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23]7号 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13
文号:温政办[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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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23〕7号             2023-01-1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4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化行业改革,坚持科技创新驱动,以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两大万亿”产业培育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意见。

  一、重点举措

  (一)促进转型升级。

  1.加大产业培育力度。实施建筑企业差异化培育,梳理产业链扶持名录,对名录内企业实施一企一策,精准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指导帮扶骨干企业提升资质等级、拓展资质种类。鼓励中小建筑企业发掘自身特长,在“专精特新”市场塑造核心竞争力。拓宽建筑企业“强企”和“成长型企业”评选范围,支持交通、水利和各细分领域骨干企业申报建筑企业“强企”和“成长型企业”,并在企业融资、工程担保、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

  2.创新企业经营模式。鼓励我市建筑企业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等模式进入城乡风貌、未来社区、未来乡村等领域开展“投建营一体化”业务,支持施工企业参与轨道交通、机场设施、综合管廊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建筑业现代化示范企业与央企联合,争取在市政、交通、水利方面获取业绩、提升市场竞争力。市、县政府每年需在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进行央地合作试点。支持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进行联合、兼并、重组,推动建筑业转型融合发展。支持建筑业强企与房地产头部企业联合进行片区综合开发,发挥政策、资本、产业三级驱动作用,推动片区综合发展。支持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开展工程总承包优秀企业和优秀项目的评选活动,通过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积极推动建筑企业现代化制度改革,支持企业通过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经营水平,实施质量标准化行动,在市场经营、技术进步、项目管理、人才培养方面引领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对施工资质首次晋升至特级(综合资质)和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600万元;对资质首次晋升至施工总承包一级(甲级)和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晋升当年奖励20%,次年起两年累计产值达到10亿元<施工总承包>或2亿元<工程设计企业>的,奖励剩余80%);对当年获得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当年获得监理甲级资质的,每一项专业甲级,奖励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扩大产业规模,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产值首次超过30亿元、4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进档的奖励差额)。(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4.加快专业企业发展。加大对矿山井巷业、桩基、装饰装修、钢结构安装等专业企业扶持力度,鼓励钢结构、智能化、装饰、安装等专业企业做强做精,晋升资质等级,争取获得一级资质的奖励30万。对在本市承建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安装之星、中国钢结构金奖的,奖励30万元。对在本市承建项目获得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奖、浙江省优秀安装质量奖、浙江省钢结构金刚奖的,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5.支持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工程奖项的企业,执行优质优价政策。对本市承建项目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本市建筑企业奖励100万元,参建单位奖励20万元;获“钱江杯”“瓯江杯”的承建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省级、市级示范或优良标准化工地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同一工程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等级奖励。水利、交通部门创优夺杯同等奖项奖补金额参照本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二)坚持集聚发展。

  6.优化建筑产业布局。支持产业园区建设,加强对建筑产业集聚发展的土地要素支持。鼓励各地根据区域建筑业发展特点和产业布局打造协同发展、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区集群。对总部经济园内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的建筑企业,属地政府发文表彰。强化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和建筑业设备、材料后方堆场在土地供应、场地租赁等方面要素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7.加强产业工人培育。建筑工种按规定纳入人社部门的技能培训目录,并对产业工人的培训经费进行补助。支持建筑产业工人孵化基地建设,鼓励专业院校与企业整合共享教育资源,强化建筑业全链条技术技能人才培育。支持产业园组织对特殊工种的技能培训,发挥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对装配式建筑工人、BIM技术人员的培训作用,提高产业工人队伍专业技能素质。鼓励央企、国企在产业基地开展劳务招工。探索建立建筑工人信用体系,建设兼顾合法权益保障和恶意讨薪惩处的部门联动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市总工会)

  8.建立建材集采平台。支持建筑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推进供应商、建筑企业和金融机构融合发展,建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建筑建材集采平台,实施以项目部为风控主体的新型融资模式。探索建立配套建材质量溯源监管制度,加强质量预警能力。(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三)优化市场环境。

  9.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对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项目实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存在争议的项目,在期限内对无争议的部分先行结算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对无法达成一致的部分另行通过争议解决途径处理。咨询企业超期未办结结算项目,由委托方予以公开,并书面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信用扣分。进一步健全预售资金全流程监督机制,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除购买设备材料费用外预售资金需直接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开发的,应以项目公司为单位办理结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温州银保监分局)

  10.建立统一开放市场。依托督查、巡察机制,打破县域间市场壁垒,推动建设领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总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再分配制度实施经验,有效发挥税源管理对建设统一开放市场的促进作用。(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四)强化科技创新。

  11.坚持创新引领发展。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支持行业协会建立BIM应用公共平台,建成公共平台后,市财政按照投入的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建筑企业联合高水平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建筑科技平台,推动政、产、学、研融合,促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对主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的建筑企业,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类的建筑企业,每项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12.推动绿色产业发展。引导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形成全生命周期的绿色建造产业体系。支持钢结构企业加强创新研发、推进建筑、结构、设备管线、装修等多专业一体化集成设计,发挥新型建筑工业化系统集成综合优势,落实标准化设计、工业化建造与建筑风貌有机统一的建筑设计要求,提升系统集成及工程承包能力,推动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

  (五)加强市场培育。

  13.深化工程招投标改革。进一步推行招投标项目资格预审应用,资格预审条件设置应与工程项目需求相匹配。对必须招标的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鼓励投标企业(包括同一资质)组成的联合体投标;招标条件的设置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实际情况,深化“评定分离”方法在工程招投标中的应用,依法赋予招标人自主权,依法落实招标人参与评标、定标的义务,实现招标人责权利相统一。定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综合实力、履约记录、信用等级及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维保便利化等因素选择中标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局)

  14.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世界温州人”大会影响力,搭建在外温商与本地企业洽谈业务的平台。支持全国异地温州商会和在外温企、温商带动产业发展,对选用本地建筑企业进行项目施工的市外温企、温商,优先推荐为优秀企业或企业家。对我市建筑企业承接的市外工程项目可参与“瓯江杯”评选活动,在企业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评选考核方面予以认可和支持。以全链条扶持名录企业为重点,搭建建筑企业业务信息融通平台。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信息平台与我市建筑业示范企业进行业务接洽,带动产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投资促进局)

  15.推行工程全过程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未来社区、片区开发等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总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鼓励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宜采用“资格预审+评定分离”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服务企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政务服务局)

  二、强化人才支撑

  16.加大人才引进力度。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新型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鼓励建筑业示范企业、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申报成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校企联合开展建筑技能大赛。引进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项目负责人且社保缴满1年的建筑企业,给予每人次10万元奖励(每人最多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17.加大人才奖励力度。组织开展“建筑业工匠大师”评审,对获得“建筑业工匠大师”称号的,给予每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落实人才住房租售和子女就学保障,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优待参照《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措施25条》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三、强化要素保障

  18.完善产业政策体系。以支持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主轴,完善配套“1+X+N”政策体系。“1”是指建筑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主旨;“X”指提升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质效;“N”是指培育建筑业建材集采、新时代产业工人孵化、矿山井巷企业等产业平台,形成立足实际、创新载体、培育特色、统筹推进的建筑全产业链发展大格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19.健全司法保障机制。提高服务建筑产业领域的司法保障力度,建立协同推进建筑产业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开设常态化工作对接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建筑产业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加强对建筑企业资产产权、资金担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问题的指导,依法降低保全、执行等措施对建筑企业的不利影响。开设农民工工资案件解决“绿色通道”,大力落实快立快审快执的工作要求,减少诉讼对项目建设的影响。严厉打击伪造印章、公文及证件等违法行为。加强标化履约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围、串标等严重违法行为,深化违法违规违纪问题的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政务服务局)

  20.强化金融支持力度。探索设立建筑业专项转贷基金,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资金周转暂时遇到困难的建筑企业提供转贷服务。继续加快推动建筑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发行债券。支持金融系统积极开发涉建筑业金融产品,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信贷流程,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发挥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功能,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的贷款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温州银保监分局、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一)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全市范围内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全市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严重失信名单以奖补项目公示截止前政府提供的最新评价名单为审核节点。

  (二)关于奖补资金用途、拨付和兑现时间。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奖补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承担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三)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5年内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5年内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市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仅补足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5年内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奖补均受总量控制。

  (四)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省级”指浙江省级。“市级”指温州市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五)关于文件实施期限。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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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