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会[2023]1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7
文号:厦财会[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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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财会〔2023〕1号               2023-03-27

各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做好我市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4号)要求,结合当前财会监督工作中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督要求,落实全国会计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办会〔2023〕4号文件要求,做好2023年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湖里区、海沧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网上年度备案工作。

  (一)备案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经属地区财政部门审批,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以及已注册在湖里区、海沧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代理记账机构于2022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区财政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方式。2023年4月30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 dljz.mof.gov.cn/),向属地区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年度备案。

  (三)备案审核。对于代理记账机构网上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区财政部门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区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区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在代理记账机构完成2023年度备案后,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系统与子级设置”模块中的“机构账号类型调整”功能,将已完成备案的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注册账号调整为“自贸区机构账号”(湖里区、海沧区内非自贸区的注册地参照自贸区操作执行)。湖里区、海沧区内原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完善监管方式,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

  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及时掌握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实施依法监管。同时,在推进行业整治工作走深走实的过程中,重点推动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大检查力度、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行业整治工作取得实效,逐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现会计秩序有效整肃、执业风气全面好转。

  一是推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积极推动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畅通监管数据共享渠道,充分运用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信息,及时掌握本辖区代理记账机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二是组织开展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有关监管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具体整治工作通知另行下发),按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并推动形成制度化、常态化长效机制。

  三是加大行业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纳入监管范围的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包括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突出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资格条件、执业质量等的检查。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是持续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诚信管理体系,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各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一线执法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加强专题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为代理记账行业综合监管提供坚实保障。

  三、发挥协同作用,强化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监管与指导

  厦门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2022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并保证报告的规定范性和完整性。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或者报送不实信息的行业协会,财政部门将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各区财政部门应与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形成合力,加强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维护,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执业标准制定、内部控制建设、诚信体系建设、竞争机制搭建、服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自律管理功能,逐步构建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撑的监管格局。

  四、认真分析总结,按时报送综合报告

  各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下一步工作计划及有关工作建议等。要特别注重梳理本区行业发展态势,认真总结本区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情况,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请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和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综合分析报告的纸质版(单位盖章)与电子版一并报送至厦门市财政局会计处。市财政局计划开展全市代理记账行业调研工作,深入调研了解我市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汇总整理我市代理记账机构信息,形成综合报告报送财政部。

  附件:

  1.代理记账机构情况汇总表

  2.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

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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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