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地区[2023]30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3
文号:发改地区[2023]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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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通知

发改地区〔2023〕302号            2023-03-23

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产业目录》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以及制定实施人才、土地等产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请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对鼓励类产业予以积极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好《产业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委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产业目录》的实施做好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2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产业目录》)。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

  问:请介绍一下《产业目录》制定的背景及过程。

  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以横琴为载体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多次赴横琴视察,就粤澳合作开发横琴发表系列重要讲话,强调建设横琴的初心就是为澳门产业多元发展创造条件。2021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横琴方案》),明确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其主要目的是,统筹发挥好政策效应和市场力量,有序引导横琴产业发展方向,推动国内外优质企业加快集聚,更好支撑澳门产业多元发展,帮助澳门解决经济结构相对单一、发展空间受限等突出问题,促进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澳门“一国两制”实践行稳致远注入新动能。

  为此,我委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有关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抓紧编制《产业目录》。编制过程中,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包括粤澳双方在内的各方面意见建议。《产业目录》成稿后,我委委托有关方面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经报请国务院同意后发布实施。

  问:《产业目录》编制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产业目录》编制过程中,我委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横琴开发开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横琴方案》要求,紧扣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目标,按照“聚焦、务实、利长远”的原则,遴选符合横琴区情的产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是把准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发展的正确方向。国民经济行业门类多、覆盖面广,但并不是所有门类都适合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横琴方案》立足横琴发展基础、澳门产业优势、澳门社会期望等实际情况,确定了横琴合作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即科技研发和高端制造、中医药等澳门品牌工业、文旅会展商贸、现代金融等。编制《产业目录》,要紧紧围绕《横琴方案》明确的四大产业,坚持用全产业链发展理念鼓励、引导、支持产业补链延链强链。

  二是突出琴澳优势细化具体产业门类。在四大产业范畴中,《产业目录》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进一步突出琴澳优势细分领域及关联门类,力争尽快落地一批产业、解决一批就业,让澳门各界实实在在享受到横琴发展成果。比如,澳门中医药产业比较优势明显,《产业目录》将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中成药、药食同源、中药经典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加工生产、检测、认证产业化标准建设等纳入其中。琴澳旅游及会展合作基础较好,《产业目录》将多种旅游业态及会展相关服务作为鼓励发展对象。

  三是着眼长远预留产业发展空间。当前,横琴开发开放进入了乘势而起、加速发展的新阶段,尽管产业发展基础还相对薄弱,但未来大有可为。顺应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着眼横琴长远发展,《产业目录》将量子、类脑、人工智能、基因测序、干细胞等一批新兴科学技术研发与应用纳入鼓励类产业,引导横琴加大对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培育,为横琴发展增添新活力。

  问:《产业目录》如何处理好与国家有关产业目录的关系?

  答:《产业目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等有关产业目录进行了充分衔接,并结合横琴实际作了差异化安排。

  一是立足横琴独特的战略使命和有限的土地空间,《产业目录》并未直接将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全部纳入,而是聚焦《横琴方案》四大类产业,兼顾教育、医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部分产业,共计五大类185条。

  二是在符合市场准入、国际环境公约要求和行业管理规范前提下,《产业目录》适用于在横琴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不再区分内、外资鼓励类产业目录,从而更好地便利澳门企业到横琴投资兴业。

  三是国家产业目录中淘汰、限制类产业一律不纳入《产业目录》,同时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准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产业发展底线上与国家现行规定保持一致。

  问:《产业目录》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产业目录》是横琴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以及制定实施人才、土地等产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广东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结合职能,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要素保障等方面对鼓励类产业予以积极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作为《产业目录》的执行主体,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在土地供给、人才政策等方面为目录内产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产业目录》中部分产业已纳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产业目录》今后如何修订?

  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产业目录》的实施做好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未来根据横琴发展需要,我委将适时对《产业目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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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