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23]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4-04
文号:鲁政办发[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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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发〔2023〕3号             2023-04-0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方案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的基础支撑。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更好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良性互动,助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就实施稳定和扩大就业促增收促消费促增长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新就业增长点培育行动

  (一)实施绿色低碳就业工程。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在绿色低碳领域大力挖掘就业岗位、扶持创业项目、开展职业培训,对绿色低碳领域的企业或项目优先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允许以个人身份或平台集体申领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开展“一县一家”公益性零工市场标准化建设,免费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零工信息登记发布和“即时快招”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二、重点产业就业支撑行动

  (三)优化工业企业用工保障。完善工业企业用工服务保障制度,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定期调查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建立劳动力需求清单,开展多层次供需对接活动,全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开展加强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支持工业企业行动,支持企业和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合作,共建公共实训基地、共设专业、合办订单班和委培班,培养急需紧缺人才。(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等)

  (四)培育壮大建筑行业从业队伍。围绕建筑强市强县强镇,科学布局新型建筑工业化产业集聚区,吸引更多青年投身新型建筑业,优化建筑业从业人员结构。打造建筑之乡、建筑特色小镇,培育“鲁班用工”等劳务品牌,帮助建筑工人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实施“齐鲁建筑工匠”职业技能培训计划,每年培训3万人次以上。(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稳定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加大接触性聚集性服务业用工保障,定期举办行业性专场招聘活动,及时补充行业所需用工。实施服务业就业扩容行动,开展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工程,认定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培优塑强一批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示范带动服务业吸纳就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

  三、助企纾困稳岗扩岗行动

  (六)常态化开展返岗复工服务。对集中来鲁务工人员,支持企业全年时段提供点对点返岗复工服务。将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全面扩展至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促进重点项目用工和群众就近务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七)继续执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全额补贴企业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八)实施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用工规范的小微企业,实行稳岗扩岗专项贷款,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按规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4%的优惠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九)延续实施援企稳岗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延续实施社保降费、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四、困难群体就业增收行动

  (十)兜底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增收。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兜底安置力度,滚动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3年新创设城乡公益性岗位60万个。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16—24岁失业青年等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允许从事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同时从事其他灵活就业。开展就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行动,提供多岗位供给、多渠道保障,加强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

  (十一)帮扶脱贫享受政策人口、低收入人口和残疾人就业增收。优先开展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就业帮扶,加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等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就业帮扶,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把符合条件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五、城乡就业扩量提质行动

  (十二)提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的就业参与度。各级各部门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企等公共部门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度省属国有企业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开展共青团促进大学生就业行动,实施“青鸟计划·就业服务季”,全年举办招聘活动200场以上,结对帮扶5000名以上困难家庭毕业生。实施高校毕业生“筑基行动”,建立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支持激励体系。继续实施十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见习岗位规模保持在10万人以上。(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农村劳动力的工资收入水平。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按照产业、家业“两业驱动”的模式,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深化“村村都有好青年”选培计划,支持乡村好青年做大做强乡村产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与当地劳动者同等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进一步健全根治欠薪长效机制,完善诚信等级评价,做好欠薪线索督办,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依规实施惩戒。(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团省委)

  六、大众创业扶持助力行动

  (十四)加大创业贷款扶持力度。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作用,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范围。开展创业齐鲁政银合作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商业银行,为优秀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信贷绿色通道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

  (十五)加强创业载体服务和创业风险救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不低于30%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创业者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市引入社会资金,探索设立创业风险救助金机制,对创业失败人员进行社会化资金救助,同步提供项目诊断、经营分析、能力培训等救助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人力资源要素升级行动

  (十六)高质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围绕制造业强省建设急需工种、市场紧缺职业和新业态新模式行业等发展需求,推进职业技能培训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促进重点群体高质量充分就业。大力实施山东手造、鲁菜师傅等特色职业技能培训和现代农业、家政服务业等特色产业技能提升培训。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自主评价。(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十七)优化工资指导调控。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市场工资价位,发挥指导调控作用。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

  (十八)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优化参保结构,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鼓励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就业环境全面优化行动

  (十九)全面激发就业市场活力。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线上线下轮动举办就业专题服务活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每周至少举办1次专业性招聘活动,每月至少举办1次综合性招聘活动。重点组织开展50场“就选山东”校园招聘会、150场“山东—名校人才直通车”集中招聘和人才招引活动。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四进”专项行动,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积极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奖补。加强形势监测预警,全面净化就业市场,消除残疾、性别、户籍等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或就业歧视,营造公平就业环境。(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全域建设就业环境友好型城市。围绕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全域建设就业环境友好型城市。完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优化就业法治环境、政策环境、服务环境、文化环境,建设高质量充分就业省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以上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或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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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