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注协[2023]18号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3-29
文号:皖注协[20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40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若干措施》的通知

皖注协[2023]18号            2023-3-29

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严的基调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大会精神及省财政厅党组部署要求,现将《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安徽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3月29日

持续深化“一改两为”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坚持严的基调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工作效能大会精神及省财政厅党组部署要求,结合行业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紧扣高质量发展,提升监督效能

  1.强化行业自律监督。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拟订我省行业加强财会监督具体实施方案,依法履行财会监督职责,提升自身监管水平。积极参与构建监督主体横向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提升监督效能。

  2.开展“清挂名”专项行动。紧抓注册会计师注册“入门关”,严防被清理挂名注师再次注册的风险,继续在任职资格检查和执业质量检查两环节发力,严查彻查挂名执业行为,探索公开曝光会员执业违规行为的机制。

  3.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所”进行“回头看”和整改帮扶,走访三成以上的新设所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助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反不正当竞争实施意见》落地,重点关注评估机构在项目招投标中的低于成本价竞标、编制虚假信息宣传等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4.推进党建业务深度融合。制定支部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任务清单,印发行业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工作方案,建立全员学习、调度推进、指导督导、信息报送等工作机制。抓好支部和行业主题教育,制定发挥执业机构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若干措施等。推进行业党委自身建设,强化基层基础作用发挥,抓好党支部书记和党务工作者“两支队伍”。提升行业党建品牌质量。深化统战群团工作。

  二、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治理效能

  5.深化“放管服”改革。探索推动注册、转所、年检等各项业务实行“一网通办”,加快操作生成注册会计师电子证照进度,进一步优化网上年检流程,加快审查效率,力争做到“随报随检”“应检尽检”、年检100%全覆盖。

  6.落实行业“减税降费”政策。持续跟进宣传事务所应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清单,让事务所最大程度了解和享受税费优惠;依据上级协会会费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安排2023年度协会会费减免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执业机构负担。

  7.完善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优化“促进就业指标”“一体化管理”“处理处罚”等指标的评分方法,力争综合评价覆盖全省三成以上事务所,加强对前50家事务所的信息披露,强化综合评价工作宣传引导。

  8.健全行业自律监督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实施细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办法》等四项行业自律监管制度,建立起我省行业自律监管制度体系。

  9.发挥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优化专门专业委员会设置,完善惩戒、申诉的程序和决定机制,提高监管执行效率,规范行业自律性惩戒工作程序,积极推动惩戒、申诉、维权等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加大专家帮扶力度,做实执业风险提示专栏。

  三、聚焦为民办实事,提升服务效能

  10.做好考试服务保障。牢固树立以考生为中心的理念,及时解决考生困难,维护考生利益。继续将“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作为全年考试工作主基调,精心组织实施考试保障工作。及时回应考生咨询,耐心细致做好考生服务工作,确保考试安全有序、万无一失。

  11.抓好人才队伍培养。优化继续教育培训课程,举办案例风险警示培训。加强分层分类、重点人群和关键少数的培训。着力培养行业高端人才,在第一批50名高端人才的基础上,再选拔60名高端人才,打造一支高素质、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

  12.组织开展调查研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立足职能职责选定调研主题,明确基础目标和完成时限,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掌握行业实情、帮助问题解决,使调查研究同中心工作和决策需要紧密结合起来,更好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13.落实行业优质服务奖励。持续开展促进执业机构优质服务奖励工作,通过实地走访、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事务所需求建议,完善奖励办法,做好宣传解读和政策落实,进一步激发执业机构的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

  14.加强行业交流与宣传。加强与中注协、中评协的联系汇报,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积极争取工作指导和政策支持。对标沪苏浙先进管理经验,提升工作标杆。发布《安徽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价值报告(2022)》,展示行业在服务美好安徽建设过程中的专业价值及贡献。

  15.持续提升作风效能。组织行业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发挥行业优势做好乡村振兴定点帮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实施细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发扬自我革命精神,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全面提升服务和监管效能,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作风保障。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