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3]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06
文号:桂政办发[202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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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3〕24号           2023-05-06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进一步发挥电子商务联通生产消费、线上线下、城市乡村、国内国际的优势,补齐发展短板,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品牌提升,培育新型消费,推动城乡消费提质升级,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壮大网络零售规模。对上一年度零售额、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分别同比增长10%以上、20%以上,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升级改造。对新开发网上商城平台或小程序等系统拓展网络零售业务,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加盟电商平台开展线下零售门店数字化升级改造,通过电商平台在上一年度实现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二、打造电商示范引领。对新增获评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200万元、50万元;在国家年度综合评价中获评为A级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增获评的广西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在自治区年度综合评价中获评为A级的示范基地,给予奖励50万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电商领域示范创建工作并给予相关基地、企业奖励,自治区将参照相关市级奖励金额给予额外奖励,但自治区、市两级奖励总金额不高于自治区级同类项目奖励金额。(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电商基建发展。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集聚区内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仓储快递物流、电商供应链、企业孵化、品牌培育、设计研发、直播带货、短视频营销等电子商务领域相关业务。对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不超过项目上一年度或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已获得同类奖励的项目除外),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为2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加快发展直播电商。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多渠道网络服务商、直播团队在本地落地的独立法人机构或直播基地,且上一年度电子商务交易额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上一年度新增培育网络交易企业主体100家以上且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或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直播基地,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推动数商兴农。鼓励各市、县(市、区)培育创建区域公共品牌。对获得授权使用区域公共品牌或地理标志品牌,且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对上一年度农产品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建设“广西好嘢”、“桂字号”等品牌农产品数字化产地仓、简易仓及配套商品化处理设施的企业,按照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叠加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为15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培育网络零售交易平台。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上一年度交易额超过5亿元(含)的本地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对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且在本地落地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同时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七、培育网络零售主体。对上一年度新增广西网店超过3000家(企业网店占比50%以上),且上一年度新增广西网店交易总额超过1亿元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但上一年度获得财政资金支持开展有关促销活动的网络零售交易平台企业除外。对在电商平台上一年度新增开设广西网店且单个网店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每个符合条件的网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在政策有效期内单个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为25万元。鼓励区外电商企业及其在桂分支机构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具有运营决策、集中销售、集中研发、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独立法人机构,且符合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电商培训服务。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电商培训。对年培训1万人次以上,且接受培训人员中新增电商从业人员比例超过20%以上的机构,给予奖励50万元。(自治区商务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电商快递协同。对新纳入国家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县(市、区),按照《广西统筹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年)》(厅发〔2022〕29号)关于支持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200万元。对获评自治区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100万元。鼓励县(市、区)奖励对在国家及自治区农村电商快递协同发展示范创建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鼓励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协同电商企业、物流企业,针对重大促销活动、重要节庆、重点品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电商快递物流成本。(广西邮政管理局,自治区商务厅、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跨境电商发展。统筹下达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自主建设或租赁运营海外仓发生的仓储设备购置费、仓储管理系统费、场地租赁费等予以支持。做大做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按规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自治区商务厅,南宁海关,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发展大宗商品交易。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企业,符合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相关奖励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地方经济贡献奖励。(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负责)

  十二、完善电商地方标准。对上一年度备案发布的电商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经评选后分别给予主导研究制定标准的机构、个人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和1万元,每年评选数量最多为25项;对纳入广西重要技术标准目录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网络促销计划。支持各市开展网络促销活动,挖掘新型消费潜力。对上一年度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速高于全国和全区平均水平,且排名全区前5位的市,给予奖励50万元。对上一年度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排名全区前5位的市,给予奖励200万元。各市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专项用于支持电子商务项目建设。(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金融融资服务。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强化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合理调整信贷额度安排,加强融资对接与支持力度。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电商领域相关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培育引进电商人才。制定电子商务市场化人才评价标准,积极申请将符合条件的电商人才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参考目录》范围并享受相关待遇。将电商从业人员培训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设立电商企业的,按照促进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支持政策,其高管(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骨干科研人才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于2024年8月30日前,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高可按100%给予奖励。鼓励各市、县(市、区)出台电商人才激励机制和培育引进措施,壮大本地电商人才队伍,带动电商产业发展。(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电商发展环境。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优化网络交易监管,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诚信经营,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秩序。引导电商企业绿色发展,推动电商领域节能增效和包装绿色化转型。(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奖励类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申报指南由自治区商务厅另行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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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