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23]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1
文号:渝府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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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

渝府发〔2023〕9号           2023-03-11

重庆市万州区、开州区人民政府,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重庆市政府和四川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川渝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总体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对支持万州、达州、开州(以下简称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作出明确部署。万达开地区位于三峡库区和秦巴山区腹心地带,总面积2.41万平方公里,是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关口和成渝地区东出北上的主要门户,2022年常住人口814.8万人、地区生产总值4283.2亿元。区域内红色文化、移民文化、巴蜀文化等历史文化璀璨多彩,天然气、锂、钾等矿产资源富集,道地中药材、富硒农产品等山地农业资源禀赋良好,统筹发展基础好、潜力大。推动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生动实践,是引领渝东北川东北一体化发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支撑,是推动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促进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的积极探索。为推动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规划、政策、项目统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地区与地区、产业转移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发挥川渝东出北上门户优势,大力推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共同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共同打造生态环境更加优美、经济实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新范例。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整体联动。坚持统筹发展,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稳扎稳打、久久为功,研究制定看得见、摸得着、见实效的政策举措,协同推进规划衔接、政策对接、产业链接,探索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的统筹发展制度体系,提升整体发展能级,带动周边区域协调联动发展。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构建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推动适宜发展地区土地集约利用、产业集聚发展、人口集中承载,降低生态脆弱地区土地开发强度、低效过度投入、生态环境负荷,共同打造绿色发展底色。

  坚持改革创新、重点突破。以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为引领,破除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区域市场壁垒,立足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抓住突出、紧迫的关键性问题,探索符合高质量发展的成本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以重点改革“小切口”推动统筹发展“大突破”。

  坚持民生为本、共建共享。坚持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根本目的,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补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增加优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推动各项改革发展成果普惠化、便利化,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战略定位。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样板。立足良好的生态本底和独特的生态功能,切实抓好三峡库区腹地水源涵养、秦巴山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构建青绿交织、山水相依的跨区域生态网络,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打造生态价值有效转化的绿色发展新范例。

  统筹发展制度创新先行区。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统筹发展体制机制,系统推进规划管理、生态保护、产业协作、土地利用、要素流动、财税分享、公共服务等领域改革,不断激发区域协调发展新活力,为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提供借鉴。

  全国综合交通物流枢纽。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有效衔接西部陆海新通道和中欧班列,强化物流集散中心功能,加快构建铁公水空立体交通物流通道,打造连接东西、沟通南北的综合交通物流枢纽。

  川渝东北地区重要增长极。积极服务川渝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强化产业链价值链对接协作,挖掘天然气、锂、钾等矿产资源和大三峡、大巴山等文旅资源,提升先进材料、能源化工、装备制造、食品医药、文化旅游等产业竞争力,推动产业、人口及各类生产要素高效集聚,打造引领带动渝东北川东北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中心。

  (四)发展目标。

  到2025年,统筹发展制度体系加快建立,区域经济实力、生态质量、枢纽功能持续提升,聚集发展态势加快形成,支撑渝东北川东北一体化发展作用不断增强。

  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三峡库区腹地核心作用进一步凸显,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联防联控联治能力不断强化,长江上游生态安全支撑作用有效发挥。跨界河流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100%,森林覆盖率达到50%。

  通道枢纽功能显著增强。内畅外联的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加快构建,铁公水空集疏转运能力显著增强,综合物流成本有效降低,智慧物流效率不断提升。高速公路网络进一步优化,社会物流总额在“十四五”期间翻一番。

  重点合作领域取得突破。招商引资、项目管理、市场监管等经济管理权限实现跨区域协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保联防联治、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等一批关键性、支撑性、撬动性项目建成运行。

  内生发展动力明显提升。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协同效率不断提高,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初步形成,碳达峰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绿色创新发展潜能不断激发,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统筹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统一协调的区域规划、政策设计、项目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妨碍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行政壁垒逐步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降低,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实现突破,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统筹发展制度成果。

  到2035年,地区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产业协作水平明显提高,全国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功能更加突出,统筹发展制度体系日益完善,生态环保、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等领域引领渝东北川东北一体化发展作用更加凸显,跨界区域、城市乡村等区域板块一体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形成一批可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省际交界地区统筹发展的经验做法,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基本建成。

  (五)区域发展布局。

  统筹生态、生产、生活空间,加强区域协调联动,突出主轴驱动、带状串联、组团互动,促进城市相向发展、城乡融合发展,构建“一轴、两带、三组团”的区域发展布局。

  “一轴”即以区域内长江黄金水道、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高速铁路及达州至万州铁路为经济发展主轴。综合发挥万州至开江至达州高速公路、沿长江高速公路等国省道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化沿线区域联结互动,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打造统筹发展“主骨架”。

  “两带”即以重庆至西安高速铁路和重庆至襄阳铁路沿线重点城镇和产业功能区为经济发展带。发挥骨干交通作用,推进产业梯次布局、集群发展,提高区域产业发展水平,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

  “三组团”即以万州区、达州市、开州区城区为支撑的城市功能组团。发挥其组织生产生活、承载发展要素的重要作用,强化城区互动发展,推动城区与重点城镇联动发展,协同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高品质人居环境。适时在具备条件的交界地区探索共建统筹发展先行区。

  二、共筑山青水美的绿色生态屏障

  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进国家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建设,共建三峡库区生态廊道、秦巴山区生态屏障,协同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强化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打造森林丰茂、山清水秀、地宜耕植、生物多样的绿色生态屏障。

  (六)打造三峡库区生态廊道。以保护长江母亲河、提升全域水质为中心开展“三水共治”,深入推进长江干流及主要次级河流水环境协同治理,强化河流、湖泊、水库、渠系、湿地等支撑作用,统筹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形成纵横成网、功能完备的生态廊道。实施三峡库区消落带综合整治和岸线保护,加强三峡库区长江鲟、珙桐、崖柏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长江防护林、公益林建设,实施“两岸青山·千里林带”等生态治理工程,对坡耕地、四荒地、疏幼林地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七)筑牢秦巴山区生态屏障。以保护秦巴山区森林资源安全、治理水土流失为重点,强化秦岭、大巴山等山脉自然风貌整体保护,并行推进“保护—修复—管控”,构筑层次丰富、结构稳定的生态屏障。加大对生物多样性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区域的管控力度,积极推动渠江、州河等河滩类沙化土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积极推动明月山、南山等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秦巴山区森林资源培育和管护。

  (八)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大力实施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增强各项治理工程举措的关联性和耦合性,实现各种生态要素协同治理,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深入推进华蓥山、铜锣山、铁峰山等山体保护和修复,大力推进国家储备林建设,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科学推进国土绿化行动,精准提升森林质量。在大竹、渠县、开江、竹溪、九龙山等粮食主产区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保护和改良农田生态系统。积极推动方斗山、七曜山等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巩固释放草地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生态功能。

  (九)强化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突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重点领域,统筹人才、技术、设备等资源力量,推动跨区域环境联防联控。强化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实施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综合治理。加强长江、渠江、州河、巴河流域沿岸化工企业污染重点防治,强化南河、浦里河等跨界河道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总磷污染防治,协同开展水质联合监测。整县推进农村环境整治,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系统整治农村黑臭水体。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严格准入管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共同推进农用地环境质量监测预警,持续开展周边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控、安全利用,推广使用以天然植物为原料的生物农药、生物有机肥。推动毗邻地区生活垃圾处置、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设施共享。

  (十)建立生态环境共治机制。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控对象界定标准和管控尺度,探索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监测、执法“三统一”,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健全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建立灾害性天气联防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监控数据共享及分析应用,完善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及数据共享机制,支撑精准治污。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境准入,推动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等联动。共同组建环境资源巡回法庭,构建环境资源案件多元化解平台。

  三、共建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网络

  坚持一体布局、适度超前、共建共管、建养并重,统筹建设综合交通网络、水利工程、能源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着力构建绿色智慧、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统筹发展的基础支撑能力。

  (十一)完善铁路综合运输功能。全面融入国家“八纵八横”高速铁路网,加快推进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高速铁路、重庆至西安高速铁路等干线铁路项目建设,提升对外通道及区域内部运输能力和服务质量,更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十二)提高公路路网通达水平。加快提升公路路网密度和通行效率,构建城区内通畅、城区间直达、城区与周边地区通达的公路路网体系。提升沪蓉高速公路等既有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加快建设万州至开江等国家高速公路。实施普通国省干线提档升级。织密毗邻地区农村路网,持续深化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加强干线公路与城市道路有效衔接,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完善体制机制,强化要素保障,推进公路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十三)打造长江上游航运枢纽。健全以长江干线为主干、渠江和小江等支流为骨架的航道网络,提高航道等级,推进智慧航道建设,进一步完善长江航运通道。共建以万州港区新田作业区为母港、秦巴(达州)国际无水港和开州港区为辅港的智慧物流港。整合优化港航资源,探索港口跨区域、多元化合资合作,共同建设和运营万州港区新田作业区,完善畅通危险货物运输通道。完善集疏运体系,推进港区铁路专用线建设,推动成都经达州至万州铁水联运大通道常态运营,强化达州至万州铁水联运通道能力,共同提升航运能级。

  (十四)提升区域航空运输能力。增强万州、达州机场保障能力,强化机场统筹协作和合理分工,提升辐射周边能力。加快万州五桥机场改扩建。推动机场运营管理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协同管理,实现航线航班衔接互补、一体运营。推动区域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充分发挥通用航空在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生态文旅等方面的作用。

  (十五)加强水利、能源、5G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加快跳蹬水库等水利枢纽建设,推进论证大滩口水库扩建工程,深入研究论证区域水资源配置格局,协同推进乡村供水工程,加快重点河道防洪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电力和油气管网互联互通,加快实施达州燃气发电二期项目,规划建设万州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码头等项目,研究论证万州、开州燃机热电联产项目。加快电力市场建设,扩大市场主体参与范围。推动天然气(页岩气)勘探开发和就地销售利用。加快推进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大数据协同发展,推动数字产业协同互补,构建区域信息互通体系。

  四、共育绿色智慧的现代产业集群

  坚持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重点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加快提升农副产品生态资源和特色优势能源资源加工转化能力,积极推动通道经济向绿色产业经济转化,构建特色鲜明、低碳环保、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十六)推动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统筹推进产业分工布局、链式配套,共同培育先进材料、能源化工、食品医药3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合力发展装备制造、绿色照明、电子信息、家居建材等产业集群。协同推进传统制造业向智能化、数字化转型,加快聚集一批具有系统集成能力和智能装备开发能力的智能制造骨干企业。创建万达开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推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化,共同培育科创平台和企业。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打造区域数据综合利用中心,推进交通物流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培育壮大交通运输经济产业集群。联动发展万州国家级经开区、达州高新区、开州浦里新区,打造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先进制造业集聚区。

  (十七)加快传统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将资源承载能力、生态环境容量作为承接产业转移的重要依据,合力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因地制宜发展以内需为主的加工制造业。加快传统产业绿色化、绿色产业规模化改造,推动钢铁、建材等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协同发展节能环保、清洁能源产业。共同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钢结构建筑和绿色建材,鼓励万州绿色循环产业园、重庆(开州)智能家居产业园提档升级、绿色发展,支持达州钢铁集团异地搬迁、转型发展。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例,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开展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加快推广应用减污降碳技术,积极研究绿氢替代技术及应用,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十八)强化能源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提升特色优势资源深度开发和就地加工转化能力,促进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经济优势转变。立足达州、开州天然气储量优势,建立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大力探索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新模式,共同拓展以精细化工、磷硫化工、发电等为重点的天然气综合利用下游产业链。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充分发挥防洪抗旱、水生态、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协同推进海相富锂钾资源矿勘探开发,共建锂钾综合开发科技创新平台,共同打造集锂、钾等元素提取及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等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建设锂钾资源开发利用集聚区。加快风电、光伏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

  (十九)协同发展高效特色农业。突出富硒、绿色、生态、有机等特色,打造专业生产、规模经营、精深加工、一体配送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加快果蔬、茶叶、道地中药材等特色农业产业集聚发展,积极推进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体系。联合制定“三峡”“秦巴”系列农产品区域性标准,支持建设优质道地中药材产业带和长江上游柑橘产业带,推广三峡柑橘、三峡天丛、巴山雀舌等特色品牌。加快建设优质粮油保障基地、生猪生产基地等,协同提升区域主要农副产品保供能力和水平。

  (二十)共建现代物流产业生态圈。依托川渝东出北上门户优势,发挥通道带物流、物流带经贸、经贸带产业效应,加快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共同运营三峡物流集团、川渝三峡港口物流公司等市场主体,协同组建长江上游港口联盟。依托重庆航运交易所,共同开展航运交易、航运信息咨询、航运指数研发等航运服务。统筹布局生产服务型和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共建物流信息与交易平台,布局培育一批区域绿色智慧物流分拨配送中心、冷链物流中心和商品贸易中心,支持国内知名物流企业设立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加快物流信息化、智能化引领,捕捉生产、服务新需求,融合孕育“物流+”产业发展新业态,形成低成本、高效率、多元化的物流支撑体系。完善城市配送设施和县乡村物流配送体系,提升末端“最后一公里”网络服务能力。

  (二十一)共同打造文化旅游目的地。充分利用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秦巴山区旅游带优势,挖掘红色文化、移民文化、巴蜀文化等特色文化资源,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打造高品质旅游胜地。优化提升三峡平湖、巴山大峡谷等精品旅游资源,联合打造巴山峡江城市休闲度假、红色文化革命传统教育、近山亲水康养避暑等多条精品旅游线路,支持创建一批国家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大三峡国际旅游集散中心、大巴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共同举办“大三峡·大巴山”国际文化旅游节、世界大河歌会等特色节会。

  五、共塑内外联动的开放合作格局

  坚持协同推进对外开放与对内合作,积极融入共建“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大开发等重大战略,不断拓展多层次开放合作空间,提高参与国内国际资源配置能力,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推动更高层次的开放合作。

  (二十二)共推对内对外开放通道建设。完善提升长江黄金水道骨干通道功能,加快沿江大通道建设,大力发展铁公水多式联运和铁海联运,开行沪渝直达快线万州班轮,优化畅通沿江东出通道,促进与长江中游城市群、东部沿海地区全方位交流合作。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推动跨区域干线运输、物流通道建设,加强与北部湾、滇中城市群协作,提升南向物流集散能力,拓展南向开放空间,更高水平连接东盟市场。全面参与中欧班列(成渝)建设和运营,协同周边区域织密物流通道网络,提升西向、北向开放水平,积极拓展“一带一路”市场。

  (二十三)共建高水平开放合作平台。支持创建国家开放口岸,推动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创建航空、铁路、水运等开放口岸,共同建设好万州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成果。充分发挥既有口岸功能作用,更好满足优势进出口商品通关需要。加强通关协作,探索推进海关全业务领域一体化。用好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等重大投资促进平台,联合开展对外营销。

  (二十四)共拓区域合作新空间。全面加强与成渝双核的规划对接、设施连接、产业链接、改革衔接,促进通道、平台、政策共用共享,集聚开放合作政策优势。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促进项目、技术、人才等高效配置。加强与长江中下游地区协作,共同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加强与关中平原、兰州—西宁、北部湾、滇中等中西部城市群合作互动,深化能源、物流、产业等领域合作。深化东西部协作,探索建立产业转移跨区域合作机制,以委托管理、连锁经营、投资合作等形式积极承接梯度产业转移。

  六、共建普惠均等的公共服务体系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协同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大力拓展教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领域合作,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二十五)推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协同提升优质基础教育供给能力,支持川渝高校在万达开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高层次人才联合培养,推动川渝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根据区域建设需求设立分校或合作办学。建立基础教育合作机制,常态化开展学校结对共建、师资交流共训。支持重庆三峡学院、四川文理学院等建设应用型高校。积极发展职业教育,聚焦关键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推动优质高职院校按标准和要求升格为职教本科高校,联手推动产教融合发展,推进专业互补、基地互用,协同培育建设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二十六)完善医疗养老服务网络。引导川渝两省市优质医疗资源在万达开地区合作办医、设立分院或组建医联体,支持创建一批三甲医院,大力发展心血管、口腔等特色专科,规范设置全科医学科,加强全科医生培养。支持医务人员跨区域多点执业、临床合作和医疗机构跨区域设置,推动智慧医院及区域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医疗资源共享、结果互认、远程协作。鼓励二三级医院在岗及退休医务人员赴乡村基层开展医疗服务,对边远和卫生服务薄弱地区开展巡回医疗,保障乡村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推进老年人照护需求评估、入住评估等互通互认,构建综合连续、医养结合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实现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二十七)强化人力资源交流合作。推动建设开放共享、协作统一、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优势互补。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合作机制,共同举办招才引智活动,联合争创人力资源特色品牌,联动打造人力资源融合发展先行区。立足产业发展需求和人口资源优势,统筹区域人力资源培育和发展,共建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完善居民户籍迁移便利化政策措施,发挥三峡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等平台作用,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流动。探索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培训模式和多种人才引进方式。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和人才项目向万达开地区倾斜,支持开展人才政策改革试点。

  (二十八)构建便民服务体系。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川渝通办”事项,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管理。统筹规划建设公共服务网点,科学设置公共服务半径。深化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和贷款信息共享、政策协同。搭建跨区域公共交通服务平台,探索公交一体化运营和“一卡通”模式,推动跨省市公交常态化运行。强化应急管理协作,建设渝东北川东北地区应急救援中心及物资储备中心。组建文化体育合作平台,联合申办国际国内文化体育赛事。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数据资源跨部门、跨领域、跨区域融合共享。

  七、共推统筹高效的体制机制改革

  立足破解制约统筹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各类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激发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构建协作共赢的发展共同体。

  (二十九)推进区域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支持开展土地综合利用改革试点,用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机制,强化土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监管,开展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推进“亩均论英雄”考核评价。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推动绿色债券、创新创业债券等品种落地。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合作,推进信息、场所、专家等资源共享。

  (三十)探索成本共担利益共享机制。以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改革为主线,探索建立统一编制、联合报批、共同实施的重点规划管理机制和跨区域协同投入机制。在协同开展承接产业转移和共建重大基础设施、合作园区、功能平台等方面,协商确定资金、土地、服务等成本投入共担与财税利益分享机制。开展油气体制改革试点,对接国有油气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央企与地方资源开发利益共享发展模式。

  (三十一)建立区域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极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政策制度创新试验,探索建立生态产品调查监测、经营开发、生态补偿、价值评价和价值实现保障等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三峡库区和秦巴山区森林质量提升、河湖湿地修复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建设。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开展生产过程碳减排、碳捕集利用封存和林业碳汇项目开发。

  (三十二)协同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共同优化市场环境、法治环境、开放环境、政务环境、政商环境,全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强化政务信息资源互联共享,共推“一网办、一证办、移动办”。协同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围绕跨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等探索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网上审批便利度和智能化水平。推进市场准入异地同标,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强化市场监管联动执法。健全涉税事项跨区域办理机制、司法协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开展侵权违法行为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互通、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信用惩戒制度。

  八、加强实施保障

  坚持党对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工作的领导,压实各级政府职责,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同实施保障机制,确保总体方案主要目标和任务顺利实现。

  (三十三)强化组织实施。万州区、达州市、开州区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加强组织协调,深化政务协同,推进资源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和专项推进方案,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人、时间表、路线图,确保目标任务落地落实。常态设立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联合办公室,在万州区集中办公,承担推动方案实施的日常工作,开展重大问题研究,协调推动重大政策、项目、改革有序推进,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按程序报批。川渝两省市共同制定年度推进计划,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适时联合开展督促指导和评估。发挥西部大开发省部联席落实推进工作机制作用,协调解决区域内体制机制创新、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开放合作、重大项目建设等跨区域、跨领域的问题,强化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

  (三十四)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健全区域统筹发展规划体系。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支持万达开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乡村振兴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研究出台产业、人才、投资、金融等配套政策和综合改革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国资运营平台跨区域合作。

  (三十五)引导各方参与。建立周边市(区)县“观察员”机制,推动统筹发展成果在渝东北川东北地区逐层拓展。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动员行业组织、商会、产学研联盟等开展多领域跨区域合作,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建立公众参与评价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系统总结宣传万达开地区统筹发展新进展、新成果,营造全社会共同推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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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研发支出是证券监管关注的重点事项之一。从公开披露的信息看,不少企业收到政府直接拨付的研发补助资金后,存在税务处理问题。比如,芯密科技2025年6月16日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2023年共计收到科研项目政府补助2250万元,公司基于当时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将收到的政府补助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2024年,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调整了对收到的科研项目政府补助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认定,并于当期补缴了企业所得税,产生滞纳金25.10万元。这个案例提醒相关企业,在处理研发补助资金时,需要审慎考量多方面因素,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024年,A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某工艺技改项目。该公司当年共发生自主研发支出400万元(包含政府补助资金),并已全部费用化,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

  假设企业取得的研发补助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此类费用或折旧、摊销也不能加计扣除。因此,A公司用于研发项目的政府补助资金10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须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A公司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当A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时,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将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同时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收入。由于A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A公司在纳税调整时,需对当期计入损益的不征税收入额进行纳税调减。同时,A公司需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应按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减去上述纳税调增部分,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在实务操作中,A公司应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第6行第2列“财政性资金”栏次、第3列“金额”栏次、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栏次,均填入100万元;在第6行第10列“支出金额”栏次、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栏次,也填入100万元。以上数据会自动同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第4列和第25行第3列,最终实现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100万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纳税调增100万元。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1行“本年费用化金额”栏次金额,应为企业研发支出扣减调增金额后的余额,即400-100=300(万元)。

  若A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采用“净额法”核算,在企业会计处理上,应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冲减研发费用,即政府补助资金最终没有体现在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中。在这种情况下,税会处理口径一致,不涉及纳税调整,A公司可按会计处理上已冲减的研发费用金额,确认企业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按应税收入处理,可加计扣除

  2024年,B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某研发项目。该公司当年共发生自主研发支出400万元(包含政府补助资金),并已全部费用化,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假设B公司取得的研发补助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虽然可以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但B公司选择按应税收入作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B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依然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方式,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下,企业需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有所区别。在“总额法”下,B公司的会计处理是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研发费用核算,同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公司可按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400万元进行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

  在“净额法”下,B公司会计处理是以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直接冲减企业研发费用,此时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格外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规定,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案例中,B公司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应税收入,如果同时进行收入调增和成本费用调增,其在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按冲减前的余额400万元作为扣除基数。实务操作中,B公司需要将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将会计上已冲减的研发费用200万元,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或《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等附表进行纳税调减。

  B公司如果未对研发补助和支出事项进行纳税调整,加计扣除的金额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存在未充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税务风险。笔者提醒,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应税收入,为避免进行纳税调整,防范未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风险,建议企业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核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事项进一步明确

近期,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部署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随后,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解读,供读者参考。

  1、政策重点内容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7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是符合条件的其他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问: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7号公告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如何办理?有无时限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三个重要概念

  问: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例如,某纳税人2026年1月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纳税人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55万元,其他增值税销售额为45万元。那么,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为55÷(45+55)×100%=55%,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例如,某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收款40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同一计算期间内收到的预收款转化形成的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此外还发生其他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400+1000-200)÷(400+1000-200+600)×100%=67%,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3、政策细节分析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在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万元、30万元和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纳税人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能否适用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7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不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无法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留抵退税政策。但是,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应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问:同时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规定的,应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例如,某纳税人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制造业业务,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销售额200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400万元,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按照“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该纳税人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比重为400÷(400+200)×100%=67%,比重大于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同时,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200+400)÷(400+200+400)×100%=60%,比重也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该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但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4、留抵税额计算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例如,某制造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80%,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500×80%×100%=400(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9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90%×60%=54(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例如,A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000-2000)×90%×60%=3240(万元)。

  B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8370(万元)。

  问: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5年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200÷400×100%=50%。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5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50÷200×100%=75%。

  问: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20号公告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须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2019年4月—2025年9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万元,期间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0万元。该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2025年10月,该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进项构成比例为1600÷2000×100%=80%,无须扣减转出的100万元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