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23]9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4
文号:黔府办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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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3〕9号           2023-03-14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税费征收管理,完善税费治理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障税费收入,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关于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管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管保障,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征缴入库、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税费服务所采取的税费共治、数据共享、组织保障及监督保障等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财税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税费共治

  第五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税务、财政部门应当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各部门、单位应当依职能积极参与,共同开展业务协作及信息共享,形成全社会税费共治新格局。

  第六条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全面优化税费服务,持续增强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获得感。

  第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税费征管职责,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征收税费并缴入国库,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税费,不得混淆入库级次,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税费收入。

  第八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注重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充分征求税务等税费征收部门意见。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有关税费收入征收情况。

  第九条 税务、财政、密码管理、档案、市场监管、铁路、民航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动电子发票与财政支付、金融支付和财务核算系统、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推进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储存等工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十条 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当深化分析协作,共享本地区主要经济运行指标、税费收入统计数据等信息,协同做好国家统计标准与税务统计标准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优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服务。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当持续压实乡(镇、街道)组织参保和代收缴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职责,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及时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强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集中代收监督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残联、退役军人、医保、税务等部门在重点群体享受税费优惠等方面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职工参保、就业创业人员、用工人数、残疾人基础数据、退役军人自主就业等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公安、法院、民政、财政等部门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为不动产登记提供“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服务,并实现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权利人婚姻登记及户籍、不动产立案保全处置等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民政、机构编制、农业农村、税务等部门在市场主体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股权变更、专利授权、技术交易等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公安、海关、审计、税务、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在查办涉税涉费案件、审理破产案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增强联合打击违法犯罪力度,并实现身份核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住宿业入住登记、机动车登记上牌、口岸出入境记录、司法拍卖、破产清算等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财政、税务等部门在重点项目税费管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及价格复核裁定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项目批复、项目建设、投资备案、财政资金拨付进度、项目完工进度、船舶登记等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技术鉴定、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专项资金管理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技术鉴定、资格认定、专项资金发放等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国防动员、财政、税务等部门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管理、生态环境监测、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耕地占用税等征收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并实现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土地转(出)让、耕地占用、矿业权出让、排污许可数据、环保行政处罚、污染物排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土地闲置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信息共享。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地方金融监管、税务、各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在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第三方支付部门收付款查询、境外投资查询、贷款查询、金融商品交易、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等工作中应当加强协作;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提供账户、贷款、金融商品交易、商业保险、外汇收付、境外股权交易等信息。

  第二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物流等单位在各部门、单位开展税费征管保障相关工作时应当加强协作,提供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缴费人用水、用电、用气、用热量及物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重大税费违法行为纳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将纳税人缴费人履行税费法律法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各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各界的组织引导,按法定程序联合开展诚信纳税宣传和违法案件曝光;财政、司法、税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应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税务部门应当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的合作,组织开展税费志愿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各部门在从事社会管理或提供社会服务过程中,涉及税费征管保障事项但本办法未提及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按照有利于税费征收管理、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开展税费征管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涉税涉费业务协作、信息共享内容实行清单式管理。

  第三章 数据共享方式

  第二十五条 省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健全工作制度,为税费信息交换和共享提供保障。

  全省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涉税涉费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本级本部门政务涉税涉费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各部门原则上应当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部门间政务涉税涉费数据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系统应用;对无法通过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与数据需求部门商定共享方式,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大数据管理部门。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市、县三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税费征管保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税费征管保障日常工作,按年动态发布《涉税涉费业务协作责任清单》《政务涉税涉费数据清单》。

  第二十八条 税费征管保障工作中涉及的数据共享、信息化建设经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保障。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涉税涉费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篡改、损毁,不得违法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定期对各部门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三级深化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沟通,加大对本辖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力度,强化日常监测调度,促进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有效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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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