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办发[2023]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2
文号:黔府办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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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黔府办发〔2023〕7号               2023-03-0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2023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经济工作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统揽“放管服”改革全局,围绕“四新”主攻“四化”,推动“放管服”改革走深走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更好服务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深化简政放权,提升行政审批规范度

  (一)遵循职权法定、边界清晰、主体明确、运行公开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统筹推进省级政府部门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指导市县两级政府相应部门编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各市〔州〕政府。以下各项任务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州〕政府,不再列出)

  (二)开展各类变相审批、重复审批和不必要审批等违规审批专项清理整治,督促问题整改到位。(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持续清理招投标领域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外地企业设置的各类隐性门槛和不合理限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法公开。健全投诉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实施协同监管,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四)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要求,推动各地各部门分别制定本地区本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指导督促各地区尽快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避免执法畸轻畸重。(牵头单位:省司法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落实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改革,探索开展“个转企”登记方式创新试点。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探索实行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政务服务平台办理部分高频审批服务事项,无需重复提交其他材料。(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贵州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实现用户统一、入口统一、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电子化审图系统、供电系统及其他相关部门信息数据系统互联互通。推动与投资在线项目审批监管平台融合,严格执行项目代码制度,将项目审批、建设、监管相关信息通过项目代码统一汇集。(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突出放管结合,提升监督管理精准度

  (七)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有关要求,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加快建立健全职责清晰、规则统一、信息互通、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切实增强监管合力。(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八)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应用和数据归集能力,推进省内自建监管系统与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全面汇聚各类非涉密监管业务数据,打造一批特色监管应用场景落地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部门协同、审管联动。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平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深度应用,提升行政执法监管效率。(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

  (九)持续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基础,建立重点监管市场主体名录,实施差异化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继续做好直达资金常态化监控工作,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推动各项收费基金征收公开、透明。(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一)持续推进全链条在线监管,发挥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平台的易用性和实用性,加快从线下监管向线上监管方式转变,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二)持续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整治,及时核查涉企违规收费线索,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降费减负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

  (十三)持续推进药品安全监管。加强新冠病毒疫苗经营使用环节质量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安全。开展药品安全风险会商,大力整治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加大案件查办力度,针对突出问题,集中查处和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消除一批风险隐患、震慑一批不法分子。(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四)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制定《贵州省2023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实施方案》,持续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商标、专利和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推进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维护行业秩序。(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五)推进医保基金安全监管,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对象,以大数据筛查分析为先导,组织开展全省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整治工作和省级“飞行检查”。充分发挥监管协同、行刑衔接等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深化医疗保障智能监管系统应用,提升信息化监管工作实效。加大基金监管政策法规宣传,营造全社会关注和积极参与医保基金监督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六)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快执法制度和执法规范制修订,打牢监管基础。持续加大技术支撑,强化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药物警戒体系,强化不良反应监测,加强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推进贵州药监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完善监管数据、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等功能。适时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升快速应变处置能力。(牵头单位:省药品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聚焦优化服务,提升办事创业便利度

  (十七)推进“一网一窗通办”改革。充分发挥“五个通办”改革成果,推动政务服务网、实体大厅、12345热线、监管平台、数据共享系统“五网”深度融合,持续优化政府网上服务,推进线上“一窗”线下“一窗”,实现个人、企业与一窗人员、部门审批人员多方线上“面对面”咨询投诉,提供办事服务,收集反馈困难问题。(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八)以“五个通办”为抓手,打造最温馨的全链条、全要素、全周期服务“企业之家”,注重体现“企业商务服务”“企业诉求接处”“惠企政策兑现”等功能,实施涉企事项全量代收代办,建立诉求收集反馈联动办理机制,搭建政商互动交流平台,提升服务企业服务项目能力水平。(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十九)深化“一窗通办‘2+2’模式”改革,指导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更多事项无差别综合受理,打造高素质综合服务团队,提升综合窗口业务承接能力。推进乡镇“一窗综办”改革,推动事项进驻办理,办理事项综合受理。(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提升“一网通办”改革实效。制定印发政府网上服务优化提升方案,深化税务、社保、公积金、不动产、市场监管等自建业务系统融通,推进高频电子证照数据治理应用,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同步制发比例达70%。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成效监测督办,实现一般政务服务事项100%“全程网办”,个人事项70%“移动办”。(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大数据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

  (二十一)加快实现高频场景“一件事一次办”,聚焦服务产业、服务企业、服务创业,推出一批“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更高水平推进“N件事一个窗一张网一次办”。建立政务服务效能监测体系,监测、跟踪、督办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推动乡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管理。推进容缺承诺审批制度落地。(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二)探索“跨省通办”新模式,全面推进51项西南地区“跨省通办”事项落地,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实现与广东、江苏、广西等地“全域代收代办”,对外出务工较集中的省份,建立跨省服务工作机制,推进就业、社保等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探索推进“跨省通办”事项远程“视频办”,就近“自助办”“掌上办”。(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三)开展企业开办“一日办结”回头看核查,对工作落后地方开展调研式督导,对发现问题进行研判,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模式。定期调度通报全省工作情况,持续将企业开办平均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等)

  (二十四)深化“企业找政策、政策找企业”,支持完善“双找”平台服务功能,依托贵州政务服务网实现高频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应接尽接。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线申领,拓宽电子印章服务范围,提升对企综合服务能力。(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五)全力推进12345热线运行制度建设,制定数据共享、运行管理、评价分析等业务标准。2023年底前,力争出台《贵州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六)推动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与110报警服务台高效对接联动,各级12345热线工作机构、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建立职责明晰、优势互补、规范高效、方便群众的联动机制,提升社会治理、应急救助、公共服务、风险隐患防范化解能力。(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安厅)

  (二十七)编制贵州省营商环境建设中长期规划。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大力整治营商环境突出问题,帮助企业保障相关要素,协调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建立以企业家评价为导向的营商环境制度,以企业获得感、满意度树立“贵人服务”的“好口碑”。复制推广六大城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八)持续优化完善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做好迎接国家营商环境评估相关工作,建立健全贵州省营商环境评估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全国工商联民营企业调查系统,持续开展“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调研。(牵头单位:省投资促进局、省工商联,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二十九)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优化交易流程和功能模块,完善网上交易大厅、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合同签约、企业数字空间、远程异地评标调度系统功能。持续推进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强化统一赋码管理,实现项目赋码进场交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升级完善电子税务局,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加大“非接触式”办税推广力度,及时更新发布电子税务局功能升级操作指引。在窗口、自助办理终端等线下服务渠道基础上,推广电子税务局线上电子发票代开服务。(牵头单位:省税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一)实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强化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建设。畅通客户账户服务维权救济渠道,提高企业银行账户服务便利度。强化银企对接名单推送型融资机制建设,加快推广名单推送对接系统,提高名单企业的对接率和融资规模。(牵头单位: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二)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定期开展数据监测,加强工作调度通报,开展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持续强化监管引领。(牵头单位:贵州银保监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三)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聚焦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和市场主体,以“引金入黔”“险资入黔”“基金入黔”为重点持续开展现代金融招商。探索推进贵州省大数据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特色场景应用,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三十四)优化全省劳务就业大数据平台、社保三险合一系统和“贵州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等,完善基础信息,提高数据质量,优化系统功能,推动数据融通,让更多业务“网上办、就近办”。(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

  各牵头单位要强化工作调度,会同责任单位细化分解任务,分别于2023年3月31日、6月25日、9月25日、11月25日前报送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和全年工作落实情况。国家和省对“放管服”改革工作如最新部署安排,也将动态纳入工作要点调度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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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