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23]7号 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13
文号:温政办[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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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23〕7号             2023-01-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化行业改革,坚持科技创新驱动,以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两大万亿”产业培育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点举措

  (一)促进转型升级。

  1.加大产业培育力度。实施建筑企业差异化培育,梳理产业链扶持名录,对名录内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精准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指导帮扶骨干企业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鼓励中小建筑企业发掘自身特长,在“专精特新”市场塑造核心竞争力。拓宽建筑企业“强企”和“成长型企业”评选范围,支持交通、水利和各细分领域骨干企业申报建筑企业“强企”和“成长型企业”,并在企业融资、工程担保、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2.创新企业经营模式。鼓励我市建筑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模式进入城乡风貌、未来社区、未来乡村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支持施工企业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与央企联合,争取在市政、交通、水利方面获取业绩、提升市场竞争力。市、县政府每年需在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进行央地合作试点。支持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建筑业强企与房地产头部企业联合进行片区综合开发,发挥政策、资本、产业三级驱动作用,推动片区综合发展。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开展工程总承包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的评选活动,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推动建筑企业现代化制度改革,支持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经营水平,实施质量标准化行动,在市场经营、技术进步、项目管理、人才培养方面引领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对施工资质首次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600万元;对资质首次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20%,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元<施工总承包>或2亿元<工程设计企业>的,奖励剩余80%);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扩大产业规模,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4.加快专业企业发展。加大对矿山井巷业、桩基、装饰装修、钢结构安装等专业企业扶持力度,鼓励钢结构、智能化、装饰、安装等专业企业做强做精,晋升资质等级,争取获得一级资质的奖励30万。对在本市承建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奖励30万元。对在本市承建项目获得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5.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奖项的企业,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对本市承建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本市建筑企业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20万元;获“钱江杯”“瓯江杯”的承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市级示范或优良标准化工地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水利、交通部门创优夺杯同等奖项奖补金额参照本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二)坚持集聚发展。

  6.优化建筑产业布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加强对建筑产业集聚发展的土地要素支持。鼓励各地根据区域建筑业发展特点和产业布局打造协同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区集群。对总部经济园内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属地政府发文表彰。强化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建筑业设备、材料后方堆场在土地供应、场地租赁等方面要素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7.加强产业工人培育。建筑工种按规定纳入人社部门的技能培训目录,并对产业工人的培训经费进行补助。支持建筑产业工人孵化基地建设,鼓励专业院校与企业整合共享教育资源,强化建筑业全链条技术技能人才培育。支持产业园组织对特殊工种的技能培训,发挥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对装配式建筑工人、BIM技术人员的培训作用,提高产业工人队伍专业技能素质。鼓励央企、国企在产业基地开展劳务招工。探索建立建筑工人信用体系,建设兼顾合法权益保障和恶意讨薪惩处的部门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

  8.建立建材集采平台。支持建筑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供应商、建筑企业和金融机构融合发展,建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建筑建材集采平台,实施以项目部为风控主体的新型融资模式。探索建立配套建材质量溯源监管制度,加强质量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三)优化市场环境。

  9.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对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实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存在争议的项目,在期限内对无争议的部分先行结算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无法达成一致的部分另行通过争议解决途径处理。咨询企业超期未办结结算项目,由委托方予以公开,并书面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扣分。进一步健全预售资金全流程监督机制,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除购买设备材料费用外预售资金需直接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的,应以项目公司为单位办理结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温州银保监分局)

  10.建立统一开放市场。依托督查、巡察机制,打破县域间市场壁垒,推动建设领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总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再分配制度实施经验,有效发挥税源管理对建设统一开放市场的促进作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四)强化科技创新。

  11.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支持行业协会建立BIM应用公共平台,建成公共平台后,市财政按照投入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建筑企业联合高水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建筑科技平台,推动政、产、学、研融合,促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对主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12.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引导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建造产业体系。支持钢结构企业加强创新研发、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发挥新型建筑工业化系统集成综合优势,落实标准化设计、工业化建造与建筑风貌有机统一的建筑设计要求,提升系统集成及工程承包能力,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五)加强市场培育。

  13.深化工程招投标改革。进一步推行招投标项目资格预审应用,资格预审条件设置应与工程项目需求相匹配。对必须招标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鼓励投标企业(包括同一资质)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招标条件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深化“评定分离”方法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依法赋予招标人自主权,依法落实招标人参与评标、定标的义务,实现招标人责权利相统一。定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综合实力、履约记录、信用等级及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维保便利化等因素选择中标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局)

  14.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世界温州人”大会影响力,搭建在外温商与本地企业洽谈业务的平台。支持全国异地温州商会和在外温企、温商带动产业发展,对选用本地建筑企业进行项目施工的市外温企、温商,优先推荐为优秀企业或企业家。对我市建筑企业承接的市外工程项目可参与“瓯江杯”评选活动,在企业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评选考核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以全链条扶持名录企业为重点,搭建建筑企业业务信息融通平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平台与我市建筑业示范企业进行业务接洽,带动产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投资促进局)

  15.推行工程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未来社区、片区开发等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宜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局)

  二、强化人才支撑

  16.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新型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申报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校企联合开展建筑技能大赛。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每人最多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17.加大人才奖励力度。组织开展“建筑业工匠大师”评审,对获得“建筑业工匠大师”称号的,给予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人才住房租售和子女就学保障,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优待参照《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措施25条》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三、强化要素保障

  18.完善产业政策体系。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主轴,完善配套“1+X+N”政策体系。“1”是指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主旨;“X”指提升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质效;“N”是指培育建筑业建材集采、新时代产业工人孵化、矿山井巷企业等产业平台,形成立足实际、创新载体、培育特色、统筹推进的建筑全产业链发展大格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19.健全司法保障机制。提高服务建筑产业领域的司法保障力度,建立协同推进建筑产业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开设常态化工作对接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建筑产业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加强对建筑企业资产产权、资金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问题的指导,依法降低保全、执行等措施对建筑企业的不利影响。开设农民工工资案件解决“绿色通道”,大力落实快立快审快执的工作要求,减少诉讼对项目建设的影响。严厉打击伪造印章、公文及证件等违法行为。加强标化履约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围、串标等严重违法行为,深化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局)

  20.强化金融支持力度。探索设立建筑业专项转贷基金,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继续加快推动建筑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发行债券。支持金融系统积极开发涉建筑业金融产品,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信贷流程,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贷款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全市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名单为审核节点。

  (二)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三)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奖补均受总量控制。

  (四)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五)关于文件实施期限。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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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