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资发[2023]18号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2-07
文号:商资发[2023]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800

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资发〔2023〕18号           2023-02-07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称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是我国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合作、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平台,也是沿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推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将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成为集边境贸易、加工制造、生产服务、物流采购于一体的高水平沿边开放平台,促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

  二、完善功能布局

  (一)稳步有序研究推动新设和扩区调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稳步有序研究推动有关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新设工作。研究在国家级开发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评价中对边境经济合作区单独排序,支持发展态势较好的边境经济合作区按规定程序扩区扩容建设、调整区位,盘活批而未供、闲置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二)加强与口岸及相关开放平台的联动。加强在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内建设综合保税区的工作指导,支持有序建设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指导相关区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相关工作。支持有条件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口岸申请设立中药材等指定进口口岸。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加强与边境口岸、内陆主要交通枢纽和物流节点的系统对接,建设货物换装作业、报关、检查、查验等综合配套服务平台和设施,设立境外分销和服务网络、物流配送中心等,增强对边境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和企业跨国经营的服务保障能力。

  三、拓展国际合作

  (三)畅通跨境物流和资金流。加快通往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的跨境铁路、高速和高等级公路规划建设,推动相关国际道路运输协定商签进程,通过援外资金等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毗邻的外方边境口岸基础设施、防疫能力及园区建设。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口岸实际情况,优化口岸货运装卸作业模式,保障边境供应链稳定畅通。有序推动将更多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纳入资本项目外汇便利化政策支持范围,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政策,与有关邻国开展双方货币跨境结算、现钞跨境调运、金融政策协调等领域磋商与合作。

  (四)高质量实施 RCEP。指导支持有关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及所在省区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规则体系,进一步扩大 RCEP 实务培训,深化与 RCEP 成员国在科技创新、数字经济、信息通信等领域的合作。

  (五)支持地方参与国际经贸合作。在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各项措施前提下,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及所在地方政府承办多双边经贸机制会议及财税金融政策沟通、产业对接、人文交流、旅游合作等领域论坛活动。支持有关跨境经济合作区及所在地方政府与毗邻国家合作建设商品物码溯源体系,优化对零售商品供应渠道的管理服务。

  四、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六)做强做优边境贸易。鼓励边民互市贸易多元化发展。支持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落地加工等业态发展和相关园区建设,鼓励地方给予加工企业融资、土地等特殊支持政策。

  (七)延伸完善沿边特色产业链供应链。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立足当地实际,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发展特色产品精深加工、外贸综合服务、农产品冷链、文化旅游等业态,培育特色商品商贸中心,推动形成要素汇聚、辐射周边的区域性生产基地和商品集散中心。

  (八)加大对承接产业转移的支持力度。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地区按规定申报建设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与国家级经开区、毗邻国家边境园区开展多主体、多维度合作,便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九)前瞻布局中高端产业和新兴业态。鼓励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因地制宜有序发展新能源、有机食品加工、民俗旅游、生态康养等产业。支持有条件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面向毗邻国家市场的电子信息、汽车零配件等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培育装备制造、仪器仪表等先进制造业,提升产业集群化、信息化发展水平。支持具备区位优势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发展临港经济,培育运输组织、仓储中转、加工配送等功能。鼓励地方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双创”平台建设和适用技术研发转化工作给予特殊支持政策。

  五、优化要素供给

  (十)统筹各类财政资源支持。用好边界管理经费,优=化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涉边界项目设计。充分利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和投资渠道,引导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高质量发展。支持沿边省区将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十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双向贷款业务。推动将符合条件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项目需求纳入商务部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合作需求清单及相关跨境交易线上撮合平台、大数据等贸易融资体系,推广“白名单”、“信保贷”等合作模式,创新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系统化金融解决方案,按规定加大对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支持,合理确定利率和费率水平。

  (十二)优化用地和用能管理。鼓励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地方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土地混合使用及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提高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支持有关市县编制实施“小组团”滚动开发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建设。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有序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资源分布情况,有序推进已有风电基地建设。优化完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风电上网、进口国外电力相关管理政策,降低用能成本。

  (十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及所在地方应用型本科高校、高职院校与国外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开展合作,建设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基地。增加博士服务团、“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等人才项目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的支持,“订单式”培养专业人才。支持高端人才、技能人才灵活就业,强化服务保障,推动将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内企业纳入南南合作项目下技能开发网络等合作机制框架,享受政策咨询、实习培训等政策支持。

  六、完善体制机制

  (十四)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发挥好跨境经济合作区、边境经济合作区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鼓励建立省区政府层面的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外事、财政、自然资源、海关、移民等部门及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所在地方政府组成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边(跨)境经济合作区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重大事项、促进解决困难和问题,有效推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

  (十五)优化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管理体制。支持地方明确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管理主体,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完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鼓励地方优先配齐配强边(跨)境经济合作区管理人才队伍和教育、卫生、农牧科技、工程技术等公共服务人员力量,改善其工作生活条件。赋予边(跨)境经济合作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支持地方向边(跨)境经济合作区赋予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持续加大行政许可权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创新园区开发建设和监管服务模式,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商务部 中央编办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际发展合作署 移民局 外汇局

2023年2月7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