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商务规[2023]2号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7
文号:深商务规[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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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务局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商务规〔2023〕2号               2023-03-17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引导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阳光化发展,营造规范健康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深圳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3月17日

深圳市商务局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

  为深化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引导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阳光化发展,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有关工作部署及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工作期间,引导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跨境电商出口代理企业、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以及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申请纳入本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

  二、申报要求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申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动态评估制度。

  (一)企业资质要求。

  1.在深圳跨境电商综试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已按规定完成税务登记、海关备案登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在银行、支付机构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业务的,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二)企业经营要求。

  承诺符合“关”“汇”“税”等监管要求,出口各环节可溯可查。

  三、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企业自我评估。

  企业自行或委托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完成相关登记和备案,按“关”“汇”“税”监管要求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并对照本细则相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估。

  (二)企业申报。

  企业可通过以下任一途径进行申报:

  1.企业自行通过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参与试点工作申报表,符合申报企业资质要求的佐证材料,以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佐证材料。

  2.企业委托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提交,由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每月定期将申报表和上述相关佐证材料批量提交至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三)审核公示。

  市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发布/更新“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有异议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四、监督检查

  (一)“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实际需求,按照月度、季度、年度调整,并同步数据至相关监管部门。

  (二)纳入“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1.存在虚假申报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出现破产清算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况的;

  4.出现违反“关”“汇”“税”等监管要求被降级或处罚的情况的;

  5.发生其他导致与申报要求不符的情况的。

  (三)参与审核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假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名词解释。

  1.跨境电商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企业。

  2.跨境电商出口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委托,与之依法签订代理出口服务合同(协议),并以本企业名义办理出口申报,且可追溯真实出口企业的企业。

  3.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是指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与之依法签订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合同(协议),并依托自身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代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办理包括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保险、融资等综合服务业务的企业。

  4.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是指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金融、支付、通关、仓储、物流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5.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是指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建设、运营的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原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该平台是支撑跨境电商综试区“六体系”建设的“一站式”公益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细则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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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