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地区[2023]30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3
文号:发改地区[2023]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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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发改地区〔2023〕302号            2023-03-23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产业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以及制定实施人才、土地等产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请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对鼓励类产业予以积极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好《产业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产业目录》的实施做好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产业目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以横琴为载体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多次赴横琴视察,就粤澳合作开发横琴发表系列重要讲话,强调建设横琴的初心就是为澳门产业多元发展创造条件。2021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主要目的是,统筹发挥好政策效应和市场力量,有序引导横琴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国内外优质企业加快集聚,更好支撑澳门产业多元发展,帮助澳门解决经济结构相对单一、发展空间受限等突出问题,促进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澳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注入新动能。

  为此,我委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关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抓紧编制《产业目录》。编制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包括粤澳双方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建议。《产业目录》成稿后,我委委托有关方面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问:《产业目录》编制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产业目录》编制过程中,我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横琴开发开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横琴方案》要求,紧扣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目标,按照“聚焦、务实、利长远”的原则,遴选符合横琴区情的产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把准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正确方向。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多、覆盖面广,但并不是所有门类都适合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横琴方案》立足横琴发展基础、澳门产业优势、澳门社会期望等实际情况,确定了横琴合作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即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现代金融等。编制《产业目录》,要紧紧围绕《横琴方案》明确的四大产业,坚持用全产业链发展理念鼓励、引导、支持产业补链延链强链。

  二是突出琴澳优势细化具体产业门类。在四大产业范畴中,《产业目录》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进一步突出琴澳优势细分领域及关联门类,力争尽快落地一批产业、解决一批就业,让澳门各界实实在在享受到横琴发展成果。比如,澳门中医药产业比较优势明显,《产业目录》将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中成药、药食同源、中药经典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加工生产、检测、认证产业化标准建设等纳入其中。琴澳旅游及会展合作基础较好,《产业目录》将多种旅游业态及会展相关服务作为鼓励发展对象。

  三是着眼长远预留产业发展空间。当前,横琴开发开放进入了乘势而起、加速发展的新阶段,尽管产业发展基础还相对薄弱,但未来大有可为。顺应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着眼横琴长远发展,《产业目录》将量子、类脑、人工智能、基因测序、干细胞等一批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应用纳入鼓励类产业,引导横琴加大对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培育,为横琴发展增添新活力。

  问:《产业目录》如何处理好与国家有关产业目录的关系?

  答:《产业目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有关产业目录进行了充分衔接,并结合横琴实际作了差异化安排。

  一是立足横琴独特的战略使命和有限的土地空间,《产业目录》并未直接将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全部纳入,而是聚焦《横琴方案》四大类产业,兼顾教育、医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部分产业,共计五大类185条。

  二是在符合市场准入、国际环境公约要求和行业管理规范前提下,《产业目录》适用于在横琴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不再区分内、外资鼓励类产业目录,从而更好地便利澳门企业到横琴投资兴业。

  三是国家产业目录中淘汰、限制类产业一律不纳入《产业目录》,同时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产业发展底线上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问:《产业目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产业目录》是横琴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以及制定实施人才、土地等产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结合职能,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对鼓励类产业予以积极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作为《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土地供给、人才政策等方面为目录内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产业目录》中部分产业已纳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产业目录》今后如何修订?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产业目录》的实施做好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未来根据横琴发展需要,我委将适时对《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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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