023年底,贯通市、区、街镇三级的全市主动公开公文库初步建成,政策文件数字化归集和推送机制基本形成,全流程优化政策公开服务工作机制趋于完善,公开信息实用性不断增强,政民互动效果进一步显现,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知晓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信息公开

  (三)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有关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三大任务”推进、“五个中心”功能升级、双向开放“三大平台”建设等的政策法规、工作方案、典型案例、创新成果,做好标志性项目落地、重大政策创新等关键节点的集中宣传推介。健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信息发布的地区联动机制,加强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对口合作等领域信息公开。

  (四)城市空间格局优化提升情况信息公开。加大“五个新城”建设总体规划、重点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引进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品质提升,宝山吴淞和南大地区、金山滨海地区等重点区域开发建设进展信息。做好美丽乡村、美丽街区、美丽家园、精品道路等环境提升工程进展信息披露,强化成果推介。

  (五)扩大有效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举措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扩大有效投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发布并解读新一轮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上海方案。做好产业行业扶持政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内容公开制度。提升营商环境专栏信息覆盖面和集成度,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完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集中公开,持续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加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等制度措施精准推介和适用性解读,大力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围绕创造高品质生活强化信息公开

  (六)碳达峰碳中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试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碳普惠制度和绿色降碳改造措施宣传解读。加大环境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工作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

  (七)住房保障、改造和招生入学信息公开。继续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发布,及时公开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相关信息。集中公开“两旧一村”改造相关信息,规范公开零星旧改、小梁薄板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旧住房更新改造等工程项目公示,并加强宣传解释。继续做好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公办学校划片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等信息公开。

  (八)就业、养老、托育和民生保障待遇信息公开。针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切实做好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等政策及服务信息发布,加大政策解读和推送力度。动态更新新建养老床位、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长者食堂、普惠性托育点等养老托幼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做好养老、失业、工伤、医保、低保等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信息及时发布。

  (九)公共文化活动和促进消费信息公开。做好公共文化服务能级提升、重要惠民活动、城市新空间打造等信息公开。加大绿色消费宣传力度,及时更新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和标准。加强“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上海市民文化节等节庆活动宣传推广。深化“浦江游览”“建筑可阅读”“海派城市考古”等品牌内涵挖掘,及时发布精品项目和服务体验信息。

  四、围绕实现高效能治理强化信息公开

  (十)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信息公开。加强防汛防台、雨雪冰冻、燃气、消防、交通等应急预案公开和预警提示,提高突发情况信息发布时效性。及时更新架空线入地和杆箱整治,以及易积水小区、道路积水点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依法完善餐饮企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信息公开。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信息公开。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持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严格按照要素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围绕惠农资金补助发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事项,通过分配结果公示与存档备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小微权力运行监督。

  (十二)财政和审计整改信息公开。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实行项目预决算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深化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信息公开试点。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时做好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情况公开。优化“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专栏,集中发布直达资金相关重要政策、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推进被审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公共服务和投诉集中领域监管信息公开。深入推进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披露。持续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学科类培训机构等领域监管信息披露,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和消费预警提示。探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卡单位信用监管信息公开。

  五、围绕政策获取便利度完善政策发布和推送机制

  (十四)完善政策公开源头管理。制定优化政策服务的工作办法,明确政策酝酿、制定、发布、解读、推送、回应、兑现、评价等政策服务全流程各环节的制度性要求,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制定政策文件标签目录,实施政策文件标签化管理,建立以需求侧为视角的政策文件标签体系。文件制定单位在政策出台时,按照标签目录明确政策文件的标签分类,为数字化归集和推送夯实基础。

  (十五)推进政策集中发布。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完善本市政府规章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梳理核校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显著标识有效性或有效期。建立健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归集和动态更新工作机制。

  建立全市统一的主动公开公文库,对市、区、街镇主动公开公文实施集中归集,实现统一入口、分类展示、一键查询。制定入库公文标准和分类体系,确保入库公文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分类准确。

  选取部分市民企业关注度高、办事需求大、政策文件体量大的领域,开展跨层级、跨部门政策集成式发布试点工作,着力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适用难等问题。

  (十六)扩大政策精准推送覆盖面。继续依托“一网通办”个人主页、企业专属网页开展重要政策及解读的线上精准推送,持续优化“两页”推送中台系统功能。结合“千人(企)千面”和多行业“一业一档”建设,持续完善群体“画像”,持续提升推送范围准确性和推送内容可用性,探索提供主题政策订阅推送等增值服务。打造“政府+”政策推送“接力”机制,建立健全与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常态化协作机制。文件制定单位出台相关政策时,根据政策适用范围,将有关材料通过“随申办·企业云”和“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等渠道,主动推送给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由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根据行业和园区内企业实际需求,跑好政策推送“最后一公里”。

  六、围绕政策实施落地率优化政策解读、沟通和咨询

  (十七)持续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坚持政策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三同步”,做到“应解读、尽解读”。解读材料应聚焦核心概念、关键词、适用范围、办事指引、操作方法、执行口径、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清晰提供政策落地指引,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对公开征集意见的政策草案同步开展解读,讲明讲透政策初衷和内涵,更好引导公众发表意见建议。政策出台后针对市民企业咨询集中的问题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动态跟踪解读。

  出台政策解读工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文件解读要素和技术规范。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评选全市政策解读优秀案例。

  (十八)探索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文件制定单位要通过制作辅导课件等可复用形式,加强对政策申请和适用标准、办理流程等内容进行针对性辅导。打造“政策公开讲”品牌,强化惠民利企政策辅导培训。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社会力量和组织参与政策宣传辅导。健全与企业的机制化沟通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分行业、分地域的政策沟通会等形式,宣讲国家和本市重要市场准入政策、行业优惠政策等,加强涉外重要政策外文版供给和宣讲,持续推动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十九)强化政策咨询和办理服务。政策发布页面统一规范设置政策留言板,方便社会公众进行线上咨询。文件制定单位要加强对留言板的动态维护,及时回应和解答相关问题。对咨询量较大的问题,要形成常见问题解答清单,在同一页面发布,方便市民企业查询。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打通政策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对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可直接点击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阅后即办”。

  (二十)加强政策咨询窗口和知识库建设。持续提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窗口咨询服务水平。对与市民企业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文件制定单位应当提炼常见问题问答,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一网通办”总门户、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咨询窗口推送。各咨询窗口对超出知识库范围的集中咨询问题,应该及时反馈文件制定单位,通过前后台互动,不断丰富和优化政策咨询知识库内容。政策咨询知识库与其他各类政务知识库实行共建、共享、共用。

  七、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政民互动和公众参与

  (二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及时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探索建立市民企业参与政策制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政策需求征集。继续推进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工作,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本单位决策会议不少于4次。优化代表遴选方式,推动更多市民代表、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代表参与列席。

  (二十二)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决策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鼓励通过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事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决策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一并公开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集成度,以事项目录超链接等方式,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二十三)持续优化政民互动主渠道建设。统筹做好热线电话、领导信箱、人民建议征集信箱、网上咨询等政民互动渠道的日常维护,强化结果分析应用。严格落实各渠道办理时限,规范做好留言选登。进一步提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通率和响应速度,优化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反馈,推动市民诉求解决可视可监管。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办理中国政府网转办留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办件回访、评价和典型案例、办理情况通报机制,压实承办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办理时限,确保回复质量。依托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征询平台,实现决策草案意见征集、人民意见征集、民意调查、实事项目征集、政府开放活动主题征集等政务工作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一口归集,提高公众参与的集中显示度。

  (二十四)不断扩大政府开放活动影响力。继续打响“政府开放月”品牌,每年8月集中组织开展以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场所为主体,以民心工程、实事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线下开放活动。鼓励以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确定活动主题和场次。活动期间安排答疑、座谈、活动体验、问卷调查等环节,加强与参与公众互动。结合各区、各部门重点工作,围绕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领域,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

  八、围绕公开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公开属性认定流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防泄密和相关风险。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对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的,实行定点、定向公开。把握好政策发布的时度效,合理引导社会和市场预期。

  (二十六)巩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果。完善和动态更新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现标准目录与业务系统、网站主动公开目录直接融合应用,强化标准化成果运用,加快开发市民企业喜闻乐见的公开产品。做好国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更新,确保基层群众关心的各类信息公开到位。

  (二十七)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集约化平台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做好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政府网站和各类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规范政府网站各公开栏目内容保障,理顺信息发布机制,科学分类发布相关信息。持续优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策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建设标准,按照“去重互补”的原则,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整合。加强内容衔接,确保其他平台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数据同源、更新同步。

  (二十八)高质量办好政府公报和政务公开专区。切实发挥政府公报权威标准文本作用,高标准做好编撰和赠阅工作。同步办好政府公报电子版,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丰富政府公报内容,将重要政策解读材料和部门重要文件纳入选编范围。加强政务公开专区能力建设,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场查阅、集中受理等基础服务,做强现场解读、政策咨询等功能,实现线下公开和办事顺畅对接。

  (二十九)进一步提升依申请办理质效。依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完善依申请件全量管理,确保接收、登记、答复、邮寄、办结归档、复议诉讼报备等关键节点全程留痕、可追溯。优化依申请办理平台功能,增设典型案例推送、同类申请智能呈现、时限管理等辅助办理功能,提升办理质量与效率。推动依申请办理系统与行政复议系统数据对接和共享。注重办理过程中与申请人的沟通,强化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推动申请人合理诉求的实质性解决。定期组织依申请办理工作业务交流,分析典型案例,研究疑难、新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办理工作,形成合法、规范、统一的答复口径。注重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提示、警示作用,以案促改,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降低纠错率、败诉率。

  九、工作指导监督和保障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发挥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专题听取1次工作汇报。各区、各部门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或责任机构要牵头协调各业务部门(机构)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三十一)强化指导培训。压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工作重心下沉,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适时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抓好集成式发布试点、公文库建设、政策公开服务等重点专项工作的过程推进。加大对各区、各部门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一批优秀案例和成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有效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和新进公务人员政务公开通识培训。

  (三十二)强化激励考核。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评价实际工作效果为导向,优化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大重点专项工作考核权重,提高考核区分度。

  (三十三)优化外部支撑和监督。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组建政务公开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研究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依申请办理政策口径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围绕政策解读、主动公开公文库建设等重点专项开展独立评估。

  (三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特点,于本工作要点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并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和跟踪督查,视情开展工作情况通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将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问答

  一、企业群众公开需求如何研究纳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工作要点》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明确了11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内容,这些内容是在收集和研究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2022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围绕市民企业“希望政府公开哪些信息、提供哪些公开服务”等问题,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发布”、各区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以公开的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支持下,与50余家企业进行了座谈和访谈,同时,委托第三方对高校毕业生和老年人等群体进行了抽样访谈,共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1500余条。结合此前网民留言、依申请公开办理中反映出的信息公开需求,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汇总、梳理、分类,并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将企业群众的公开需求转化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二、在方便企业群众获取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主要采取四方面举措,提高政策“可见度”:一是建设主动公开公文库,以数字化方式归集市、区、街镇三级的主动公开文件,实现“一网通查”。二是试点政策集成式发布,对社会关注度高、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实施集成,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的问题。三是政社合作开展精准推送,除继续依托“一网通办”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开展基于市民企业“数据画像”的政策精准推送外,畅通政策发布部门与协会、联合会、产业园区、居村委等的数字化政策推送渠道,交好政策精准化推送的“接力棒”,充分发挥这些组织更加贴近企业群众需求的优势。四是拓展政策公开的移动端渠道。

  三、什么是政策集成式发布?它可以帮企业群众解决哪些问题?

  在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有的企业群众反映,有些政策涉及国家、市、区、街镇等多个层级,或者横跨多个业务主管部门,政策比较分散,想要完整了解某个方面的政策内容,查找困难。政策集成式发布就是从企业群众希望了解“一件事”“一类事”政策的视角,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办事需求大、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领域,对国家、市、区、街镇同一主题政策做归集整理,实现一窗展示、同步更新,重点解决政出多级、多门情况下的查找难等问题,方便企业群众便利获取相关主题的全量信息。

  今年上半年,首批拟上线7个主题政策库,分别为营商环境、惠企服务、招生入学、基本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生产活动、住房保障和人口发展。拟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开设专栏集中展示。政策集成产品上线后,将线上收集广大用户的意见反馈,动态优化产品效能。首批主题政策库上线后,还将根据企业群众需求滚动推出其他集成式发布产品。欢迎大家积极建言。

  四、《工作要点》在政策公开渠道方面有什么便利性举措?

  除继续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和线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公开渠道外,为更好适应企业群众政策浏览习惯的变化,《工作要点》将打造政策公开的移动端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主要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是政务新媒体方面,聚焦政策文件的多端发布与多元解读,深化“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微信公众号政策类信息的同步发布,加强重要政策及解读材料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的推广力度,同时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运用好本单位、本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发布与宣传功能,推动政策公开更便利;二是“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方面,拟同步开设政策集成式发布专栏,提升政策信息移动端获取的便利度,并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社区居村委等服务型社会组织入驻“随申办·企业云”,同步纳入政策推送范畴,推动实现“政社合作”机制中“政府侧政策供给”的高效传导,全面提升政策精准推送、落地触达的服务能级。

  五、在便于企业群众理解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把加强政策解读、沟通和辅导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一是在开展政策解读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编制政策解读制作指南,指导各区、各部门以受众视角不断增强政策解读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政策解读的发布界面试点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并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政策解读优秀案例,遴选一批企业群众真正“喜闻乐见”的解读范例,形成示范效应。三是推广跟踪解读,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发布后,持续跟踪企业群众的反映、反馈,对关注度高、咨询集中的事项开展二次解读、三次解读。四是在政策的沟通和辅导方面,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策宣传辅导,探索形成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

  六、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有什么考虑?

  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提出了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的设想。“阅办联动”是打通政策公开和政务服务两个平台,凡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用户直接点击“办”字图标就可以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看到政策”到“用到政策”的无缝衔接。

  七、如何报名参加“政府开放月”活动?

  每年8月为本市的“政府开放月”,届时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将线上、线下集中组织开展各类开放活动,包括座谈、答疑、参观、竞赛、体验等互动项目。感兴趣的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报名参与:

  1、门户网站。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府开放专栏(https://www.shanghai.gov.cn/zfkf/index.html)或各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网站,了解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活动信息和报名方式。

  2、政务新媒体。关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区、相关部门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账号等,及时获取政府开放活动的推送消息,或者搜索“政府开放”关键词查找活动信息。

  八、通过什么渠道可以了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

  当前,全市各区、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均已建成“重大行政决策”专栏,可以通过访问专栏了解相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工作要点》聚焦重大行政决策全生命周期的公开,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一站式”获悉政府决策的全流程。此外,市人民政府、各区、各部门还将邀请部分市民和企业代表,列席部分决策事项的政府决策会议,现场了解决策过程,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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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