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法规[2023]147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31
文号:沪市监法规[2023]1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1265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市监法规〔2023〕147号             2023-03-31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机场分局、执法总队,各事业单位:

  现将《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沪府办规〔2023〕1号),结合本市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市场化作为鲜明主线,把法治化作为基础保障,把国际化作为重要标准,扎实抓好优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的落地落实,为将上海建设成为国内营商环境标杆城市贡献市场监管部门力量。

  二、对标落实重点领域改革,营造便捷市场环境

  (一)市场准入退出。完善全市统一的企业登记数字化服务平台,全面拓展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全周期无纸全程电子化登记覆盖范围。依托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在全市推行“市场主体身份码”,与“随申办”企业云融合应用。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提高企业名称一次核准率。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优化企业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数据库,完善全市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简化住所登记材料。深入推进企业高频证照变更联办“一件事”,优化证照变更与企业变更登记全程网办系统功能。探索在相关行业领域企业登记流程中嵌入环境许可告知性提示。建立健全歇业备案制度,加强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部门间信息共享,推行歇业备案“一口办理”。

  (二)跨境贸易。强化价格监管培训,加大口岸价格执法力度,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坚决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促进市场竞争。优化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市、区两级重大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研究制订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发布经营者集中申报、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等合规指引。进一步优化本市反垄断执法工作规则,做好竞争合规宣传和倡导。

  (四)办理破产。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企业登记档案网上查询系统”有关功能与市高院“破产案件涉案信息在线查询系统”的对接,便利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线查询破产企业相关信息和登记档案。支持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凭人民法院相关文书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撤下行政处罚公示等信用修复;根据人民法院相关文书撤销破产重整企业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进一步优化信用修复的工作流程和机制。

  三、优化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强化精准市场监管

  (一)企业服务。完善本市企业迁移登记工作。配合牵头单位落实“三委三局”工作专班任务,进一步优化重点企业及高频迁移企业管理,做好企业迁移登记,支持本市企业平稳有序迁移。

  (二)信用服务。试行市场主体线上开具专用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记录证明,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

  (三)精准高效监管。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频次,完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综合运用,完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在食品安全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实施非现场监管,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开展平台合规指导,引导平台企业加强企业风险防控与合规管理。

  (四)规范监管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四、强化重点区域创新引领,推动改革成果落地见效

  (一)浦东新区打造营商环境综合示范区。深入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不断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进一步深化“一业一证”改革,深入推进“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健全行业综合许可和综合监管制度。启动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探索形成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闭环,强化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推进公平竞争审查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保障机制创新。推动出台浦东新区标准化创新发展相关法规,为推进企业联合制定标准、标准数字化等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临港新片区深化营商环境制度创新。配合牵头单位深入开展“一业一证”+“证照联办”改革。

  (三)张江科学城打造科创特色营商环境。探索将标准作为科技计划产出之一,以标准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四)依托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合力打造长三角高水平营商环境。在“三品一械”广告、计量、特种设备等业务管理领域,探索对部分具备条件的政务服务办事情形提供自助终端办理服务。强化长三角监管执法等领域合作共建。开展长三角跨区域联合行政执法、电子商务领域监管协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落实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制度,科学把握改革时序、节奏、步骤,推动改革任务落地落实。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单位(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量配置。承担具体改革任务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工作推进,任务到人、责任到岗,抓紧攻坚突破,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举措按时保质完成。市局法规处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跟踪工作整体进展情况,协同推进重点难点项目。市局办公室要加强信息化技术保障,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大调研走访力度,听取企业群众意见建议,及时复制推广外省市、各区和相关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

  (三)加强宣传推介。各单位(部门)要切实加大工作宣传力度,制作多样化宣传材料,开展好政策解读、重点案例、典型事迹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法治宣传,宣讲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营商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托“一网通办”企业专属网页、政策进园区进企业等方式,推动惠民政策的精准推送。及时报道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和成效,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案例评选及典型案例宣传,积极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走深走实。

  附件: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任务清单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