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文时间: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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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tc@pbc.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0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邮编: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跨境税费征求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67。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

  附件1: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2:《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收入(以下统称税费)跨境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办理,依据本通知执行。

  二、跨境税费缴库业务分为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经收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经收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所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能力。

  三、跨境税费缴库时,国库经收处可以将税费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以下简称 TIPS)电子缴库方式(以下简称 TIPS 方式)缴入国库;也可以将税费通过向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转账方式(以下简称转账方式)缴入国库。国库经收处通过 TIPS 方式将境外税费缴入国库的,其业务系统应当接入 TIPS。

  四、通过 TIPS 方式将跨境税费缴入国库的业务处理

  (一)缴款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时税费缴纳方式选择银行端查询缴税。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素,缴款人应当将税费款项汇到境内国库经收处账户。其中,汇款凭证中的收款银行名称填写为国库经收处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为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名称及其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纳税人识别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征收机关代码等信息。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将资金存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可以将资金先存放于暂收内部户中,再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及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发起 TIPS 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按照 TIPS 税收缴库业务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缴入国库。

  (三)缴款人汇款金额大于应缴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发起 TIPS 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完成缴库后,及时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多余金额退回原汇款账户。缴款人汇款金额小于应缴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及时将人民币标价的缴款人资金差额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通知缴款人及时补齐款项,补汇时汇款各项要素应当与原汇款保持一致,国库经收处在款项补齐后按规定办理缴库;缴款人无法在税费限缴日期前补齐款项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金额及时退回原汇款账户。

  五、通过转账方式将跨境税费缴入国库的业务处理

  (一)缴款人应当在办理汇款前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素,将税费通过国库经收处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其中,收款银行填写国库经收处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收款国库名称以及国库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缴款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和税(费)种。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应当将资金存放于“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可以将资金先存放于暂收内部户中,再由国库经收处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及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税费资金划转收款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划款时应当注明汇款用途(附言)信息。

  (三)国库收到国库经收处划来的税费资金后,业务流程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 号)执行。

  六、跨境税费退库业务的处理

  (一)跨境税费缴库后需要退库的,退税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以下简称退税申请人)发起退税申请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境外收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收款人账号名称及地址、汇款用途等汇款信息及退税申请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退税申请审核通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或退库审批表)、原缴款证明以及汇款信息,一并送交原收款国库。

  其中“税收收入退还书”中的收款银行应当依据《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 号)列明,同时收款人名称、账号应当分别填写为国库经收处开设账户名称和账号。对国库经收处的其他要求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 号)执行。原缴款币种为外币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盖“可退付外币”戳记,并根据境外缴款人缴纳的税费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

  (二)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手续,将退库资金划转国库经收处,并将汇款信息传递至国库经收处。

  (三)国库经收处于收到退库资金和汇款信息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资金汇划至境外缴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对应国库、税务部门反馈相关信息。退库币种为外币的,国库经收处应当根据当日外汇卖出价折成指定外币币种相应数额。如退库资金不足汇兑费用,国库经收处应当将资金退回国库,国库将相关情况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转告退税申请人。

  (四)社会保险费退付业务,按照现行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的信息申报

  (一)国库经收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的收(汇)款人名称填列收(付)款国库名称,主体标识码填列收(付)款国库所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国库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标识码;交易编码根据税费性质选择填列。收款人(或申请人)签章处注明收款国库名称。退回税费时的交易编码应当与原汇入款项交易编码对应,并在“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

  国库经收处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申报手续后,应当及时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有关联次交国库部门,由国库部门核对有关收付款人、人民币金额等信息并专夹保管。

  (二)国库经收处办理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八、开展跨境税费缴库业务的地区,地方国库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制定辖内具体工作方案,视本辖区业务情况,在方案中明确有关国库经收处信息,国库部门、国库经收处与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退税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样式和传递方式等内容,并在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入库的前提下,稳慎开展此项工作。

  九、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各参与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账务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尽快查找原因并及时处理。

  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进行指导,并依法对其开展检查监督。

  十一、本通知涉及业务处理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二、本通知其他未尽事宜,按《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 号)执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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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