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明电[2023]4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发文时间:2023-04-11
文号:吉政明电[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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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的通告

吉政明电〔2023〕4号            2023-04-11

  为深入推进服务企业行动计划,帮助企业解难题、助发展,现将2023年政府为企业办实事清单通告如下:

  一、财税金融支持方面

  (一)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面向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单笔担保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给予担保费补贴和业务补助。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支持项目法人采取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保函等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缓解水利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四)对于经济林(草)、林草种苗、林下(草地)经济等林草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五)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公共平台建设、贸易融资、贸易摩擦诉讼、出口信用保险等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六)对小微企业名录库、大学生创业、乡村振兴、“个转企”等企业,首批次送检产品免收检验检测费用。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七)无偿向社会提供测绘成果数据,免除测绘地信企业使用吉林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参考站系统、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和吉林省三维基线检定系统的服务费用。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八)对符合条件的企业R&D投入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九)实施吉林职工创业小额贴息贷款计划,利用1亿元贴息额度,支持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和职工创业。

  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十)继续举办“金融助振兴-吉林行动”,帮助企业对接金融机构,搭建对接平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持续深化“无还本续贷”创新成果,在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续贷协议基础上,将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降低企业成本。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二)采矿权人抵押采矿权贷款的,银行出具证明后,合并办理采矿权解除抵押备案与采矿权抵押备案,支持企业续贷。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三)印发《2023年金融赋能乡村振兴行动方案》,加大“吉农金服”村级服务站建设,推进涉农金融服务平台扩面增量。

  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加强服务保障方面

  (十四)对重大项目征占用林(草)地审核审批开通“绿色通道”,专人负责,随报随批。

  责任单位:省林草局

  (十五)建立用电优先保障机制,制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用电优先保障清单,满足用电需求。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六)对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办电实施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零”服务,对大中型企业办电实施省时、省力、省钱“三省”服务。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

  (十七)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指导电网企业开展代理购电工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八)企业使用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十九)对符合条件的乡村产业项目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原则,采取点状报批和点状供应的方式保障项目用地。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实施用地组卷报批攻坚行动,提升用地审批质效,加快办理省政府重点项目用地手续,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十一)开展证书到期提醒服务,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延期届满前3个月,向企业发送提示函或电话通知企业申请,告知换证流程。

  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二十二)推进“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改革,融合便捷通关措施,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工作成效。

  责任单位:长春海关

  (二十三)制定《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交易规则》,统一入驻条件和标准,授权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对全省电子商城供应商进行统一征集,实现“一地注册、货卖全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四)对已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完成名录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取消市县财政部门按地域登记管理环节,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为其开通代理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权限,实现“一次登记、全省通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十五)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保障企业员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十六)精简企业从业人员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材料手续,能够联网查询到从业人员社保缴费信息及工商营业执照的,免提交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在全省户政大厅和派出所开通户籍办理“绿色通道”,提供预约办和延时办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十七)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提供入境出境便利服务,最大限度提供长期居留、入籍复籍便利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十八)对企业办理频率高的出入境事项,推动建立“一地、一窗、一次”办理。为赴境外参与“一带一路”等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拓展国际市场、参加重要谈判和重要会议的企业员工,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加急办证、送证上门等服务。对已在公安机关备案的赴境外企业员工,提供境外身份核查当日办结服务。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二十九)取消城市工业、物流集中区域及周边道路货车通行限制,中、小城市在现有基础上再放宽货车通行窗口时间1小时、车型放宽至8吨。县级以上城市优化设置穿越市区的快速货运专用通道。便利企业货车通行证办理,实现网上申领受理,当日审核办结。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三十)为生产制造、物流运输等企业或涉及政府重点工程、重大民生事项等单位,开辟牌证业务“直办通道”。为出租、客运企业车辆登记提供“上门查验”服务。为外卖、快递等物流配送企业入职人员,集中开设摩托车驾驶人考试专场,快速办结发证。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三十一)建立全省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观察点,开展专项调查,推动企业发展中的困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责任单位:省工商联

  (三十二)组织省内农技人员与107个“菜篮子”保障基地精准对接,开展技术指导,提高“菜篮子”基地生产技术能力。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十三)开展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选,提前指导服务,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队伍。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十四)从全省现有企业优秀经营管理者中遴选出1000名创业辅导师,为100户“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五)开展“吉林省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得荣誉的企业和企业家颁发奖牌和证书。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六)印发《关于持续推动公共资源免费开放支持5G基站建设的通知》,推动公共资源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免费开放,节约企业建设成本。

  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三十七)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破茧成蝶”专项行动和科技人才助力企业创新跃升三年行动,推动企业加快成长和科技成果转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三十八)落实人才政策3.0版,开展企业人才分类等级评定,为符合条件的人才兑现激励待遇。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十九)开展“万名人社干部进万企”活动,为企业送政策、送补贴、送技能,帮助企业招工引才、降本减负。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支持开拓市场方面

  (四十)组织企业参加进博会、消博会、服贸会、上交会等国际性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十一)实施“2023消费提振年”,开展“9·8”消费节、消费促进月、全民消费季等促销活动,发放餐饮、汽车、家电等消费券,助力企业扩销增销。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四十二)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品牌日”活动,扩大企业产品销售渠道,帮助企业培育和推广品牌。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十三)编制重点工业、基础设施、房地产建设项目汇编,开展产需对接活动,帮助冶金建材企业开拓市场。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十四)举办2023东北教育装备展示会,搭建校企供需交流平台,面向教育装备企业征集产品信息,编制教育装备产品推荐目录,为校企双方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四十五)面向长三角、东南、西南等地区,开展旅游市场精准营销推广。组织“5·19”中国旅游日吉林分会场活动,举办2023消夏避暑全民休闲季,举办首届吉林省文化旅游创意设计大赛。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六)组织开展第二批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A级旅游景区评定与复核工作。推出一批我省特色鲜明的旅游休闲街区,新评一批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丙级旅游民宿。持续开展省级工业旅游基地评定工作。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七)持续开展“悠游吉林”新媒体矩阵内容提升计划、吉林文旅新媒体“双百”扶持提升活动,创新开展“艺起旅行”抖音文旅融合创新推广活动。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八)推动“旅游+交通”融合发展,开展第二批高速服务区旅游宣传标识建设,在高速出口为我省A级景区增设、改设景区导引标识牌。

  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十九)深化吉浙合作,支持我省企业参与“一市一园区”建设,在浙江推介我省产品,帮助企业对接合作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四、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五十)推动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电子证照(电子文书)在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中的应用,实现相关实体证照和纸质材料共享免提交,为企业降成本、增便利。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五十一)深入推行行政检查执法备案智能管理改革,努力营造“无事不扰”的行政检查执法环境。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五十二)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面推进数字证书(CA)互认,做到投标企业参与投标活动“一处认证、处处通行”,对市场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实行首个数字证书免费办理。

  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五十三)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落实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增值税留抵退税、顶格减免“六税两费”等税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核查,重点整治违规征收“过头税费”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十四)持续强化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纠正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为市场主体减负纾困。

  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五十五)开展整治涉企违规收费专项行动,在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以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金融、公用事业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各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实施信用助企行动,对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厅

  (五十六)开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案件集中攻坚行动,对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损毁财物、聚众斗殴7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大依法处理力度。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五十七)加大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力度,妥善处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执行案件,及时兑现中小微企业胜诉权益。

  责任单位:省法院

  (五十八)强化破产审判管理,针对长期未结破产案件中的“痛点”“堵点”,借助府院联动高位推动,集中排查清理超长期案件。

  责任单位:省法院

  (五十九)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推进涉民企涉法信访案件实质性化解,对涉民营企业的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申诉案件实行专门受理、快速办理。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六十)深化涉企行政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对涉企行政许可、征收、确认、补偿、裁决、协议、强制等实行检察监督,建立涉企案件快速流转、优先办理、重点监督的“绿色通道”。

  责任单位:省检察院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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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