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
文号: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04

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

  2023年2月13日,中共陕西省委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推进营商环境突破年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提振市场信心的关键之举。为扎实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落实省委十四届三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安排部署,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统一、统筹推进与重点突破相促进,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建立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让国企敢干、民企敢闯、外企敢投,为谱写陕西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助力赋能。

  (二)工作目标

  加快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自然人和法人全生命周期服务,以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为导向,以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市场评价为第一评价、企业感受为第一感受,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间、增便利,着力打造办事更高效的政务环境、市场更满意的政策环境、支撑更有力的要素环境、预期更稳定的法治环境、亲清更统一的政商环境,推动各级干部思想观念加快转变,办事便利化水平、项目保障服务水平、投资吸引力水平、监管服务创新水平、政策法规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明显提高,市场活力明显增强,力争营商环境便利度进入全国第一方阵。

  突破一批短板弱项。坚持补短板、强弱项,加快突破发展瓶颈,缩小与先进地区差距。数字政府建设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孤岛打通率超过80%、数据归集率达到90%。跨境贸易便利化稳步提升,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赶上全国平均水平。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2家。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基本形成。

  完善一批改革举措。坚持高标准、优措施,进一步深化改革,企业开办时间压减到1个工作日内,获得用水时间压减到7个工作日内,无外线施工获得用气时间压减到3个工作日内。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在各市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加快推进。存量资产加快盘活,力争发行基础设施REITs项目3至5个,新增储备REITs项目8个以上。

  推广一批典型经验。坚持扬优势、锻长板,巩固拓展工作成果,打造更多营商环境“单项冠军”。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减到40个工作日。企业年均纳税时间压减到70个小时。“交地即交证”新模式全面推广。加速扩张秦创原效应,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2万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500家。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办事便利化水平

  1.优化企业开办和注销流程。推进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进单位参保登记和员工参保登记一网通办。试点探索对多年吊销未注销市场主体实行强制注销。探索企业“注册地址变更,保留原有名称”,实现企业注册地址变迁便利化。进一步精简企业注销社保登记申请材料,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理时间。

  2.提升获得电力能力。加快政企协同办电共享平台建设,及时完善相关功能,督促电网企业加强用电报装信息管理系统的横向联通,实现“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全面实现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服务城乡全覆盖,全过程办电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电子税务局功能。推动“税企直连”。推广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直连互通,为企业提供纳税申报“零次跑”、申报信息“零录入”、掌握政策“零等待”、税务文书“无纸化”等便利,实现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即享”。

  4.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落实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加强与RCEP、CPTPP、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经贸规则对接,支持企业到国际市场打拼,压缩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开展中国(陕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金融服务平台(二期)建设。推进跨境电商保税备货进口退货中心仓建设试点。加快建设中欧班列西安集结中心。支持海外仓建设。

  5.提高商业纠纷审判执行效率。推行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推进“互联网+审判”工作。推广应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力度,降低执行环节费用成本。加强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执业规范、收费等管理。

  6.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企业破产办理机制及流程,建立完善企业破产处置府院协调机制,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30天,无产可破等符合简易审理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办结。

  (二)提升项目服务保障水平

  7.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制定《2023年陕西省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并抓好落实。编制省、市、县三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着眼集成化、标准化、便利化,深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持续深化“证照分离”全覆盖改革。

  8.深入开展“标准地+承诺制”改革。在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县域工业集中区等产业集聚区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地块的区域环评、节能、地质灾害危险性、矿产资源压覆、文物勘探等区域评估,对满足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条件的项目,实行从土地招拍挂出让到开工建设“一次性告知、一次性承诺、一次性办结”。

  9.纵深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形成省市县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合力。开展“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试点,优化设置符合区域特色的指标体系,从数据采集、科学评价等方面,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优化完善综合评价大数据平台。

  10.加快推进“交地即交证”改革。强化数据互通、信息畅通、流程联通,深化“一窗办理、集成服务”,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探索开展“一码管地”,在企业和群众办理用地手续前先行介入、靠前服务,将有关环节从“供地后”提前到“供地前”,变“串联办理”为“并联办理”,在市、县(区)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全面实施“交地即交证”,实现交地与交证办理“双同步、零时差”。

  11.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推行“一链一行”主办行制度,持续完善重点产业链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强化对重点产业链的融资保障。进一步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用,指导金融机构将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推动合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充分发挥陕西省征信有限责任公司作用,持续推进陕西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秦信融”平台)提质扩能。全面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发线上贷款系列产品,提高中小微企业获贷率、首贷率和信用贷款比率。

  12.开展“双包一解”活动。按照“一对一”包抓原则,在县(市、区)开展县处级领导干部“包企业、包项目、解难题”活动,定点联系、定期走访,为当地企业经营和项目落地排忧解难,服务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

  13.加强县域园区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政务服务向园区延伸,实现全覆盖,促进政务服务与公共服务有机融合,以政府服务为支撑,以园区保障为核心,打造自然人和法人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构建涵盖政务事项办理、人才招聘、政策兑现、法律服务、政企沟通交流等园区公共服务体系。

  (三)提升投资吸引力水平

  14.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升监管效能,推动清单事项网上办理。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案例归集和自查整改。

  15.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行动,推进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简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和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程序,实行限时办结制。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监管模式,推进政府采购智慧监管,压缩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采购资金支付周期。

  16.提升招标投标服务水平。推行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等交易新模式,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运行。推进数字证书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跨地区、跨平台互认。加强全省统一的电子监督智能系统建设和应用。在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推动以信用承诺和工程信用担保代替投标保证金。

  17.强化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建立高效便捷的劳动争议化解机制。实施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活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先照后证”属地办理,建立劳动力市场信用体系并实现跨地区、跨业务共建共享共用。加强社保政策公布宣传,便于企业查询了解。

  18.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重点在交通、水利、清洁能源、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等市政设施等领域盘活一批存量规模较大、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通过REITs项目发行上市。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REITs项目建设。

  19.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营造尊重企业家、尊重创业者的浓厚氛围。深入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四个工程,促进企业交流互动,广泛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支持民营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和培育壮大。

  20.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等领域涉企收费监管工作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负担。

  (四)提升监管服务创新水平

  21.全面加快数字政府建设。扎实实施《陕西省数字政府建设“十四五”规划》,开展数字政府建设中期评估。强化数字政府云网体系建设,完善“两地三中心”云网架构。建设省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建成数字政府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态势感知平台和运营协调指挥平台。优化推广“秦政通”一体化协同办公平台,逐步实现全省公务人员全覆盖;迭代升级“秦务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切实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22.持续深化“一件事一次办”。完善“一件事一次办”工作机制,实现全事项上线、全流程运转、全区域点亮。围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建立“一件事一次办”动态更新机制,2023年新增一批集成办理事项,大幅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推动“就近办”、“智慧办”、“免证办”和“承诺办”,进一步提高企业群众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

  23.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探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免罚、“沙盒监管”、触发式监管等模式。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其实施细则。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服务,建立常态化举报调查、问题主动发现机制。

  24.深化市场监管。进一步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事项覆盖率,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明晰监管执法边界,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

  2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引导创新主体和市场主体提升专利创造质量。加强专利代理行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和无资质专利代理行为。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商标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强化多元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能力,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

  26.涵养创新创业生态。建好用好秦创原平台,实施创新人才攀登计划,推广“科学家+工程师”科研攻关模式,深化科技成果转化“三项改革”,继续在人才引进、分类评价等方面大胆探索,打造“乔木”参天、“灌木”茁壮、“苗木”葱郁的创新生态。推动西安碑林环大学硬科技示范街建设。高标准高起点抓好西安综合性科学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27.创建一批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开展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创建活动,督促入选区县完善创建方案,加强营商环境改革,在全省建设一批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五)提升政策法规保障水平

  28.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落实《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分工方案,开展条例落实情况督导检查,严格相关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审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29.继续抓好集中治理拖欠市场主体账款行为。严格执行《政府投资条例》,防止边清边欠、前清后欠。进一步落实国务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深化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加大清偿存量欠款工作力度。建立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进入司法程序的中小企业账款及时得到支付,统筹司法、行政手段严惩新增拖欠行为。

  30.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用好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和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转办督办,及时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31.规范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完成2022年营商环境评价工作。组织开展2023年营商环境第三方评价。用好评价结果,建立城市报告单向反馈、标杆典范公开发布、典型经验复制推广的评价结果反馈机制,以评促改、以评促建。

  32.实施三年行动计划政策评估。结合营商环境评价情况,统筹对《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梳理评估中发现的亮点和问题,对亮点工作及时提炼,加大宣传,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落实。

  33.用好“陕企通”等全省统一政策发布平台。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融资担保、技术创新、人才服务、市场开拓、诉求受理、数字化赋能等服务功能,加大涉企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分类推送信息,建立对已出台支持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落地执行情况的监督机制,提升企业对政策服务的感知度和满意度。

  34.开展政策落实障碍清理行动。认真梳理涉及市场主体、引进项目的减税降费、行政奖励、财政补贴补助等各项优惠政策、产业促进政策、人才支持政策,编制清单、精准推送、及时兑现,努力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更好把握政策实施的时度效,避免相互抵消或合成谬误,确保各项政策同向发力、同频共振。

  35.深入开展营商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紧盯关键少数、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和服务窗口,紧盯普遍存在的、反映强烈的、治而未绝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专项治理力度,切实解决企业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实省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优化调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统筹推进有关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问题,研究部署重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日常工作,按照领导小组部署安排,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各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顶层设计,敢于突破制度性藩篱。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牵头单位工作,主动加强衔接,扎实做好本职工作。各市(区)要提高站位,切实扛起责任,组建专班推进,逐项抓好落实。

  (二)强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督导监测机制。省营商办要加强营商环境突破年各项任务督导,及时掌握各市(区)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实行项目化管理、清单化落实,并通过12345热线平台、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加强季度监测,按季度通报监测结果。健全跟踪服务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半年参加1次“坐窗口、走流程、跟执法”活动,体验窗口服务,查找办事堵点,现场解决实际问题。完善复制推广机制。加强营商环境典型经验的复制推广和学习借鉴工作,建立健全总结一批、推广一批、谋划一批典型经验的工作机制,以复制推广引领营商环境改革创新。

  (三)强化评价考核。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健全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不断总结评价实践,对各市(区)按季度开展市场主体满意度评价,全年开展一次综合性营商环境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各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和法治政府建设评估的重要依据。将营商环境突破年各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省级部门营商环境年度专项任务考核,更好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四)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新兴媒体、自媒体等各类舆论宣传机构作用,加强营商环境突破年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及时宣传各地各部门实施营商环境突破年工作推进情况、亮点工作、典型做法等,营造陕西“人人都是招商环境、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营商环境突破年宣传专栏,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各牵头单位、各市(区)每月20日前将突破年工作进展报省营商办。


推荐阅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主要条款与税率安排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

一、关于人的范围。《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12个月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30天的,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开展活动的时间。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等。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七、关于财产收益。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的解读——新表四大变化与填报要点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称新表),拟开展试点。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发布公告并作出解读。

一、修订背景。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结合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

二、试点意义。试点地区按照「双轨验证、单轨运行」的步骤,逐步验证新表的适用性,通过试点发现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广泛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和体验反馈,及时优化、改进和完善新表设计及系统功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施路径,为全国范围内实施新表奠定基础。

三、相较现行申报表的四大变化。(一)维持申报习惯,保持了《主表》及《附列资料(一)(二)(三)》《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二)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三)具体表单有变化,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四)栏次内容有增删,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算税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

四、非试点纳税人的办理方式。试点纳税人由试点地区按照稳妥有序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应按照要求报送新表。非试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使用旧表办理纳税申报,不使用新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五、试点配合工作。试点开展前,试点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纳税辅导,掌握新旧表调整内容、填报规则及操作方法等,并配合做好系统环境准备、申报数据准备等工作;试点开展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安排,依托税务机关提供的操作手册等资料,按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及时报告新表运行阶段出现的各类问题。试点地区已组建层级清晰、分工明确的专业试点团队,将安排专门税务人员、技术人员对试点纳税人开展「一对一」辅导。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政策解读。

智能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