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3]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7
文号:哈政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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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哈政规〔2023〕3号             2023-02-07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市委十五届二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两会”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落实落地,加快提振市场信心,不断增强发展预期,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推动全市经济加速恢复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快速增长,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速释放消费潜力

  1.加大促消费力度。发挥政府消费券补贴政策作用,围绕限额以上汽车、百货(不含超市)、家电通讯、家居建材、餐饮、体育等行业,上半年发放1亿元以上政府消费券,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恢复消费市场热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推动服务业加速恢复。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额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支持早市、夜市市场摊区经营,在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市场摊区管理单位收取的,用于市场摊区运营服务的卫生费、管理费除外)。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支持临街固定门店零售、餐饮企业在本门店外适合外摆区域开展外摆经营;支持大型商超在步行街区、广场等开展店外促销活动,在市、区县(市)政府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3.鼓励汽车消费。支持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鼓励企业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对居民购车给予分档补贴;执行期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4.鼓励住房消费。加快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1号),开展商品房展销会等促进住房销售系列活动,通过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促进房地产消费。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落实相关政策规定,适时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政策。〔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各区县(市)政府〕

  5.开展“冰城夏都”“引客入哈”旅游营销活动。鼓励国有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在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游客在哈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50人以上,文明服务、承诺守信且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分不同情况奖励0.5万—2.5万元;对年内接待来哈旅游的游客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且文明服务、承诺守信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继续实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缓缴政策。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推行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责任单位:市文广旅游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6.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哈入统纳税的,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力扩大有效投资

  7.支持项目提速建设。高效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服务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审批、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前期工作。开展入企敲门行动,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对上事项全部实行代办帮办,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按权限实施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市财政设立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提前复工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市重点项目,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8.建立重点项目要素保障机制。积极争取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需求,做好项目电力、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等要素供给,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各类政策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9.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对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以及2023年新设备购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当年审核后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0.全力稳住房地产投资。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撬动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城市发展纾困基金,推动化解逾期交付房地产项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金融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11.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纳入全市重大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广旅游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体育局、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县(市)政府〕

  12.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延续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对新建公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给予建设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各区县(市)政府〕

  13.阶段性缓缴在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在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到期后企业应当及时补缴,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

  14.持续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通过国家评价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以来的商业银行贷款,在还本付息后,按照实际支出利息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5.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担保增信支持。开展校所企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利用市科技担保资金,对开展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哈尔滨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6.着力打造创新平台。对纳入新序列管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7.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对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补助,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地项目,对以上补助资金,依据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地情况,差异化兑现补助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四、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18.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产值同比增量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的1%给予市级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19.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做强骨干企业,培育立县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打造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0.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对牵头申报陆港型、空港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并纳入2023年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枢纽运营主体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1.支持物流企业快速发展。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2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2.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支持,畅通重点项目、优势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23.延长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2022年市级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加大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对接,引导在哈金融机构加大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4.加大对“4567”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4567”现代产业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3年当年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且该项目在我市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每年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给予补助,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各区县(市)政府〕

  25.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对2022年4季度到期、因新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区县(市)政府〕

  26.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在哈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局、市财政局,黑龙江银保监局,各区县(市)政府〕

  27.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经济和就业达到一定贡献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外贸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28.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到2023年12月31日。对中型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工程类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提高到1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

  29.减免检验检测费用。对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30.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未明确具体执行期的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印发后,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推动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释放政策红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制定印发了《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去年,受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和疫情反复冲击影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挑战考验,按照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要求,我市及时出台了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32条、持续助企纾困7条等政策措施,确保经济持续稳定恢复。2023年,随着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为加快提振市场信心,不断增强发展预期,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推动全市经济加速恢复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充分发挥政策的引领带动作用,市政府及时研究制定了《政策措施》。

  二、起草原则

  《政策措施》在起草过程中,突出把握了“三个注重”:一是注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重点围绕推动消费、投资、新动能和实体经济加快恢复发展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确保政策方向不偏离。二是注重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进行全部承接,确保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三是注重精准施策,会同市工商联向有关行业企业征求意见建议,确保政策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

  三、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共4方面30条。

  在加速释放消费潜力方面:分别从加大促消费力度、推动服务业加速恢复、鼓励汽车消费、鼓励住房消费、开展“冰城夏都”“引客入哈”旅游营销活动、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措施。

  在加力扩大有效投资方面:分别从支持项目提速建设、建立重点项目要素保障机制、加大工业投资力度、全力稳住房地产投资、持续拓宽民间投资行业领域、支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阶段性缓缴在建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措施。

  在加快培育壮大新动能方面:分别从持续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担保增信支持、着力打造创新平台、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措施。

  在全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分别从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支持物流企业快速发展、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延长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政策、加大对“4567”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减免检验检测费用、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等方面制定了支持政策措施。

  四、解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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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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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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