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商务电商字[2023]9号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23
文号:深商务电商字[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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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深商务电商字〔2023〕9号         2023-03-23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馈。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

2023年3月23日

深圳市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放宽市场准入若干特别措施的意见》(发改体改〔2022〕135号)、《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抢抓数字经济和直播经济发展机遇,积极培育发展直播经济,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直播电商新高地,加快新型消费提质扩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综合授权改革试点,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驱动、融合发展,借助深圳跨境电商产业优势,加快全市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助力深圳建成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深圳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直播电商之都。

  (一)壮大直播电商主体

  到2025年,与多个头部直播电商平台深度合作,培育和引进100个以上直播电商头部服务机构,建设50个以上具有产业带动效应的直播电商基地和园区,带动100家以上深圳品牌企业开展自播业务。

  (二)打造直播+产业模式

  依托深圳打造“20+8”产业集群的优势,推动直播+产业集群模式应用,引领深圳直播电商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增强直播电商人才力量

  推动50名以上具有影响力、带动性强的知名主播在深圳发展,培育3000名以上直播带货达人和10000名以上直播电商专业服务人才。

  (四)提升直播电商带动效应

  到2025年,直播电商销售额超3000亿元以上,带动深圳网络零售经济实现质的飞跃。

2023-2025年推进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主要量化指标

  二、重点任务

  1.加快直播电商基地建设。鼓励特色产业带、产业园区、办公楼宇、专业市场运营方与知名电商平台、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建设具有场景布景、内容制作、直播设备、选品展示等多功能、“一站式”的直播电商基地。推荐电商直播基地参与国家、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评选和认定。各区应结合实际在场地、仓储、网络、生活配套设施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条件,特别是满足直播电商从业人员对胶囊公寓、夜间餐饮等方面的需求。(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市商务局)

  2.鼓励电商平台创新发展。充分利用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契机和制度优势,推动直播电商平台在深设立功能性总部或区域总部,将跨境电商+国际化网络直播平台落地深圳,带动国货国潮提升国际影响力。依托深圳产业优势,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直播业务,打造具有影响力的电子产品、服装鞋帽、生活用品等直播专区。与电商直播平台建立高效的沟通渠道,帮助电商企业快速适应平台规则变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3.打造直播专业服务生态。加速培育引进优质运营服务商、数字技术服务商、供应链服务商等专业服务机构,提升营销策划、技术应用、模式创新、产品供应、仓储物流等全产业链服务水平。引导专业服务机构间加强资源整合、壮大机构规模、提升服务能力,与各大直播电商平台建立长期合作,积极成为平台官方认证专业机构。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直播业态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吸引知名创投风投机构设立直播经济专项基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交通运输局、地方金融监管局)

  4.推动直播电商供需链建设。鼓励深圳服装、美妆、珠宝和消费电子等优势产业带企业和时尚产业与直播深度融合发展,支持品牌企业、实体店铺、展示中心、工厂仓库等建立选品中心,通过自播业务密切关注市场热点需求,打造直播爆款产品,带动和扩大销售规模。鼓励企业自建直播电商云仓储基地,将直播电商与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等不同层面深度融合,提高销量与供应链协同效率。加强大数据应用载体建设,构建客户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联动直播电商企业、制造商、品牌商等,缩短供应链环节,减少信息差,提高信息反馈和产销速度。推荐直播电商企业参与国家、省级示范企业评选和认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5.打造直播人才集聚高地。依托直播平台和MCN机构,整合对接专业市场和供应端资源,培养一批直播电商头部主播。依托院校和专业培训机构,开发主播培训课程,培养相关专业学生和新就业人员成为新人主播。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培训机构、直播基地联合培养直播专业服务、供应链管理和技术应用等复合型人才。推行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自主开展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有关单位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互联网营销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教育局)

  6.发挥公共服务体系优势。通过电子商务大讲堂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大数据核心理论、短视频拍摄与剪辑、主播人设打造、主播话术、直播间搭建、直播选品、直播运营等直播基础知识的培训。倡导直播电商相关机构、直播电商基地等通过定期举办网红经济专题讲座和直播电商知识沙龙等直播电商系列活动,不断提升网络销售技能和电商直播水平。组建直播电商专家智库,开展深圳直播电商高质量发展规划研究工作,为直播电商企业直播电商发展情况报告和研究成果,指导直播电商企业经营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7.拓展直播电商应用场景。积极发挥直播电商全天候带货特点,打造直播+产业集群应用模式,鼓励实体企业与直播电商专业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开展网络直销、网上订货、渠道导流等业务,开拓网络销售渠道。鼓励探索多元化直播电商应用场景,发展“流量经济+直播带货”模式,发挥主播关键意见领袖(KOL)的作用,引导粉丝购物消费。积极引导住宿、餐饮、旅游、汽车等行业以及专业批发市场、传统商贸企业开展直播业务,发展“线上引流+实体消费”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政府)

  8.打造深圳直播电商IP。鼓励服装、珠宝、眼镜、手表、消费电子、箱包、化妆品等品牌企业借助深圳建设全球重要影响力消费中心城市的契机,凸显品牌特色,打造深圳直播品牌IP。鼓励直播平台和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团队包装策划,塑造主播人物形象,增加主播的粉丝和人气,打造深圳直播人物IP,通过人气主播转型直播带货,提升产品品牌知名度。支持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生产适合网络零售和消费者喜爱的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提升品牌竞争力。(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

  9.营造直播电商发展氛围。大力推进“展会+直播”,结合深圳国际会展之都的建设,鼓励本市会展企业与直播电商平台、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创新展会模式。结合深圳购物季、时装周等活动开展“直播+特色农产品”、“直播+夜经济”等多行业、多形式、多主题的电商直播活动。通过直播平台和职业院校联合开展直播大赛,提升直播带货技巧和影响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线上媒体与线下媒体相结合,大力宣传推介直播电商,挖掘报道直播电商机构,网红主播、直播活动等直播电商相关信息,营造深圳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政府)

  10.强化直播技术创新引领。支持产业基地、专业机构加大数字化实时布景、AI+MR交互体验等新技术研发应用,积极探索运用5G、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高清影像、虚拟主播、元宇宙场景打造等创新技术。推动直播电商平台借助大数据分析等专业技术开展快速内容审核和精准流量投放等工作。对企业开展直播电商相关技术研发应用、业务模式创新等投入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推动直播电商规范发展。加大《电子商务法》《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监管部门对直播电商进行分级分类监管,相互协调配合,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宣传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营造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鼓励机构在直播电商重点领域开展物流、支付、供应链等方面标准的研制及应用。推动建立直播电商信用服务体系,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直播信用服务标准建设,搭建直播电商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鼓励直播电商平台接入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等方面协作共享,推进直播电商领域多方协同治理。优化直播电商领域税法普及的方式和力度,灵活采取多种形式提供税费政策辅导,不断推动直播电商企业和个人合规经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管局、深圳市税务局)

  三、组织保障

  12.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直播电商发展,将发展直播电商列入年度商务重点工作。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电商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和供应链企业共同参与的联合工作机制,帮助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全方位支持直播电商发展,有序推进直播电商各项工作落实。(市商务局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13.优化政策支持。完善《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直播电商企业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直播技术创新项目,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后,按规定给予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对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成果转化要求,并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品牌企业,给予相应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对符合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的项目,按规定给予时尚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时尚产业企业,按其数字化转型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资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保障局)

  14.坚持制度创新。对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直播电商发展势头较好的城市进行深入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理念,开展直播电商领域政策制度创新,深化包容审慎监管,健全容错机制,指导促进我市直播电商领域发展。组织政企对接活动,倾听企业声音,了解发展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协调解决核心矛盾,助力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15.发挥协会作用。充分调动协会主观能动性,联合深圳直播电商领域相关协会,编写直播电商领域规范,筹划组织直播电商领域峰会、直播电商与供应链企业对接大会等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大型活动,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协会“搭桥”、企业配合的政企联动局面。发挥协会促进行业自律的作用,采取政府指导、协会组织、社会参与的方式,引导企业和主播诚信规范经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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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