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发[2023]6号 关于印发《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12
文号:冀医保发[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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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医保发〔2023〕6号           2023-05-1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公安局、改革发展局、省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

  现将《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2023年5月12日

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决策部署,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按照国家医保局、最高检、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5号)要求,省医保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决定2023年继续在全省范围开展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忠实履职,密切配合,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打击一批犯罪团伙,不断完善制度规范,坚决守住医保基金安全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关注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聚焦基金监管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打击超越底线、屡禁不止的欺诈骗保行为。

  (二)坚持信息赋能。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为依托,构建大数据模型,筛查分析可疑数据线索,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有机结合的整体布局。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与研判机制,精准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

  (三)坚持协调联动。统筹监管资源,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各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和各层级间的上下联动,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全省“一盘棋”。

  三、职责分工

  各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整治效果。医保部门负责牵头开展专项整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服务行为和费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检察机关负责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各类欺诈骗保犯罪案件,并对相关案件办理实施法律监督。结合专项整治需要,进一步解决欺诈骗保司法实践过程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并探索形成指导性或典型性案例。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医保领域办案指引,规范办案流程,加强打击欺诈骗保专业队伍建设,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犯罪行为,对医保领域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移送医保部门。财政部门依职责对医保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协助完成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查验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管,督促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规依法处理。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线索排查和案件情况通报,健全重大案件同步上案和挂牌督办制度,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深度衔接。

  四、工作举措

  (一)聚焦整治重点。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对“假病人”“假病情”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1.聚焦骨科、血液净化、心血管内科、检查、检验、康复理疗等重点领域。对骨科、血液净化、心血管内科领域,各级医保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医保局印发的《骨科高值医用耗材专项检查工作指南(2023版)》、《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专项检查工作指南(2023版)》、《血液净化专项检查工作指南(2023版)》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对检查、检验、康复理疗领域,通过大数据筛查、飞行检查等,查处欺诈骗保典型案例。

  2.聚焦重点药品、耗材。运用我省的大数据分析子系统,对2022年医保结算费用排名靠前重点药品耗材(附件2)的基金使用情况予以监测,对其他出现异常增长的药品、耗材等,也要予以重点关注,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欺诈骗保行为,并予以严厉打击。结合省医保局印发的《关于开展十届省委第二轮巡视发现违规套取医保资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药品医保基金使用监督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聚焦单人多次、单次大额、单品种药品使用异常、日均金额过大等异常数据的定点医药机构及药品,及时发现违规疑点,精准锁定线索。

  3.聚焦虚假就医、医保药品倒卖等重点行为。特别要针对异地就医、门诊统筹等政策实施后容易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附件3),严厉打击涉嫌违法违规的机构和团伙,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

  (二)强化大数据监管。

  1.认真核查国家医保局下发的疑点数据。国家医保局通过“虚假住院”“医保药品倒卖”“医保电子凭证套现”“重点药品监测分析”等大数据模型筛查可疑线索,并联合公安部门下发各地核查,省医保局将及时对相关线索转发各市进行核查,并对核查情况适时进行督导。

  2.认真核查省医保局下发的疑点数据。省医保局已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建立了“门诊药店”“疑点数据”“群体违规”等违规模型,各市要强化对分解住院、挂床住院、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远程套现等问题的疑点筛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省医保局将持续筛查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问题疑点数据,下发各市核查处理。

  3.坚持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各市要认真完成国家和省下发的核查任务,逐条核查、逐条反馈、逐级上报。要结合当地实际,主动丰富监管规则,积极开展大数据监管,有针对性的开展疑点数据筛查分析。

  4.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运用。打破数据壁垒,不断强化数据赋能,提升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三)加强宣传曝光和舆情监测。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及进展,梳理总结典型经验,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建立舆情应对机制,做好舆情风险评估,制定舆情应对预案,对有重大舆情风险的要及时处置并上报。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将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机制贯穿专项整治工作始终,制定有效措施,不断健全打击欺诈骗保长效机制。

  五、工作安排

  (一)启动整治工作。五部门联合印发《2023年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召开2023年全省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会议,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2023年5月上旬完成)

  (二)开展集中整治。按照整治重点,依法依规依纪开展联合整治工作。(2023年12月底完成)

  (三)总结上报情况。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梳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分析典型案例,加强经验总结并及时上报。按季度填报医保基金工作情况统计表,2023年12月全面总结汇报专项整治行动情况。(2023年12月底完成)

  六、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检察、公安、财政、卫健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有力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河北省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医保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省医保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五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附件1)。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执法、安全、保密、廉洁等各项规定,明确整治重点,细化责任分工,依法忠实履职。

  (二)坚持统筹兼顾。要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与重点药品专项整治、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实际报销比例专项行动和巡视发现违规套取医保资金问题专项整治统筹谋划、一体推进,推动各专项行动相互协同、效应叠加,不断提升医保基金监管水平。

  (三)深化部门联动。要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强化部门合力,加强线索排查、案件移送、联查联办、情况通报等。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衔接配合,积极移交涉嫌腐败相关问题线索,推进打击欺诈骗保、纠正医药领域不正之风与腐败问题一体纠治。

  (四)强化责任落实。要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评价考核机制。省医保局、省公安厅将把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与全省医保基金监管综合评价、全省刑侦工作绩效考核等相衔接,对积极作为、成效显著的市予以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敷衍塞责的市予以督导落实。

  (五)强化保障措施。要加大对监督检查机构、人员、车辆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强化技术手段支撑,尤其是对大数据监管方面给予有力支撑,推动开发监管新工具、新方法,构建基金监管新格局,不断提升基金监督检查能力。

  附件:

  1.河北省医保领域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2022年医保结算费用排名靠前重点药品耗材

  3.重点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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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