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南发改规字[2022]2号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10-21
文号:穗南发改规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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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南发改规字〔2022〕2号           2022-10-21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驻区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南沙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21日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建立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提高政府监管效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和《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内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及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是指依托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基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评价规则,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对象为在南沙区行政区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存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是用于标识受评主体信用等级的信息,作为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参考或依据,不作为政府部门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保证,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全面覆盖、客观公正、可获得性的原则。

  第七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制定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的评分细则,明确评价原则、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等,并负责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支撑平台,以及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采集、归集、共享、查询、使用。

  鼓励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评分细则,并及时将评价过程中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归集至区信用评价支撑平台。

  第二章 信用评价方法和内容

  第八条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托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充分参考广州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定的评价规则,对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自身掌握或共享获取的信用信息,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作出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将推动在部分领域试行,并结合需求进行动态调整及优化。

  第九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采用千分制,基于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履约践诺、社会责任、资质荣誉等五个维度展开。

  第十条 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D共4个等级,并分别用绿、黄、橙、红颜色进行标识、区别,具体等级释义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分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数据来源于依据《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归集的信用信息。

  以下信息不得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范围:

  (一)已被行政决定机关撤销或经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

  (二)在时效期以外的信用信息;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用于信用评价的信息。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每日更新,以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截至前一日归集的信息为基准。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出现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即时更新。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依托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依据《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实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内部共享。

  第十四条 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并及时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

  第十五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市场主体,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可予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监管中实施常规化管理。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的市场主体,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市场主体,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加大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实行严管和惩戒;依法依规在行政审批、政策扶持、资金补助、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和服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南沙区行政区以外登记注册而在我区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或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失信信息信用修复后,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应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及时调整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或危害信息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附件:广州市南沙区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评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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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