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字[2023]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1
文号:沪府办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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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府办字〔2023〕5号            2023-04-2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1日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各项工作的起步之年。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务公开工作,助力全市中心工作落地见效,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坚持以公开促落实、助监督、强监管,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努力打造透明度最高、营商环境最优城市。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总体部署和本市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总体要求,逐步推动政务公开从管理驱动向需求驱动转变,从注重公开数量向注重公开质量和深度转变,从“公开即上网”向“公开即服务”转变。到2023年底,贯通市、区、街镇三级的全市主动公开公文库初步建成,政策文件数字化归集和推送机制基本形成,全流程优化政策公开服务工作机制趋于完善,公开信息实用性不断增强,政民互动效果进一步显现,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知晓度、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强化信息公开

  (三)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落实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有关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引领区、“三大任务”推进、“五个中心”功能升级、双向开放“三大平台”建设等的政策法规、工作方案、典型案例、创新成果,做好标志性项目落地、重大政策创新等关键节点的集中宣传推介。健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信息发布的地区联动机制,加强对口支援、东西部协作、对口合作等领域信息公开。

  (四)城市空间格局优化提升情况信息公开。加大“五个新城”建设总体规划、重点设施建设、重大项目引进等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品质提升,宝山吴淞和南大地区、金山滨海地区等重点区域开发建设进展信息。做好美丽乡村、美丽街区、美丽家园、精品道路等环境提升工程进展信息披露,强化成果推介。

  (五)扩大有效投资和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举措信息公开。依法依规做好扩大有效投资相关规划、政策文件和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发布并解读新一轮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上海方案。做好产业行业扶持政策、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成果奖励等内容公开制度。提升营商环境专栏信息覆盖面和集成度,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完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集中公开,持续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提高监管透明度。加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等制度措施精准推介和适用性解读,大力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围绕创造高品质生活强化信息公开

  (六)碳达峰碳中和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和试点示范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碳普惠制度和绿色降碳改造措施宣传解读。加大环境综合整治等污染防治工作公开力度,及时发布典型案例。

  (七)住房保障、改造和招生入学信息公开。继续做好住房保障政策发布,及时公开廉租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相关信息。集中公开“两旧一村”改造相关信息,规范公开零星旧改、小梁薄板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旧住房更新改造等工程项目公示,并加强宣传解释。继续做好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公办学校划片范围、民办学校招生计划等信息公开。

  (八)就业、养老、托育和民生保障待遇信息公开。针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等群体,切实做好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等政策及服务信息发布,加大政策解读和推送力度。动态更新新建养老床位、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社区长者食堂、普惠性托育点等养老托幼实事项目进展情况。做好养老、失业、工伤、医保、低保等民生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信息及时发布。

  (九)公共文化活动和促进消费信息公开。做好公共文化服务能级提升、重要惠民活动、城市新空间打造等信息公开。加大绿色消费宣传力度,及时更新促进绿色消费的政策和标准。加强“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上海市民文化节等节庆活动宣传推广。深化“浦江游览”“建筑可阅读”“海派城市考古”等品牌内涵挖掘,及时发布精品项目和服务体验信息。

  四、围绕实现高效能治理强化信息公开

  (十)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信息公开。加强防汛防台、雨雪冰冻、燃气、消防、交通等应急预案公开和预警提示,提高突发情况信息发布时效性。及时更新架空线入地和杆箱整治,以及易积水小区、道路积水点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依法完善餐饮企业安装燃气报警装置信息公开。

  (十一)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信息公开。依托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持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和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严格按照要素及时公开各类相关信息。围绕惠农资金补助发放、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等事项,通过分配结果公示与存档备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小微权力运行监督。

  (十二)财政和审计整改信息公开。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实行项目预决算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深化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绩效信息公开试点。推进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及时做好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情况公开。优化“财政资金直达基层”专栏,集中发布直达资金相关重要政策、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推进被审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结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公共服务和投诉集中领域监管信息公开。深入推进教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共交通等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披露。持续做好食品药品安全、学科类培训机构等领域监管信息披露,加强典型案例通报和消费预警提示。探索单用途预付消费卡发卡单位信用监管信息公开。

  五、围绕政策获取便利度完善政策发布和推送机制

  (十四)完善政策公开源头管理。制定优化政策服务的工作办法,明确政策酝酿、制定、发布、解读、推送、回应、兑现、评价等政策服务全流程各环节的制度性要求,促进政策落地见效。

  制定政策文件标签目录,实施政策文件标签化管理,建立以需求侧为视角的政策文件标签体系。文件制定单位在政策出台时,按照标签目录明确政策文件的标签分类,为数字化归集和推送夯实基础。

  (十五)推进政策集中发布。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完善本市政府规章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梳理核校本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高质量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显著标识有效性或有效期。建立健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归集和动态更新工作机制。

  建立全市统一的主动公开公文库,对市、区、街镇主动公开公文实施集中归集,实现统一入口、分类展示、一键查询。制定入库公文标准和分类体系,确保入库公文全量覆盖、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分类准确。

  选取部分市民企业关注度高、办事需求大、政策文件体量大的领域,开展跨层级、跨部门政策集成式发布试点工作,着力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适用难等问题。

  (十六)扩大政策精准推送覆盖面。继续依托“一网通办”个人主页、企业专属网页开展重要政策及解读的线上精准推送,持续优化“两页”推送中台系统功能。结合“千人(企)千面”和多行业“一业一档”建设,持续完善群体“画像”,持续提升推送范围准确性和推送内容可用性,探索提供主题政策订阅推送等增值服务。打造“政府+”政策推送“接力”机制,建立健全与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常态化协作机制。文件制定单位出台相关政策时,根据政策适用范围,将有关材料通过“随申办·企业云”和“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等渠道,主动推送给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由相关协会和产业园区根据行业和园区内企业实际需求,跑好政策推送“最后一公里”。

  六、围绕政策实施落地率优化政策解读、沟通和咨询

  (十七)持续提高政策解读质量。坚持政策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三同步”,做到“应解读、尽解读”。解读材料应聚焦核心概念、关键词、适用范围、办事指引、操作方法、执行口径、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清晰提供政策落地指引,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面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对公开征集意见的政策草案同步开展解读,讲明讲透政策初衷和内涵,更好引导公众发表意见建议。政策出台后针对市民企业咨询集中的问题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动态跟踪解读。

  出台政策解读工作指南,明确不同类型文件解读要素和技术规范。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评选全市政策解读优秀案例。

  (十八)探索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文件制定单位要通过制作辅导课件等可复用形式,加强对政策申请和适用标准、办理流程等内容进行针对性辅导。打造“政策公开讲”品牌,强化惠民利企政策辅导培训。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第三方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等社会力量和组织参与政策宣传辅导。健全与企业的机制化沟通渠道,通过新闻发布会和分行业、分地域的政策沟通会等形式,宣讲国家和本市重要市场准入政策、行业优惠政策等,加强涉外重要政策外文版供给和宣讲,持续推动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十九)强化政策咨询和办理服务。政策发布页面统一规范设置政策留言板,方便社会公众进行线上咨询。文件制定单位要加强对留言板的动态维护,及时回应和解答相关问题。对咨询量较大的问题,要形成常见问题解答清单,在同一页面发布,方便市民企业查询。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打通政策公开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对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可直接点击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阅后即办”。

  (二十)加强政策咨询窗口和知识库建设。持续提高“12345”市民服务热线、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窗口咨询服务水平。对与市民企业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文件制定单位应当提炼常见问题问答,向“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一网通办”总门户、政务服务中心、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等咨询窗口推送。各咨询窗口对超出知识库范围的集中咨询问题,应该及时反馈文件制定单位,通过前后台互动,不断丰富和优化政策咨询知识库内容。政策咨询知识库与其他各类政务知识库实行共建、共享、共用。

  七、围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化政民互动和公众参与

  (二十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及时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探索建立市民企业参与政策制定机制,通过调研座谈、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开展政策需求征集。继续推进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政府决策会议工作,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年内邀请公众代表列席本单位决策会议不少于4次。优化代表遴选方式,推动更多市民代表、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代表参与列席。

  (二十二)扎实推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决策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于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鼓励通过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事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决策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一并公开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集成度,以事项目录超链接等方式,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

  (二十三)持续优化政民互动主渠道建设。统筹做好热线电话、领导信箱、人民建议征集信箱、网上咨询等政民互动渠道的日常维护,强化结果分析应用。严格落实各渠道办理时限,规范做好留言选登。进一步提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接通率和响应速度,优化办理进度和结果查询、反馈,推动市民诉求解决可视可监管。全面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办理中国政府网转办留言工作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办件回访、评价和典型案例、办理情况通报机制,压实承办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办理时限,确保回复质量。依托全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立统一的政务征询平台,实现决策草案意见征集、人民意见征集、民意调查、实事项目征集、政府开放活动主题征集等政务工作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一口归集,提高公众参与的集中显示度。

  (二十四)不断扩大政府开放活动影响力。继续打响“政府开放月”品牌,每年8月集中组织开展以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场所为主体,以民心工程、实事项目等为主要内容的线下开放活动。鼓励以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确定活动主题和场次。活动期间安排答疑、座谈、活动体验、问卷调查等环节,加强与参与公众互动。结合各区、各部门重点工作,围绕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领域,推动政府开放活动常态化。

  八、围绕公开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夯实工作基础

  (二十五)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健全完善公开属性认定流程,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同时,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防泄密和相关风险。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对公开内容仅涉及部分特定对象的,实行定点、定向公开。把握好政策发布的时度效,合理引导社会和市场预期。

  (二十六)巩固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成果。完善和动态更新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现标准目录与业务系统、网站主动公开目录直接融合应用,强化标准化成果运用,加快开发市民企业喜闻乐见的公开产品。做好国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域信息更新,确保基层群众关心的各类信息公开到位。

  (二十七)规范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集约化平台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做好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政府网站和各类政务新媒体安全平稳运行。规范政府网站各公开栏目内容保障,理顺信息发布机制,科学分类发布相关信息。持续优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策服务功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统一建设标准,按照“去重互补”的原则,对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实施整合。加强内容衔接,确保其他平台与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数据同源、更新同步。

  (二十八)高质量办好政府公报和政务公开专区。切实发挥政府公报权威标准文本作用,高标准做好编撰和赠阅工作。同步办好政府公报电子版,完善政府公报数据库。丰富政府公报内容,将重要政策解读材料和部门重要文件纳入选编范围。加强政务公开专区能力建设,继续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场查阅、集中受理等基础服务,做强现场解读、政策咨询等功能,实现线下公开和办事顺畅对接。

  (二十九)进一步提升依申请办理质效。依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完善依申请件全量管理,确保接收、登记、答复、邮寄、办结归档、复议诉讼报备等关键节点全程留痕、可追溯。优化依申请办理平台功能,增设典型案例推送、同类申请智能呈现、时限管理等辅助办理功能,提升办理质量与效率。推动依申请办理系统与行政复议系统数据对接和共享。注重办理过程中与申请人的沟通,强化便民解答、指引和服务,推动申请人合理诉求的实质性解决。定期组织依申请办理工作业务交流,分析典型案例,研究疑难、新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办理工作,形成合法、规范、统一的答复口径。注重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提示、警示作用,以案促改,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降低纠错率、败诉率。

  九、工作指导监督和保障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更好发挥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各部门要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专题听取1次工作汇报。各区、各部门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或责任机构要牵头协调各业务部门(机构)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三十一)强化指导培训。压实政务公开主管部门责任,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工作重心下沉,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实际问题。适时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抓好集成式发布试点、公文库建设、政策公开服务等重点专项工作的过程推进。加大对各区、各部门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一批优秀案例和成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有效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和新进公务人员政务公开通识培训。

  (三十二)强化激励考核。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对政务公开工作推动有力、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以评价实际工作效果为导向,优化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加大重点专项工作考核权重,提高考核区分度。

  (三十三)优化外部支撑和监督。落实《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组建政务公开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研究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和重大问题、依申请办理政策口径等方面的智囊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围绕政策解读、主动公开公文库建设等重点专项开展独立评估。

  (三十四)狠抓工作落实。各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部门特点,于本工作要点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时限,并报市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同时,加强日常检查和跟踪督查,视情开展工作情况通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将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

《2023年上海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问答

  一、企业群众公开需求如何研究纳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工作要点》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明确了11个方面的信息公开内容,这些内容是在收集和研究方方面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的。2022年底,市政府办公厅围绕市民企业“希望政府公开哪些信息、提供哪些公开服务”等问题,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上海发布”、各区各部门政务新媒体、线下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以公开的方式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并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支持下,与50余家企业进行了座谈和访谈,同时,委托第三方对高校毕业生和老年人等群体进行了抽样访谈,共收集到各类意见建议1500余条。结合此前网民留言、依申请公开办理中反映出的信息公开需求,我们进行了全面的汇总、梳理、分类,并转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将企业群众的公开需求转化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

  二、在方便企业群众获取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主要采取四方面举措,提高政策“可见度”:一是建设主动公开公文库,以数字化方式归集市、区、街镇三级的主动公开文件,实现“一网通查”。二是试点政策集成式发布,对社会关注度高、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实施集成,解决政策分散、查找难的问题。三是政社合作开展精准推送,除继续依托“一网通办”市民主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开展基于市民企业“数据画像”的政策精准推送外,畅通政策发布部门与协会、联合会、产业园区、居村委等的数字化政策推送渠道,交好政策精准化推送的“接力棒”,充分发挥这些组织更加贴近企业群众需求的优势。四是拓展政策公开的移动端渠道。

  三、什么是政策集成式发布?它可以帮企业群众解决哪些问题?

  在公开征集社会意见的过程中,有的企业群众反映,有些政策涉及国家、市、区、街镇等多个层级,或者横跨多个业务主管部门,政策比较分散,想要完整了解某个方面的政策内容,查找困难。政策集成式发布就是从企业群众希望了解“一件事”“一类事”政策的视角,选取社会关注度较高、办事需求大、政策体量大、跨部门、跨层级的政策领域,对国家、市、区、街镇同一主题政策做归集整理,实现一窗展示、同步更新,重点解决政出多级、多门情况下的查找难等问题,方便企业群众便利获取相关主题的全量信息。

  今年上半年,首批拟上线7个主题政策库,分别为营商环境、惠企服务、招生入学、基本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生产活动、住房保障和人口发展。拟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开设专栏集中展示。政策集成产品上线后,将线上收集广大用户的意见反馈,动态优化产品效能。首批主题政策库上线后,还将根据企业群众需求滚动推出其他集成式发布产品。欢迎大家积极建言。

  四、《工作要点》在政策公开渠道方面有什么便利性举措?

  除继续做好政府门户网站和线下政府信息查阅点的公开渠道外,为更好适应企业群众政策浏览习惯的变化,《工作要点》将打造政策公开的移动端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主要从两个方面发力:一是政务新媒体方面,聚焦政策文件的多端发布与多元解读,深化“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和“上海一网通办总门户”微信公众号政策类信息的同步发布,加强重要政策及解读材料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的推广力度,同时要求各区、各部门要运用好本单位、本系统政务新媒体的发布与宣传功能,推动政策公开更便利;二是“随申办·市民云”“随申办·企业云”方面,拟同步开设政策集成式发布专栏,提升政策信息移动端获取的便利度,并进一步推动行业协会、产业园区、社区居村委等服务型社会组织入驻“随申办·企业云”,同步纳入政策推送范畴,推动实现“政社合作”机制中“政府侧政策供给”的高效传导,全面提升政策精准推送、落地触达的服务能级。

  五、在便于企业群众理解政策方面,《工作要点》主要有哪些举措?

  《工作要点》把加强政策解读、沟通和辅导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加以推进:一是在开展政策解读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编制政策解读制作指南,指导各区、各部门以受众视角不断增强政策解读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在政策解读的发布界面试点上线政策解读评价功能,并在全市范围内遴选政策解读优秀案例,遴选一批企业群众真正“喜闻乐见”的解读范例,形成示范效应。三是推广跟踪解读,政策文件和政策解读发布后,持续跟踪企业群众的反映、反馈,对关注度高、咨询集中的事项开展二次解读、三次解读。四是在政策的沟通和辅导方面,积极引入专家学者、新闻媒体、行业协会、产业园区以及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政策宣传辅导,探索形成政社合作、多元参与的政策沟通和辅导机制。

  六、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有什么考虑?

  在便利企业群众使用政策方面,《工作要点》提出了探索政策“阅办联动”机制的设想。“阅办联动”是打通政策公开和政务服务两个平台,凡新发布的政策文件中包含“一网通办”办事事项的,在标题页和相关内容页增设“办”字图标,用户直接点击“办”字图标就可以跳转到办事页面,实现“看到政策”到“用到政策”的无缝衔接。

  七、如何报名参加“政府开放月”活动?

  每年8月为本市的“政府开放月”,届时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将线上、线下集中组织开展各类开放活动,包括座谈、答疑、参观、竞赛、体验等互动项目。感兴趣的市民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报名参与:

  1、门户网站。登陆“中国上海”门户网站政府开放专栏(https://www.shanghai.gov.cn/zfkf/index.html)或各区、市政府各部门的政府网站,了解全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活动信息和报名方式。

  2、政务新媒体。关注“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以及各区、相关部门的官方微信公众号、政务新媒体账号等,及时获取政府开放活动的推送消息,或者搜索“政府开放”关键词查找活动信息。

  八、通过什么渠道可以了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

  当前,全市各区、各部门的门户网站均已建成“重大行政决策”专栏,可以通过访问专栏了解相关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工作要点》聚焦重大行政决策全生命周期的公开,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方便社会公众“一站式”获悉政府决策的全流程。此外,市人民政府、各区、各部门还将邀请部分市民和企业代表,列席部分决策事项的政府决策会议,现场了解决策过程,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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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通报中国银行“私募”扮“公募”被认定违规或属实,但被定性逃税则未必……

  一、审计署的通报内容

  6月23日,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金融风险领域的一则通报引发市场强烈震动。国有大行中国银行被查实存在系统性涉税违规问题:2023年4月至2025年8月,该行借助两家下属金融机构通道,组织大量本行员工以1元至100元小额出资“凑人头”,将11只私募基金违规包装为公募基金,利用公募基金免征所得税的政策红利,累计逃避缴纳税款23.67亿元。

  二、私募基金合格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主席令第七十一号)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

  “第十八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的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2017-12-29 )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对照上述法律法规文件,中国银行被认定为违规或属实】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二、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财税[2008]1号中可以得出: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也可以得出并没有将证券投资基金区分为公募和私募而分别对待;

       3、截止2026年审计署发布202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也没有查到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从财税[2008]1号文适用范围中排除的明确的文件规定】

  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

  有稽查案例支持,有专家撰文背书,现在又有审计署也这么说。

  但谁能明确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应财税[2008]1号文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到底出自哪法哪规哪文呢?

疑问: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有法律依据吗?

  这个问题的答案,关乎当前资本市场中大量私募基金及其投资者的纳税义务边界,也关乎财税〔2008〕1号文施行近二十年后仍在制造的征纳争议。从税法和政策两个维度展开分析,结论指向一个严肃的判断: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并不充分,当前的征管实践建立在扩大解释和内部口径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支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北京税务)

       2.证券投资投资基金分红免税问题

       2012 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将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简称公募基金,非公开募集基金简称私募基金,而修订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不包括私募基金。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能否享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考虑到一是财税〔2008〕1号出台时,是针对原《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规定的公募基金给予免税,政策出台时不包括私募基金;二是私募基金操作方式灵活,受监管程度低,且其投资者多为高净值人群,不适用于社会普通大众,大众参与度低,因此从优惠取向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不应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适用免税政策。因此,对投资者从私募基金取得的分红暂不享受免税政策。

  一、财税〔2008〕1号的文义:证券投资基金未作任何排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条文三款并列,分别覆盖基金本身、投资者、管理人三个层面的所得税优惠。条文使用的核心概念是“证券投资基金”,未出现“公开募集”“非公开募集”“仅限公募”或任何排除性表述。

  从文义解释的基本原则出发,当法律条文的表述清晰、没有歧义时,应当按照条文的字面含义予以适用,不得随意添加限制条件或扩大适用范围。财税〔2008〕1号第二条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字面上不设任何限定,解释者无权在条文中添加“公募”二字。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统一定义: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开宗明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该条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统一法律定义,明确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共同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概念之内。这是法律层面的定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确立的分类体系,具有最高层级的法规范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原2003年版本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仅规范公募基金,修订后的法律在第十章专门增设“非公开募集基金”,将私募基金正式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框架。这一修订不是对概念的简单扩张,而是法律对经济现实的确认和规范。

  三、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财税〔2008〕1号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效力层级上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作出了统一的法律定义,财税〔2008〕1号作为下位规范性文件,没有对该概念作出特别定义或作出限缩规定。

  当上位法对某一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界定时,下位法使用同一概念时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除非下位法明确作出了不同的规定。财税〔2008〕1号既没有对“证券投资基金”给出自己的定义,也没有表述为“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更没有表述为“本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仅限于公开募集基金”。按照法律解释的一般规则,下位法使用与上位法相同的术语时,应当推定其含义与上位法一致。

  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含义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施行至今已逾十三年。在这十三年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完全有条件、有机会对财税〔2008〕1号进行修订,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包含私募基金,或者明确将私募基金排除在优惠范围之外。

  十三年不作修订,这一立法不作为本身传递了一个制度信号。如果政策制定机关认为私募基金不应享受该优惠,出台一纸补充通知或修订条文并不存在法律障碍或程序障碍。长期不作表态,意味着政策制定机关至少在主观上没有形成排除私募基金的明确意志。在这种情况下,由税务机关通过内部口径、纳税咨询答复、稽查实务等方式事实上限制法律条文的适用范围,实质上绕开了正式的制度修正程序。

  五、税务机关口径的法律效力问题

  当前税务征管实践中,多地税务机关通过12366纳税咨询、内部政策指引等方式,表达“私募基金不适用财税〔2008〕1号优惠”的立场。国家税务总局及广东、江苏、湖北、深圳、北京等多地税务机关的统一口径是:该优惠的立法背景仅针对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属于适用主体。

  这种口径在法律效力层面面临根本性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与税收的开征具有同等性质,属于税收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如果财税〔2008〕1号在文义上包含私募基金,那么限制私募基金适用该优惠,实质上是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适用范围的限缩,必须通过正式修订或出台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来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和纳税咨询答复,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正式规范性文件,不具备限制或取消税收优惠的法律效力。

  从纳税人的角度来看,一个合规设立的私募基金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依据财税〔2008〕1号主张享受所得税免税优惠,在文义层面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以内部口径否定纳税人的主张,一旦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税务机关的执法依据将面临严格的司法审查。

  六、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适用同一优惠条款的实质合理性

  反对私募基金享受优惠的主要理由是政策目的论:财税〔2008〕1号的立法初衷是扶持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惠型公募理财,降低普通居民理财税负。私募基金面向合格投资者,不具备普惠属性,不应纳入扶持范围。

  这种目的论解释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法律解释应当以条文文义为基础,目的论解释只能在文义存在模糊时作为补充,不能在文义清晰时替代文义解释。财税〔2008〕1号的“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在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经作出统一定义的前提下,文义上不存在模糊空间。以政策目的为由限缩文义的适用范围,不是法律解释,而是法律修改。

  第二,即使从政策目的角度分析,证券投资基金法在2013年修订时将私募基金纳入法律规范框架,本身就是为了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行业,将其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法律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就是为了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财税优惠政策跟随法律概念同步覆盖私募基金,在法律政策体系上具有一致性。

  七、国务院制定税收优惠的权限与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财税〔2008〕1号开篇即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这是国务院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专项优惠政策,具有法律授权的正当性,在效力层级上属于经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在制定该优惠时,依据当时有效的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彼时“证券投资基金”仅指公募基金。但当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义后,国务院依据原授权制定的优惠政策,在文义上自动覆盖了法律重新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全部范围。国务院如果要限缩范围,应当通过相同层级的程序重新明确,而不是由下属部门通过内部口径操作。

  八、总结: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不充分

  综合以上分析,从税法和政策角度可以得出以下判断。

  第一,财税〔2008〕1号第二条“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义包含私募基金。条文未作排除,解释者无权添加限制条件。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将私募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定定义。下位规范性文件使用同一术语,应当遵循上位法的定义。

  第三,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的限制和取消必须通过正式规范性文件完成。各地税务机关的内部口径不具备限制优惠适用范围的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年不作修订的制度事实,客观上形成了私募基金适用优惠的合理期待,政策制定机关的沉默不能成为税务机关扩大征税权力的依据。

  第五,当前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实践,建立在内部口径和政策解释之上,缺乏正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支撑。在法律层面,对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充分。

  制度层面的真正问题在于:财税〔2008〕1号长期未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作出同步调整,制造了长达十余年的法律适用模糊地带。纳税人依据文义主张免税有充分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内部口径要求征税也有行政惯性,而真正的解决方案只能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正式文件,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财税〔2008〕1号中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在正式文件出台之前,向私募基金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始终处于争议之中,而这种不确定性本身,就是对税收法治原则的一种持续消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