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办发[2023]8号 天津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24
文号:津人社办发[202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57

天津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3〕8号             2023-02-24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农村委员会、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人社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合作交流办

2023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就业创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2〕7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一)强化稳岗扶持政策。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费缓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企业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推行“免申即享”、“直补快办”,重点支持农民工就业集中的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渡过难关,最大限度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积极推进吸纳农民工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的项目落地,充分发挥带动农民工就业作用。(人社、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稳岗服务机制。依托中天人力资源网共享用工专区,优先发布停工企业人员求职信息和用工短缺企业招聘信息,组织暂时停工企业与用工短缺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坚持协商一致、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用工余缺调剂,保障好共享用工中劳动者权益,同步推动稳就业、保用工,努力将农民工稳在当地。(人社部门负责)

  二、促进本市农民工就业创业

  (三)培育发展劳务品牌。着眼劳务品牌行业特征、区域特色、经营服务模式等,结合本市资源禀赋、文化特色,分类打造知名劳务品牌,培育劳务品牌龙头企业,推动做大做强做优,提高农民工就业质量。搭建展示交流平台,积极宣传推介本市劳务品牌,多渠道支持劳务品牌走出去,推动壮大更多劳务品牌。(人社、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促进转移就业。加强情况摸排,动态了解掌握本市户籍农民工就业情况,组织开展就业政策服务进镇入村活动,及时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帮助有意愿的本市户籍农民工有序外出务工。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提供高效率、低成本、全流程的劳务输出服务。(人社部门负责)

  (五)加快发展涉农区特色产业。持续推进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国家农业产业强镇建设,培育一批“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和各类市级产业融合项目,发展乡村特色产业、农村电商等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农民工提供更多就近就业机会,支持农民工家门口就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六)开发就近就业岗位。在全市重点工程项目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领域范围内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沟通协调机制和成效评价机制,建立市区两级以工代赈重点项目清单,加强以工代赈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提高项目单位吸纳本地农民工就近就业的积极性。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中,稳定开发基层管护岗位,吸纳低收入群体和本地农民工就近就业。(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返乡入乡创业。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组建创业服务专家队伍,为返乡创业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等专业化服务。强化试点示范,挖掘典型案例,高质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农村各类园区,推荐带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的返乡入乡创业项目入驻。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创新主体通过贷款担保、优先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推动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场地安排、一次性创业补贴等政策“打包办”、“提速办”,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培育、孵化、加速等创业扶持。(人社、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八)做好在津就业情况摸排。积极协调外省市乡村振兴、人社等部门,摸排核实脱贫人口就业情况,及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定期将本市就业、社保、常住人口等数据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精准确定脱贫人口在津就业情况。(人社、合作交流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有组织劳务输出的优先保障对象,与结对地区和劳务输出大省加强劳务协作对接,充分发挥“天津劳务协作网”和劳务协作工作站功能作用,加密岗位归集发布,创新网上招聘、远程面试、直播带岗等招聘方式,做好结对地区少数民族劳动力有组织来津就业服务,鼓励结对地区和劳务输出大省农村劳动力来津就业。(人社部门负责)

  (十)实施优先就业帮扶。组织开展“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专项活动,全面落实脱贫人口稳岗就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优先留用脱贫人口,对失业的优先提供转岗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再就业。继续落实帮扶车间优惠政策,通过落地龙头企业吸纳、帮扶项目以工代赈、灵活新就业形态拓展等方式,帮助当地脱贫人口就近就业。(人社、合作交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强化重点地区倾斜。全面落实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倾斜支持政策,依托东西部协作机制,持续实施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密集开展岗位投放和招聘活动,支持建设一批产业项目、就业帮扶车间,支持引入一批劳动密集型企业,助力结对地区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稳定。支持结对地区深化易地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机制,鼓励当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置区周边以工代赈项目、基层服务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合作交流、发展改革、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安置保障力度。支持结对地区统筹用好现有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且有就业意愿、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脱贫人口实施安置。充分考虑当地脱贫人口数量、就业困难程度及收入水平、岗位职责内容,科学设定岗位总量,指导结对地区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用人单位按规定 为在岗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合作交流、人社部门负责)

  四、强化农民工就业服务保障

  (十三)精准提供就业服务。允许外来失业农民工在本市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失业登记,同等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尽快实现就业。推进零工市场建设,优化零工服务,加大零工信息归集推介力度,建立“即时快招”服务机制,动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推广“隔屏对话”、“无接触面试”等线下服务新模式,有序组织线下招聘活动,优化“互联网+就业”线上服务,满足农民工求职就业需求。(人社部门负责)

  (十四)开展各级各类培训。定期发布《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及培训补贴标准目录》,鼓励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需要,为有意愿外出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推行新职业新业态培训,鼓励支持获得技能等级证书,推进产训结合,提升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补贴。积极推进乡村建设所需的农业农村本地人才技能培训,为不愿外出农民工提供种养殖等各类现代农业技术培训和其它涉农技术培训,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能力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帮助稳定收入水平,培养一批农业农村高技能人才和乡村工匠。(人社、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切实维护劳动权益。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保障农民工合法劳动权益。对企业依法解除、终止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督促企业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持续深化推进根治欠薪,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问题,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力度,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支持有条件的区在农民工就业集中区域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劳动维权相关信息,依法提供维权服务。(人社部门负责)

  (十六)做好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收集适合大龄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零工信息,在农民工专场招聘活动中持续发布。尊重大龄农民工就业需求和企业用工需要,指导企业根据农民工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定期开展职业健康体检,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清退。大龄农民工有就业需求的,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享受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人社部门负责)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