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经信发[2023]17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5-12
文号:京经信发[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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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关于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经信发〔2023〕17号              2023-05-12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培育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做强做优,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12日

关于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及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就进一步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做强做优,提升科技创新、产业带动、服务保障能力,助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助推首都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目标,制定以下措施。

  一、提升生产能力

  鼓励各区统筹建设区域性农产品加工“共享工厂”,可由具备条件的乡镇或农产品加工企业建设,分时租赁给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企业开展本地农产品加工。支持预制菜加工企业在设施蔬菜生产地就近建设大型蔬菜加工基地或净菜加工中心,对符合农业领域贷款贴息政策要求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助力蔬菜生产经营企业实现减损增效。(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政府)

  二、降低经营成本

  通过中小企业服务券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购买服务和产品,以“集采降价和财政补贴”的方式,降低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成本。降低融资成本,对在北京市贷款服务中心登记的2023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的农产品加工业中小企业“首次贷款”业务,给予1个点的贴息或担保费用补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三、推进品牌建设

  深入推进“北京优农”品牌目录制度建设,支持预制菜产品申报“北京优农”品牌。在全市范围内评选预制菜十强企业,宣传推广预制菜产品品牌。引进和培育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效应的骨干企业,引导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企业、农户等共创一批特色农产品品牌,建立北京农业品牌矩阵,提升北京农业品牌的影响力。(市农业农村局)

  四、助力市场开拓

  依托平台企业资源,支持各区采用短视频、直播带货等传播途径,对特色农产品、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各区区域化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旅游等一二三产融合品牌进行宣传推广,加速农产品品牌销售转化,帮助农民增收致富。支持预制菜企业与大型电商企业合作,开展品牌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用好各种平台,上架更多优质特色农产品。通过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大型活动交流平台,为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搭建展示平台,充分展示乡村振兴产业成果,拓展产销对接渠道,提高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水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政府)

  五、加强人员培训

  构建“互联网+助农培训”工作机制。支持各区利用平台企业资源,开展农文旅产业宣传推广和农产品线上销售运营等培训,增强农业从业人员的新媒体运营能力、网络营销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依托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导师培训机制,加大对高素质农民、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的培育力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涉农区政府)

  六、缓解用工难题

  依托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线上平台、“京津冀人才网”、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服务商,组织开展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招聘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服务商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京通”小程序上架质优价廉的人才招聘服务产品,缓解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用工难问题。(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七、支持创业创新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预制化关键核心技术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及技术转化。支持建设预制菜肴加工技术产学研创新体系,提升预制菜肴研发和相关装备研制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类农业项目,通过农业科技项目资金给予支持。支持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创业致富领头人参加世界机器人大会,了解新产品新技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各涉农区政府)

  八、营造良好环境

  各区围绕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关切的人才落户、政府资金、金融信贷、新建及改扩建等政策,进行重点解读和宣贯,引导企业知晓政策、用好政策。对符合相关政策的项目,提高办事效率,不得层层加码,为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干事创业氛围。(各涉农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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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