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23]10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8
文号:哈政规[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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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

哈政规〔2023〕10号              2023-03-2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8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政府依法做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的,适用本规定。

  二、实施主体

  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以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其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一般程序规定

  (一)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市)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持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房屋征收明细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联合实地查看,共同核查被征收不动产权属情况。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已经生效的征收决定、征收公告、不动产权属证书、承诺书、征收现场实地查看记录等登记所需材料,以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确权结果和审核意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房屋征收部门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时,对确实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在登记完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告作废。

  四、特殊情况规定

  涉及已被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已设立抵押权登记、异议登记或者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限制登记类的不动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国家机关或者相关权利人解除对不动产的查封、抵押、异议或者预告情形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一)对已被依法查封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查封机关,在查封机关出具解封手续或者查封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二)对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对存在异议登记的不动产,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房屋征收部门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或者在异议登记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对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决定生效后及时通知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出具书面同意的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或者在预告登记失效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五、其他事宜

  按照本《规定》完成注销登记后出现的信访、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解读

  2018年8月30日,我市印发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20号,以下简称《规定》)。目前,《规定》上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此,需对该《规定》的有关法律政策依据进行调整,其他内容未作修改。

  一、制定的背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目的。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项目等征收工作,与被征收不动产注销登记工作有效衔接,确保建设项目的用地供给和建设项目的早日开工并投入使用。

  二、制定过程

  (一)征求意见情况。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多次组织相关业务处室、法律顾问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此类问题,并在中心内部征求了修改意见。初稿形成后,向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征求了意见并完善后,经市政府审核同意,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二)合法性审查情况。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经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法规信访处和市政府办公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备案。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指哈尔滨市城区范围内,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征收范围内不动产注销登记,适用《规定》。

  (二)关于程序。《规定》设置了嘱托注销、实地察看、提供要件、注销登记4项一般程序,并对履行程序时嘱托注销的前置条件,出具嘱托的主体、形式、提供的要件,察看的部门、形成的记录、公告作废程序等方面都做了要求。

  (三)后续问题。对出现的信访、纠纷、涉法涉诉等问题,《规定》对责任主体也进行了明确,即由属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四、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为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日常解读人为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房地登记管理处,联系电话为0451-87153313。

  五、其他事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1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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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