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发[2023]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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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的通知

沪府发〔2023〕1号         2023-01-05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5日

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发展战略规划(2023—2035年)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标国际一流、着眼长远发展,更高起点、更高标准、更高品质推进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以下称“园区”)建设,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战略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新发展要求,围绕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科技和改革双轮驱动的要求,把握生态环境资源禀赋,着眼生态绿色农业方向,以战略空间综合利用为使命任务,以保障超大城市食品供应安全为核心功能,以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为突破路径,大力发展高端农业、精品农业、品牌农业,加快构建符合超大城市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制度体系,突出资源融合、产业融合和功能融合的多元融合发展方向,打造农业强国建设的上海方案,成为与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相匹配的高科技农业领军者、优质产业发展承载地、生态空间保护示范区。

  (二)功能定位

  一是高品质农产品供给高地。将优质农副产品供给作为主责主业,强化农产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发挥食品安全、应急保障、差异化优质供给、价格平衡等功能,成为上海优质绿色副食品的核心供应基地。二是前沿农业科技示范高地。强化高科技设施装备农业发展导向,紧盯世界农业科技前沿,大力发展智慧农业、装备农业、循环农业,推动生产、加工、流通全产业链布局。三是和谐发展生态价值高地。坚持零碳排放、零污排放发展导向,推进种养循环农业体系、绿色能源交通体系等应用实践,推动发展和保护相统一,打造长江口绿色循环生态农业样板。四是宜农宜游宜学品质体验高地。加大科普教育、展示体验、文化康养等功能植入,打造青少年农业科普、教育、实践基地。促进园区与乡村协同发展,成为上海乡村振兴品质生活典范。五是制度创新合作开放高地。打造“一体化”产业发展平台,构建符合大都市特色的现代农业发展制度体系,吸引国内外现代农业研发、生产领军企业入驻,彰显上海农业综合改革成果。

  (三)发展目标

  打造成为世界级现代都市生态绿色农业示范区,新时代中国式上海现代化农业园区发展新标杆。到2025年,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启动,土地整治及项目实施成效显著,基础保障产业、特色产业等重点项目启动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管理构架和运行体系初步成型。到2035年,现代农业园区总体框架全面建成,生产水平国际领先,设施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绿色特征鲜明,农业科技资源有效集聚,农业改革创新功能基本实现,承载上海面向未来发展的战略空间功能,园区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

表: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主要指标

  (四)空间布局

  园区位于崇明区横沙岛以东的滩涂区域,规划区域总面积106.14平方公里,规划形成“一原点、两轴线、三组团、十方田”的空间结构。“一原点”,即园区综合性管理服务中心。“两轴线”,即东西形成长23公里综合发展轴,集中呈现未来科技农业生产场景;南北形成长4公里综合服务带,承载高端农业产业服务功能。“三组团”,即中部科技引领组团、东侧生态农场组团和西侧规模生产组团。中部科技引领组团引入全球领先的顶级企业,形成全球农研科创的标杆和未来农业试验基地。西侧规模生产组团打造规模化、现代化、标准化的农业生产区。东侧生态农场组团保留原生态景观,孕育多样化的生境系统。“十方田”,由主要道路分隔形成10片万亩智慧良田,实施远程控制、实时监测、智能反馈和精准作业。

  二、发展路径

  (一)培育优势高值精品农业

  瞄准种业、智慧、装备、低碳等农业瓶颈技术,前瞻性规划“接二连三”产业业态,做大做强全产业链体系。集聚先进农业科技资源,在实现标准化机械化的基础上,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改变农业生产模式,推动农业园区形态、功能、建设标准、发展方式转变,形成农业领域创新、贸易、流通重要枢纽。

  (二)构筑功能融合未来园区

  推动乡村地区与园区在空间布局上的融合,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向西兼顾横沙乡发展基础,带动乡村振兴;向东考虑横沙浅滩未来发展,做好生态保育和战略留白。融入全市发展战略格局,逐步增强园区农业科创、贸易等功能,融入上海“五个中心”建设。

  (三)强化农业资源配置能力

  突出科技、资本、市场、信息要素集聚与融合,打造资源整合、资产经营、金融支撑、管理服务、产销对接一体化平台,在更大范围内塑造农业资源整合和配置功能。导入世界一流农业头部企业,吸引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功能性机构、新兴线上平台等在园区设立分支,形成农业科技创新的强大聚合力。

  (四)数字赋能牵引产业发展

  建设覆盖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数字化“园区大脑”,实现农业生产的高效管理、实时监测、动态预警和精准作业。探索建设数据共享和交易平台,发展线上园区新业态,利用区块链技术为园区提供销售、贸易等拓展功能,保障和提高经营效益。

  (五)打造低碳循环绿色园区

  贯彻“海绵城市”理念,推进园区全过程绿色建造。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持续推动土壤改良和熟化,促进农地休养生息和可持续发展。

  (六)建立自然和谐共生格局

  尊重长江河口自然发展规律,结合自然演化特点,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增强区域生态涵养功能,展现特色空间韧性。强化功能协同、组团发展、风貌融合,打造健康、均衡的农业生产系统。

  三、产业体系

  (一)大力发展基础保障产业

  一是水稻种植。落实国家战略,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打造食味稻米基地。探索建设粮—果—蔬—淡水养殖循环农业示范区、“稻渔共生”等综合种养模式,打造生态循环和复合农业样板范例。二是水产养殖。立足长江口自然资源优势,发挥渔业的生态涵养功能和碳汇功能。发展工厂化循环养殖,加快构建现代水产养殖产业体系。三是畜类养殖。借鉴吸收先进绿色低碳养殖理念和技术,强化畜类粪污高效利用和清洁处理,构建适合超大城市的养殖模式和技术示范体系。

  (二)积极发展横沙特色产业

  一是蔬果种植。结合种养循环产业模式,引入植物工厂、无土栽培等设施化、智慧化生产手段,提升单位面积产量和产值。二是花卉种植。面向城市美化与市民高品质生活需求,挖掘花卉在生态修复、医药保健、科普教育等方面的综合价值,打造特色花卉种植基地。三是食用菌种植。培育本市需求旺盛的草菇等品种,推进食用菌工厂化、自动化、智能化生产,填补供给缺口,丰富市民餐桌消费种类。

  (三)联动发展延链增效产业

  一是现代加工。以岛内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完善农产品品质评价以及现代化生产、加工、保鲜贮藏标准体系和高效管理体系,建立农产品基地和加工一体化产业生态。二是市场流通。围绕鲜活农产品保质增值,完善冷链服务体系,打造产地预冷、分割包装、冷链运配、节能干燥、绿色储藏、产销一体的全产业链企业集群。

  (四)稳步发展融合创新产业

  一是智慧设施农业。以感知、控制和执行三大功能为核心,推进物联网、云平台、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与农业生产的跨界融合,强化先进模式集成与示范。二是绿色农业集成服务。鼓励开展绿色产品创制、技术研发、软硬件集成应用与服务。在数字化生产、精准肥药、智能农机设备、废弃物综合利用等领域,形成集成化技术输出路径。三是生物育种产业。以基础保障产业和横沙特色产业为重点,强化国际国内合作,探索建立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和种源推广平台,打造现代农业种业创新区。四是检验检测服务。以标识为载体、以信息化为手段,建立覆盖“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信息追踪和责任追溯机制,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此外,持续集聚配套支撑功能。一是教育科普。建设智慧农业科教中心、农业科普馆、青少年学农劳动平台、研学实践基地等功能载体。二是休闲文旅。依托长江河口海岸独特地貌、万亩农田自然生态景观、未来高科技设施装备农业,推动农文旅融合,发展休闲农业文化品牌。三是开放合作。构建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等多类型平台,提升横沙新洲影响力和上海地产农产品综合竞争力。四是要素市场。探索建立金融、知识产权、科技转化、碳汇等要素交易平台。

  四、主要任务

  (一)高效推进产业发展

  一是吸引主体,提升园区能级。实施招商引资为主、内部孵化为辅的发展策略,引入国际国内现代农业领军企业、设施装备制造企业、数字化领域特色企业及各类资本雄厚跨界企业。二是运营扩能,提升园区品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塑造健康安全、营养高端的园区产品形象。三是复合联动,提升产业韧性。完善绿色集约的生产设施配置,优化农业生产、农业研发及农旅休闲空间布局,促进农地休养生息和可持续发展,推动形成低碳永续的生产生态方式。

  (二)有序推进耕地保护

  一是梯度推进耕地调优补充。按照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统一部署,划定土地整备引导区,推动耕地资源梯次调优补划。二是有序实施土地整治。优化农田格局,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治理修复水体,提升土壤环境,形成高质量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三是推进农田设施建设。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设农业智能化生产基地,提升农业设施装备水平。四是有效控制农业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粮油作物秸秆等各类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全覆盖。构建“减源—拦截—利用—修复”的农业生态净化系统和循环体系。四是实施土壤耕作层保护。采取不同技术手段,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三)扎实推进生态建设

  一是构筑绿色生态基底。优化林网格局,加强水系连通,建立弹性调蓄体系,丰富湿地保护形式,形成多层次、成网络、功能复合的生态空间基底。二是提升生态固碳减碳能力。发挥森林、湿地、海洋等自然要素的固碳作用,增加土壤有机碳含量,促进陆域绿色碳汇与海洋蓝色碳汇相结合。

  (四)先行谋划基础设施

  一是构建衔接顺畅、低碳绿色的交通体系。结合横沙岛未来客、货运交通流量、流向,开展园区新建码头的专项规划和建设,研究论证对原有公共运输码头进行新增扩容和规划预留长横通道的可实施性。二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探索生物质能、风能发电等多种绿色能源实践。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利用工程土方、再生建材等资源提升区域地块高程。三是统筹推进循环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配置污水处理设施,构建尾水资源化再利用系统,确保园区污水处理率达到100%,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四是提前谋划新一代信息网络和设施建设。布局数字技术、数字园区、数字场景,支持农业、自然资源、气象等数据资源交互平台建设。

  (五)布局优质民生服务

  一是提供优质服务设施。依托横沙乡现有学校、养老院等设施基础,补充商业综合体、社区医院等便民服务设施,增加园区导入人口需要的休闲娱乐设施,服务多层次人群生活需求。二是增加创新智慧设施。对园区服务人群变化实施前瞻性研究,围绕农业科创科研需求,定向供给创新智慧型基础设施和服务空间,增加商业设施、绿地等青年友好型场地。三是旅游配套设施。统筹考虑农业生产、科普教育、休闲观光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布设观光通道、旅游服务设施,打造农耕文明体验、农业现代技术展示、娱乐消费等空间节点,承接市民休闲需求,增强现代农业体验功能。四是完善科普教育设施。注重科普教育场景营造,充分展现横沙新洲独特生态优势和生态保育功能。结合农田设施、工厂化设施建设,加强自然教育与科研科普功能导入,推动各类空间复合利用。

  (六)专注营造品质空间

  一是塑造现代农业文明空间景观肌理。建立高产优质、高效低耗、生态环保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形成耕地集中连片、蓝绿网络连通、滩涂自然延展的空间景观肌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一体化保护修复。二是凸显河口沙岛地域文化景观基因。充分尊重自然演进规律,延续传统生态智慧,发掘长江河口冲积沙岛地区的自然人文景观资源特质,保护滨海圩田、滧港沙岛等地貌特点,承继长江河口沙岛文化景观特质。三是发挥基础设施宜游宜学景观价值。构建绿色基础设施体系,提高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将防护堤坝等灰色基础设施进行自然化、生态化、艺术化设计,构建“蓝—绿—灰”结合的岸线韧性安全系统,打造公共开放的岸线游憩空间,提升区域旅游吸引力。

  五、政策措施

  (一)创新体制机制

  一是完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园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将园区开发建设作为市级重大战略布局,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上海现代农业产业园(横沙新洲)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建立各成员单位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园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实施。二是完善管理机制。落实园区开发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国际化标准、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发展模式和经营模式。三是强化考核监督。开展规划后评估,完善自查、第三方监督等机制,推动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等落实。

  (二)开展先行先试

  支持园区开展制度创新、政策创新,构建符合国际大都市需求的现代都市农业政策体系。探索建立顺应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迎合未来农业发展趋势、满足市民多元需求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建立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结合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升级园区涉农产品、装备、科技的资源配置和服务能力,试点建设“园中园创新试验区”。

  (三)完善支持政策

  加大产业园建设用地保障力度,加快园区土地供应速度,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土地整治项目推进、土地权证办理和土地供给机制。提高园区基础建设财政支持力度,推进交通、能源等规划基础设施和综合配套服务设施落地。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形成多元投入机制。用好各级各类年度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等。支持和引导园区申报中央和全市相关农业、科技等项目,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资本、社会资本等设立产业基金参与园区建设发展,为园区企业引进人才、技术、创新项目开发等提供资本支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重点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园区通过农业信贷担保服务,获得周转资金,降低运营成本。创新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园区建设。探索现代农业产业园的PPP模式,引导社会力量为园区建设提供更多融资支持。参照国内及本市有关经验,研究园区财税支持政策。引育结合、强化供给,形成与园区发展相适应的专项人才政策。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评价评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四)推进开放合作

  采用“政府引导、企业主导”方式,强化园区主体责任,加强产业导入力度,鼓励国际国内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大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加大园区发展规划与政策的宣传力度,树立园区作为上海现代农业展示窗口的形象,注重园区品牌推广。紧密衔接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搭建园区与国内外政府、园区与企业的合作平台,形成园区合作长效推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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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研发补助资金,税务处理要清晰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研发支出是证券监管关注的重点事项之一。从公开披露的信息看,不少企业收到政府直接拨付的研发补助资金后,存在税务处理问题。比如,芯密科技2025年6月16日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2023年共计收到科研项目政府补助2250万元,公司基于当时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将收到的政府补助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2024年,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调整了对收到的科研项目政府补助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认定,并于当期补缴了企业所得税,产生滞纳金25.10万元。这个案例提醒相关企业,在处理研发补助资金时,需要审慎考量多方面因素,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024年,A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某工艺技改项目。该公司当年共发生自主研发支出400万元(包含政府补助资金),并已全部费用化,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

  假设企业取得的研发补助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此类费用或折旧、摊销也不能加计扣除。因此,A公司用于研发项目的政府补助资金10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须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A公司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当A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时,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将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同时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收入。由于A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A公司在纳税调整时,需对当期计入损益的不征税收入额进行纳税调减。同时,A公司需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应按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减去上述纳税调增部分,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在实务操作中,A公司应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第6行第2列“财政性资金”栏次、第3列“金额”栏次、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栏次,均填入100万元;在第6行第10列“支出金额”栏次、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栏次,也填入100万元。以上数据会自动同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第4列和第25行第3列,最终实现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100万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纳税调增100万元。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1行“本年费用化金额”栏次金额,应为企业研发支出扣减调增金额后的余额,即400-100=300(万元)。

  若A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采用“净额法”核算,在企业会计处理上,应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冲减研发费用,即政府补助资金最终没有体现在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中。在这种情况下,税会处理口径一致,不涉及纳税调整,A公司可按会计处理上已冲减的研发费用金额,确认企业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按应税收入处理,可加计扣除

  2024年,B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某研发项目。该公司当年共发生自主研发支出400万元(包含政府补助资金),并已全部费用化,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假设B公司取得的研发补助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虽然可以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但B公司选择按应税收入作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B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依然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方式,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下,企业需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有所区别。在“总额法”下,B公司的会计处理是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研发费用核算,同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公司可按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400万元进行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

  在“净额法”下,B公司会计处理是以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直接冲减企业研发费用,此时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格外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规定,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案例中,B公司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应税收入,如果同时进行收入调增和成本费用调增,其在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按冲减前的余额400万元作为扣除基数。实务操作中,B公司需要将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将会计上已冲减的研发费用200万元,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或《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等附表进行纳税调减。

  B公司如果未对研发补助和支出事项进行纳税调整,加计扣除的金额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存在未充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税务风险。笔者提醒,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应税收入,为避免进行纳税调整,防范未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风险,建议企业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核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事项进一步明确

近期,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部署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随后,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解读,供读者参考。

  1、政策重点内容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7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是符合条件的其他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问: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7号公告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如何办理?有无时限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三个重要概念

  问: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例如,某纳税人2026年1月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纳税人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55万元,其他增值税销售额为45万元。那么,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为55÷(45+55)×100%=55%,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例如,某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收款40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同一计算期间内收到的预收款转化形成的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此外还发生其他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400+1000-200)÷(400+1000-200+600)×100%=67%,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3、政策细节分析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在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万元、30万元和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纳税人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能否适用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7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不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无法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留抵退税政策。但是,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应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问:同时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规定的,应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例如,某纳税人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制造业业务,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销售额200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400万元,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按照“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该纳税人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比重为400÷(400+200)×100%=67%,比重大于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同时,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200+400)÷(400+200+400)×100%=60%,比重也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该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但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4、留抵税额计算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例如,某制造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80%,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500×80%×100%=400(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9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90%×60%=54(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例如,A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000-2000)×90%×60%=3240(万元)。

  B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8370(万元)。

  问: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5年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200÷400×100%=50%。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5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50÷200×100%=75%。

  问: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20号公告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须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2019年4月—2025年9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万元,期间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0万元。该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2025年10月,该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进项构成比例为1600÷2000×100%=80%,无须扣减转出的100万元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