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3]1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3-03-03
文号:桂政办发[202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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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桂政办发〔2023〕14号             2023-03-0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对于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创新、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进一步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促进广西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流程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生产准入和流通管理,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促进技术产品研发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电子电器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加快推动全区电子电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一)优化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动态调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区技术机构提升安全风险较高的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检验检测能力。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见附件1)。调整优化强制性认证程序,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获证前工厂检查,结合企业信用状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获证后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和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与出厂产品的一致性实施控制并加强验证,确保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持续强化整治买证卖证、虚假认证、无资质认证、超范围认证等市场乱象,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国家最新调整纳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优化完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动态调整的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及时指导广西相关企业做好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强制性认证工作,将卫星互联网设备、功能虚拟化设备纳入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监督检查范围,对与电信安全关联较小、技术较为成熟的固定电话终端、传真机等11种电信设备不再检查进网许可(见附件2)。落实进网试用批文2年有效期的规定。推行进网许可标志电子化,逐步替代纸质标志贴签,不再要求电信设备产品包装、内置信息、广告等处标注进网许可证编号,便利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后尽快上市,但产品取得进网许可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实行电信设备产品系族管理,对取得进网许可的产品,持证企业新增、变更委托生产企业,或者进行不改变主要功能、核心元器件的技术和外型改动的,无需重新办理检测和许可。(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统一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EMC)检测要求,加强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有关认证机构和指定检验检测机构做好检测工作,企业申办许可和认证时只需进行一次检测,检测报告相互采信承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有关政策宣传贯彻和解读,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编码规则,指导企业自主按照编码规则编制核准代码,便利企业安排生产计划,但产品取得型号核准前不得销售或者使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推动一批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和家用电器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国家自检自证试点。试点企业申请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强制性认证时,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本企业检测报告替代第三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企业或者其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自检自证开展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根据广电总局动态调整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品种,逐步减少线缆、分配网络器材等品种入网认定管理,对标清类设备等不再实行入网认定管理。配合广电总局全面推行入网认定电子证件,取代入网认定纸质证书。(自治区广电局负责)

  三、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度

  (六)精简整合节能评定认证制度。持续规范能效标识制度,鼓励企业不断提升产品能源效率。取消广西能效“领跑者”、“能效之星”等产品的申报和初审。贯彻实施国家节能低碳产品标准和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通过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按规定享受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政策,符合相关奖补政策的按规定享受。(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广泛推行电子电器产品绿色设计标准,推动电子电器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标准应用和推广,落实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制度,健全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推进绿色产品认证,推动建设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促进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统筹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制度,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或者分项认证。积极参与构建国家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大力推行绿色产品认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和调整绿色产品标识、评价标准清单和认证目录的意见建议,加强对全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的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当根据企业需求,依据纳入国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的标准开展全项认证,并采信分项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在具备条件的领域,增加企业自我声明的评价方式。在已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的领域,政府采购按规定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具备绿色产品标识的产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商务厅、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之外设定和实施涉及产品节约能源、节约资源、环境保护、低碳、绿色等方面的认定、认证、评比、评价、评选、标识等制度。(各地、各部门负责)

  四、完善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

  (九)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统筹有关政策资源,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电子材料、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制造业)升级及关键技术突破的支持力度。在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设立与基础电子产业相关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通过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管理制度,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等围绕基础电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积极承担国家、自治区重大研发任务。引导建立以行业龙头企业为主体、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积极参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有力支撑的研发体系,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通过广西科技计划项目择优给予“靶向支持”,重点支持发展技术门槛高、应用场景多、市场前景广的前沿技术和产品。(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结合基础电子产品发展实际,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动态调整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参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配套的区内基础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无需就电子元器件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需要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的,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一)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支持南宁、桂林、柳州等电子电器产业基础较好的城市发起设立各类科创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带动相关市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参与,扩大广西工业振兴资金等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用好地方专项债券等融资工具,探索推动建立多样化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加大支持力度,着力培育行业优质企业,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工贸易企业发展,形成一批电子电器产业集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通过“桂惠贷”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基础电子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培育优质基础电子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电子企业上市融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广西证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支持基础电子企业研发制造新型基础电子产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上通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配套研发、设计、测试、中试设施和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

  (十三)提升产业竞争力。打造综合性产业竞争合作平台,充分利用和复制重点开放开发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政策,重点承接长江经济带、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电子信息产业链重要环节、关键企业转移。密切跟踪研判国际产业链调整动向,有针对性地加强国际产业链合作对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整合塑造能力,推动广西电子元器件制造企业进入东盟国家整机组装供应链,积极构建“东部技术+广西制造+东南亚组装”电子信息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南宁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

  (十四)优化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推行智能化出口退税办税措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支持银行将电子电器行业优质企业纳入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优化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服务。(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广西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相关货物清单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将清单中货物的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的政策,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南宁海关负责)根据海关总署公布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动态调整进出口电子行业加工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商品检验要求,全力支持进出口电子电器产业链供应链通关便利化。针对广西进出口电子电器行业特点,积极参与电子电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时向海关总署提出调整优化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建议,为全区电子电器行业企业进出口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持续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在有条件的港口持续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南宁海关、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现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合理降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负担。(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着力优化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网络布局,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家电生产企业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持续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快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项目建设,支持有关企业建设回收网点、中转仓库,指导有资质的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强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监管工作,将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违法拆解处理活动作为监管重点,加大执法处罚力度。(自治区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商业测评中存在的利用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名义滥设商业测评名目、滥发商业测评证书、“花钱买排名”、吃拿卡要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及时处理有关商业测评活动的投诉举报,并向社会公布结果。全区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得组织开展对电信设备产品的商业测评。严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或者参与商业测评活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

  (十七)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将加强产品监管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监管协同,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销售行为。对存在缺陷的电子电器产品,应督促生产者履行召回主体责任,对拒不实施召回的生产者,依法责令召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年度统筹制定全区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加大电子电器产品监督抽查力度,对同一企业同类产品实行年度抽查次数总量控制,着力解决重复抽检、重复处罚问题。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对电子电器企业划分风险等级,将监督抽查比例、频次等与企业信用状况、风险等级挂钩,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重大风险隐患,守牢安全底线。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和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广电局、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主动作为、狠抓落实,健全工作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要根据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进一步加大力度持续清理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的不合理限制,便利合格产品进入市场。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及时协调解决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重大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2.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9种)

  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0801)

  2.音频功率放大器(0802)

  3.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0805、0812)

  4.电子琴(0813)

  5.无绳电话终端(1604)

  6.数据终端(1608)

  7.多媒体终端(1609)

  8.入侵探测器(1901)

  9.防盗报警控制器(1902)

  二、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2种)

  1.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

  2.电信终端产品配套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附件2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11种)

  1.固定电话终端

  2.无绳电话终端

  3.集团电话

  4.传真机

  5.调制解调器(含卡)

  6.无线寻呼机

  7.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络终端(ISDN终端)

  8.接入移动通信网络的多媒体终端

  9.帧中继交换机

  10.异步传输模式交换机(ATM交换机)

  11.呼叫中心设备

  二、纳入进网许可管理的电信设备(2种)

  1.卫星互联网设备

  2.功能虚拟化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22〕31号),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制约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深化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程序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框架

  《实施意见》由六个部分组成,包括指导思想和五个方面改革措施:

  一是优化电子电器产品准入管理制度。优化完善电子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动态调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加强我区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动态调整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对部分电信设备不再实行进网许可管理,精简优化进网许可检测项目,相应降低检测收费标准,压减审批的时间和相关流程;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制度;推动电子电器产品准入自检自证;优化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制度。

  二是整合绿色产品评定认证制度。精简整合节能评定认证制度,取消我区能效“领跑者”产品遴选制度、“能效之星”产品的申报和初审,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节能低碳产品标准,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制定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规则;完善绿色发展标准,广泛推行电子电器产品绿色设计标准,健全实施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加快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统筹环境标志认证、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节水产品认证、可再生能源产品认证和绿色设计产品评价制度,纳入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实施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或者分项认证。

  三是完善支持基础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制度体系。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创新支持力度,在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设立与基础电子产业相关的关键技术攻关内容,通过实行“揭榜挂帅”“赛马”等管理制度,鼓励相关行业科研单位、基础电子企业等围绕电子产业领域关键技术进行科技攻关;优化基础电子产品应用制度,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动态调整的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加大对基础电子产品的支持力度;完善基础电子产业投融资制度,发挥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以及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广西工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大基础电子产业研发制造用地支持力度;提升产业竞争力,积极构建“东部技术+广西制造+东南亚组装”的电子信息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

  四是优化电子电器行业流通管理制度。完善电子电器行业相关进出口管理制度,深入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推行智能化出口退税办税措施,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扩大出口信贷投放,鼓励电子电器行业企业发展跨境电商;支持电子电器行业企业配套出口项目相关设备、仪器暂时出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清单和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清单中的货物复运进境期限由最长2年改为5年的政策;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法检商品目录,及时动态调整进出口电子行业加工设备、电子电器设备商品检验要求,全力支持进出口电子电器产业链供应链通关便利化;持续推广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在有条件的港口持续推行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等改革。支持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广西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指导有资质的企业申报中央预算内和自治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范管理电子电器行业商业测评活动。

  五是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严格落实放管结合要求,对不再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压实监管责任,依据风险状况确定监督抽查比例。对继续实行行政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认证、谁监督”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行为或者获证后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生产、销售行为;完善电子电器产品监督管理规则,在电子电器领域全面推行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产品,实行重点监管,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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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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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