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23]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黑政办发[2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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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黑政办发〔2023〕7号            2023-03-0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为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部署,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补短板、强弱项,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统筹协调发展,全面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有效服务乡村全面振兴,全方位夯实我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主体明确、责任清晰。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及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压实全省各县(市、区)政府农村公路建设主体责任,落靠项目谋划、资金筹集、施工组织、质量安全等职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序实施。

  ——坚持问题导向、规划引领。围绕建设中的焦点和难点问题,突出规划引领作用,整合部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面完成“十四五”农村公路建设任务。

  ——坚持多元筹资、注重效益。加强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引导撬动作用,发挥市场机制广泛筹措资金,大力发展“农村公路+”模式,促进农村公路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逐步形成稳定可靠的农村公路建设投资渠道。

  ——坚持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积极引导和组织村民投身农村公路建设,使广大村民成为农村公路建设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

  ——坚持完善机制、奖优罚劣。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技术指导和考评体系,明确标准、强化监管、严格验收,建立奖优罚劣激励机制。

  (三)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网提质工程、通村达组工程、安全放心工程、产业融合工程,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建设农村公路18000公里以上,全面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全省95%以上的乡镇实现通三级公路,乡镇对外交通条件显著提升;全省较大人口自然村通硬化路达到86%以上;全力解决早期建设的农村公路破损严重问题,使全省农村公路优良路率稳步提高;全面实施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完成农村公路2020年底存量危桥改造,切实提升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政府责任机制。

  1.省政府统筹管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和成品油转移支付省级补助资金,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

  2.市级政府监督推进。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县(市、区)政府的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监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执行、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情况。北大荒农垦集团负责垦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监督指导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地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3.县级政府具体落实。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定要求上报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等工作,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负主体责任。负责制定政策,保障建筑材料供给,平抑相关建筑材料价格,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乡级政府在县级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单位具体负责垦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等工作。(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所属单位)

  (二)建立多元筹融资机制。

  1.国家补助资金。全力争取和用好交通运输部中央车辆购置税资金支持,保障农村公路项目国家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2.县级财政和社会资金。市县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纳入一般预算优先考虑事项。创新筹融资模式,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鼓励支持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为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贷款,利用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缓解出资压力。依法依规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国省干线改造项目与农村公路打捆实施、路衍经济开发和项目赋能等多种模式筹集资金。(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电力公司、省国家开发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北大荒农垦集团)

  3.政府债券资金。将年度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范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给予一般政府债券资金支持。优先支持具备施工许可证、投资规模大、建设进度快、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群众动员深入、资源利用充分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三)形成群众动员参与机制。

  1.推行以工代赈,鼓励群众参与。在农村公路建设和管护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吸纳当地农民群众特别是脱贫人口等低收入群众、受灾情疫情影响群众参与,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业增收。要组织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做好农村劳动力组织工作,提供劳务保障。(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推行一事一议,鼓励群众实施。鼓励将村道建设纳入乡规民约,由村干部带头、劳动力普遍出工、特殊人员免除义工等方式筹劳建设。鼓励对小交通量、技术难度较低的村道,由乡镇政府组织集中采购建筑材料,最大限度降低成本,按工程进度统一配送,由村干部带领村民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建设。其他农村公路,可考虑技术难度,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组织村民参与公路路基施工,由县市组织专业化队伍进行路面施工。(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推行事前动员,鼓励群策群力。农村公路建设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群众建言献策,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为重点,赢得沿线群众广泛拥护和积极参与。汇聚民心、集中民意,制定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4.推行捐助活动,鼓励各方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发动企业、社会组织捐资捐料、结队帮扶、投工投劳,吸引乡贤等成功人士支持家乡农村公路建设。(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5.推行综合整治,鼓励改善环境。结合美丽乡村建设,重点对农村公路穿越村屯路段,组织开展综合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进行路面维修、完善路肩和边沟结构、建设必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四)完善建设管理机制。

  1.简化农村公路项目审批。农村公路项目应精简审批程序,简化招标流程。符合当地政府采购服务工程超市适用范围的农村公路小型项目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环评、水保论证等服务类业务,各地应引导本辖区采购单位履行相应的采购程序,缩短服务承担单位的选择时间。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进行,施工图批复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建设进展实际及时申请资金,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快中央车辆购置税、成品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拨付,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农村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按照“宜宽则宽、宜窄则窄”原则,结合人口、生态、地形地质条件、产业发展需要、资金筹措能力等,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方案,指导和服务农村公路建设。(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4.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要强化质量安全关键环节管控,加大监督检查抽查力度。落实农村公路建设“七公开”制度,组织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将农村公路参建从业行为纳入公路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5.创新建设管理手段。推动农村公路基础信息数字化,加强互联网、卫星遥感、快速检测等新技术的应用,强化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高农村公路综合监管能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6.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农村公路从业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工作,以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为主要培训内容,提高农民工队伍整体技术、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五)巩固建养管运协调机制。

  1.健全管养机制。落实“总路长+三级路长”责任体系,明确各级路长和部门职责,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推进农村公路管养体制市场化改革,加快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管理养护机制和各级公共财政投入引导、创新市场化多渠道筹集的养护资金筹措机制。推广农村公路灾毁保险,通过“政府牵头组织、行业积极参保”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健全农村公路灾毁应急响应、完善农村公路防灾管理、提升农村公路抗灾抢修能力。(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健全运营机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的原则,合理设置农村公路停靠站点。鼓励农村客货统筹、运邮协同、物流配送发展,将管理、养护、客运、货运、物流、邮政、供销网点、快递、电商等多种服务功能整合融为一体,提升站点覆盖率。(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六)强化考评示范机制。

  1.省级考核机制。将“十四五”建设任务按年度、类别分解下达到市县、北大荒农垦集团,按照“四个体系”督导考评,参照国家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考核办法兑现奖惩。按照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省级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考核、兑现奖惩的方式下达;同时,对整县集中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县(市、区)、超额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规模大的县(市、区)给予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统筹用于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对进展迟缓,不能完成建设改造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通报、约谈,相应调减年度省级补助资金。鼓励市县创新投融资模式,对整县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县(市、区),省将采取“三优先”支持政策,即优先安排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国省补助资金,优先安排一般债券。(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2.市县考核机制。市、县级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按照规定制定相关考评细则,可以参照省资金补助原则,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补助政策。(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3.典型示范引领。及时总结推广各县(市、区)规范有效的制度政策、支持有力的资金保障、完备适用的技术标准、共享共治的群众参与、创新多元的融合发展等经验作法,充分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培树一批“示范路”“示范村”“示范乡”“示范县”。(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各有关市县政府)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3年3月—2023年4月)。

  各市、县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成立相应组织体系,根据目标任务,建立“四个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计划、资金计划、管理计划等,做好项目前期储备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5月—2025年9月)。

  各市、县级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机制,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动,按照目标任务和“四个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和实施阶段各项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充实调整管理力量,强化检测抽查督导,确保新改建农村公路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率达到100%,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三)总结评比阶段(2025年10月—2025年12月)。

  省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对加快推进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召开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会议,进行总结评比,对检查评比中优秀的市、县予以表彰,对评比靠后市、县进行通报批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加快建设交通强国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研究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实际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三年行动的日常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评等工作。市、县两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工作责任制,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完成任务。

  (二)确保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要求,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向国家有关部委的争取力度,力争资金尽快落实到位。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要密切沟通协调,按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下达国家车辆购置税补助地方“以奖代补”资金和省级成品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资金筹集工作,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利用现有资金,积极创新和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建设投入资金到位。

  (三)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自媒体以及部门网站、政务微信等媒体平台,加大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农村公路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支持、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深入宣传典型经验和工作事迹,及时反映农村公路建设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形成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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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研发补助资金,税务处理要清晰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研发支出是证券监管关注的重点事项之一。从公开披露的信息看,不少企业收到政府直接拨付的研发补助资金后,存在税务处理问题。比如,芯密科技2025年6月16日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2023年共计收到科研项目政府补助2250万元,公司基于当时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将收到的政府补助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2024年,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调整了对收到的科研项目政府补助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认定,并于当期补缴了企业所得税,产生滞纳金25.10万元。这个案例提醒相关企业,在处理研发补助资金时,需要审慎考量多方面因素,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024年,A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某工艺技改项目。该公司当年共发生自主研发支出400万元(包含政府补助资金),并已全部费用化,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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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A公司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当A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时,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将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同时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收入。由于A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A公司在纳税调整时,需对当期计入损益的不征税收入额进行纳税调减。同时,A公司需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应按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减去上述纳税调增部分,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在实务操作中,A公司应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第6行第2列“财政性资金”栏次、第3列“金额”栏次、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栏次,均填入100万元;在第6行第10列“支出金额”栏次、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栏次,也填入100万元。以上数据会自动同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第4列和第25行第3列,最终实现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100万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纳税调增100万元。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1行“本年费用化金额”栏次金额,应为企业研发支出扣减调增金额后的余额,即400-100=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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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按应税收入处理,可加计扣除

  2024年,B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某研发项目。该公司当年共发生自主研发支出400万元(包含政府补助资金),并已全部费用化,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假设B公司取得的研发补助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虽然可以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但B公司选择按应税收入作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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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净额法”下,B公司会计处理是以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直接冲减企业研发费用,此时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格外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规定,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案例中,B公司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应税收入,如果同时进行收入调增和成本费用调增,其在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按冲减前的余额400万元作为扣除基数。实务操作中,B公司需要将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将会计上已冲减的研发费用200万元,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或《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等附表进行纳税调减。

  B公司如果未对研发补助和支出事项进行纳税调整,加计扣除的金额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存在未充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税务风险。笔者提醒,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应税收入,为避免进行纳税调整,防范未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风险,建议企业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核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事项进一步明确

近期,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部署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随后,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解读,供读者参考。

  1、政策重点内容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7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是符合条件的其他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问: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7号公告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如何办理?有无时限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三个重要概念

  问: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例如,某纳税人2026年1月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纳税人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55万元,其他增值税销售额为45万元。那么,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为55÷(45+55)×100%=55%,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例如,某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收款40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同一计算期间内收到的预收款转化形成的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此外还发生其他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400+1000-200)÷(400+1000-200+600)×100%=67%,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3、政策细节分析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在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万元、30万元和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纳税人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能否适用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7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不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无法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留抵退税政策。但是,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应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问:同时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规定的,应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例如,某纳税人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制造业业务,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销售额200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400万元,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按照“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该纳税人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比重为400÷(400+200)×100%=67%,比重大于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同时,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200+400)÷(400+200+400)×100%=60%,比重也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该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但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4、留抵税额计算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例如,某制造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80%,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500×80%×100%=400(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9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90%×60%=54(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例如,A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000-2000)×90%×60%=3240(万元)。

  B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8370(万元)。

  问: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5年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200÷400×100%=50%。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5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50÷200×100%=75%。

  问: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20号公告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须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2019年4月—2025年9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万元,期间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0万元。该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2025年10月,该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进项构成比例为1600÷2000×100%=80%,无须扣减转出的100万元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