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法规[2023]147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31
文号:沪市监法规[2023]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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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法规〔2023〕147号             2023-03-31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机场分局、执法总队,各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沪府办规〔2023〕1号),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市场化作为鲜明主线,把法治化作为基础保障,把国际化作为重要标准,扎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为将上海建设成为国内营商环境标杆城市贡献市场监管部门力量。

  二、对标落实重点领域改革,营造便捷市场环境

  (一)市场准入退出。完善全市统一的企业登记数字化服务平台,全面拓展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全周期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覆盖范围。依托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在全市推行“市场主体身份码”,与“随申办”企业云融合应用。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提高企业名称一次核准率。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优化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数据库,完善全市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简化住所登记材料。深入推进企业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优化证照变更与企业变更登记全程网办系统功能。探索在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登记流程中嵌入环境许可告知性提示。建立健全歇业备案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推行歇业备案“一口办理”。

  (二)跨境贸易。强化价格监管培训,加大口岸价格执法力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坚决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促进市场竞争。优化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区两级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研究制订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发布经营者集中申报、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等合规指引。进一步优化本市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则,做好竞争合规宣传和倡导。

  (四)办理破产。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询系统”有关功能与市高院“破产案件涉案信息在线查询系统”的对接,便利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线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和登记档案。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凭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撤下行政处罚公示等信用修复;根据人民法院相关文书撤销破产重整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的工作流程和机制。

  三、优化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强化精准市场监管

  (一)企业服务。完善本市企业迁移登记工作。配合牵头单位落实“三委三局”工作专班任务,进一步优化重点企业及高频迁移企业管理,做好企业迁移登记,支持本市企业平稳有序迁移。

  (二)信用服务。试行市场主体线上开具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

  (三)精准高效监管。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频次,完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综合运用,完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在食品安全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实施非现场监管,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开展平台合规指导,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企业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

  (四)规范监管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四、强化重点区域创新引领,推动改革成果落地见效

  (一)浦东新区打造营商环境综合示范区。深入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不断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深化“一业一证”改革,深入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综合监管制度。启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探索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闭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推进公平竞争审查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保障机制创新。推动出台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相关法规,为推进企业联合制定标准、标准数字化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临港新片区深化营商环境制度创新。配合牵头单位深入开展“一业一证”+“证照联办”改革。

  (三)张江科学城打造科创特色营商环境。探索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产出之一,以标准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依托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合力打造长三角高水平营商环境。在“三品一械”广告、计量、特种设备等业务管理领域,探索对部分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办事情形提供自助终端办理服务。强化长三角监管执法等领域合作共建。开展长三角跨区域联合行政执法、电子商务领域监管协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制度,科学把握改革时序、节奏、步骤,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单位(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量配置。承担具体改革任务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推进,任务到人、责任到岗,抓紧攻坚突破,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举措按时保质完成。市局法规处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跟踪工作整体进展情况,协同推进重点难点项目。市局办公室要加强信息化技术保障,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大调研走访力度,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复制推广外省市、各区和相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三)加强宣传推介。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制作多样化宣传材料,开展好政策解读、重点案例、典型事迹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法治宣传,宣讲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营商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托“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政策进园区进企业等方式,推动惠民政策的精准推送。及时报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案例评选及典型案例宣传,积极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走深走实。

  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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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