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23]8号 湖北省关于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2-28
文号:鄂人社发[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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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人社发〔2023〕8号             2023-02-28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工作局(金融办):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21〕8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3号),加快推进新时代湖北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围绕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充分发挥湖北科教人才资源优势,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环境营造为重点,不断培育壮大市场化服务力量,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为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十四五”末,实现行业规模持续扩大、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市场环境更加优化、发展水平再上台阶,力争全省人力资源服务业总营业收入突破1500亿元,规模以上企业达到400家,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达到8家。

  二、重点任务

  (三)培育壮大市场力量

  1.统筹规划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发展布局,培育形成一批经济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服务网络完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省级领军企业。培育行业细分领域人力资源服务龙头企业,实施常态化联系和动态管理,提高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组织化水平。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参评总部企业、百强企业、服务业重点企业等,对通过认定的,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对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对首次达规纳统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按规定给予奖补。(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培育一批聚焦主业、专注专业、成长性好、创新性强的“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推动技术、资金、人才、数据等要素向创新企业集聚。鼓励各地在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网络招聘、人力资源大数据分析应用等领域,培育具有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实力的科技型、创新型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办或合伙创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集聚发展水平

  3.优化中国武汉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园多区”功能布局,提升国家级园区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形成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枢纽基地和产业创新发展平台。鼓励以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为依托建设分园区,形成多级产业园联动发展格局。建设网上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各地对入驻园区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园建设,并享受同等政策。(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围绕“三大都市圈”发展,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同城化、一体化,建立人力资源服务区域协同发展机制。开展各类专业性、行业性招聘活动,统筹推进各类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零工驿站等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积极融入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打通双循环人力资源要素堵点,推动人力资源在产业间、地区间顺畅有序流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参与产业园、零工驿站等运营管理,探索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运营管理模式。(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

  5.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创新内动力。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管理、技术、服务和产品创新,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各地搭建人力资源交流对接、合作共享平台。(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发展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才测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开发等业态,完善全产业链条。重点支持优质猎头服务,创新社会化引才机制,促进市场化引才,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等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鼓励各地按规定给予奖励。(省人社厅负责)

  7.实施“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创新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推动招聘、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等业态提质增效。深化共享经济在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的应用,创新发展服务业态,建立共享用工平台,为用人单位共享用工、劳动者兼职等提供优质服务。(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转化研发成果,参评高新技术企业,获评企业按规定享受政策支持。(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构建协同发展体系

  9.围绕服务推动“三高地、两基地”建设,构建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数字经济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搭建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制造、北斗等重点产业领域人力资源服务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与重点产业深度融合。(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助力乡村振兴计划,围绕乡村产业区域布局和产业集群,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同现代农业相融合,统筹城乡人力资源流动配置,在乡村新型服务、农产品流通、乡村旅游等方面提供服务,为劳务品牌建设添力,促进乡村人才振兴。(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围绕重点群体、重点行业,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计划,推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与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向劳动者提供终身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省人社厅负责)

  12.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对人力资源供给状况和流动趋势进行研判,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实现人力资源共享。鼓励和支持举办国际性和具有区域影响力的人力资源发展对话会等研讨交流活动,搭建招才引智、交流展示的平台。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持续深化改革开放

  13.积极参与“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高质量建设武汉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出口基地,鼓励本土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运用现有外汇便利化试点政策,支持开拓国际市场,拓展人力资源服务贸易。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支持各地大力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招商引资,招引国内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湖北。(省人社厅、省商务厅、外汇局湖北省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推进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全面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落实人力资源服务领域外商投资国民待遇,持续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营商环境。(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鼓励各地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使用就业资金、人才发展资金和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引进、人才流动等项目,按规定享受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群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开展就业见习的,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具有培训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规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改进金融服务;探索开展信用担保,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企业,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信用评级,在信贷方面给予授信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北证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加大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力度,将人力资源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通过政府购买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或者承接公共就业、人才引进、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乡村振兴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事项。(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开展从业人员以及高层次人才研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鼓励各地建设人力资源服务培训、实训基地,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健全人力资源行业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将其纳入相关人才计划和人才引进项目。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战略性、理论性、基础性研究,建立行业人才库。(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持续开展清理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领域信息安全保护,推动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主题创建活动,组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星级诚信等级评价,营造诚信经营良好氛围。加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建设,促进行业自律。(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科学谋划工作,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投入政策,推动任务落实。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格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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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