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高[2023]29号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24
文号:珠高[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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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珠高〔2023〕29号         2023-04-24

唐家湾镇、区发改重大办、区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

  现将《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财政局反映。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24日

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金融改革发展“十四五”规划工作部署,加快金融资源集聚,进一步促进金融业态创新发展,提升金融产业发展能级和竞争力,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金融企业自愿申请,但同一奖励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高新区金融部门负责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的相关工作,由社会进行监督。

  第三条 促进金融业发展奖励资金从金融政策扶持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用于支持辖区内金融企业(含分支机构)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商事登记、税务征管关系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金融企业,包括: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等传统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

  (三)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规范运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基金业协会列入失联(异常)机构名单或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

  第五条 入驻奖励

  对新入驻的金融企业,有专业工作人员常驻高新区开展实质性营运活动的,按如下方式给予入驻奖励。

  (一)新入驻的传统法人金融机构(不含分支机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

  (二)新入驻的传统法人金融机构省级、地市级、区级分支机构,行使重要管理及业务职能、对于高新区健全金融产业(组织)体系具有重要意义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入驻的地方金融组织,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四)新入驻的公司制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高新区企业、实缴货币出资3亿元(含)以上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新入驻的合伙制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高新区企业、实缴货币出资5亿元(含)以上,且其50%(含)以上资产在高新区内托管机构托管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新入驻的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缴货币出资3000万元(含)以上,且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0亿元以上或近三年在清科管理顾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投中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融中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等发布的投资机构榜单排名50强以上的,按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高新区国有资本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奖励资金需按国有资本出资比例相应扣除。

  (五)新入驻的港澳金融企业或新获得试点资格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QFLP),如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相应入驻奖励条件,再给予30%的额外入驻奖励。

  第六条 场地补贴

  对新入驻的金融企业,自入驻当年签订租赁合同起,给予场地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时间为36个月。其中,租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15元/平方米给予补贴;租用商铺的,按每月50元/平方米给予补贴。实际支付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给予补贴。

  第七条 增资奖励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高新区注册的金融企业因业务发展累计增加实缴货币出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新增实缴货币出资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八条 投融资奖励

  (一)鼓励金融企业创新金融服务,加大对企业的投融资扶持力度,发挥金融支撑实体经济作用。本办法所称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事登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高新区;

  (2)尚未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挂牌);

  (3)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库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或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

  (二)对为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金融企业按如下方式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辖区金融企业的运营或团队建设。

  (1)银行机构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当年新增贷款超出1亿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

  (2)地方金融组织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当年新增支持融资规模超出300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

  (3)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股权(创业)投资企业(不含高新区国有资本参股部分)或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创业)投资,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投资多家企业可合并计算),按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九条 风险补偿

  (一)对银行机构及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按照《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平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发放贷款,最终形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小额贷款公司每年度最高补偿100万元。

  (三)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辖区企业,退出时,经区金融工作部门核定最终亏损的,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单个投资项目最高补偿50万元,单个股权投资机构每年度最高补偿100万元,累计最高补偿300万元,高新区国有资本参与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风险补偿资金需按国有资本出资比例相应扣除。

  第十条 金融人才奖励

  在金融企业中任职的人员,对金融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参照《珠海高新区引进培育企业人才若干措施(试行)》关于“高端紧缺人才”的奖励标准给予金融人才奖励。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金融企业同时符合市扶持政策或高新区其他同类型扶持政策规定的(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应承诺在获得本办法最后一笔扶持资金起,5年内不减少实缴货币出资,否则须退回累计扶持资金。金融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否则除退回累计扶持资金外,将录入高新区征信系统,取消该企业5年内的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之日符合扶持条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珠高发改〔2019〕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高新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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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