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税发[20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税务系统2023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发文时间:2023-02-20
文号:皖税发[2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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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全省税务系统2023年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方案

皖税发〔2023 〕9号             2023-02-20

  为全面落实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持续深化“一改两为”,积极创建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奋力服务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省持续深化“一改两为”会议精神,始终坚持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对标国际国内最佳实践,追赶超越、创先争优,全力推进政策落实“快准稳”、税费办理“智能帮”、关联事项“一次办”、监管执法“规范办”、征纳互动“亲清联”,不断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税费服务水平,打造“皖美税务”服务品牌, 努力创建一流税收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分析短板弱项, 补缺补差、标本兼治,不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 满意度。

  2.坚持有求必应。贴近了解纳税人缴费人的烦心事、操心事,精准施策、精细服务, 助力市场主体稳预期、增信心。

  3.坚持改革创新。 紧盯全国最优, 对标评价标准, 运用基本情况、创新实践、 比学赶超“三张表”, 深化改革、创新突破。

  4.坚持协同共治。加强部门协作和数据赋能, 推出更多 “一件事一次办”场景化集成服务。

  二、工作任务

  围绕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聚焦减税降费、非接触式办税、“春风行动”、数据赋能,做新做优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落细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提质提效推动税收营商环境创优提升。

  (一)政策落实“快准稳”,稳定市场主体税费预期

  1.简化税费优惠享受,推进征纳互动平台、大企业直连平台、网格化税费服务平台数据交互共享,推进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直达快享、免申即享。

  2.推行“税美江淮”绿色税费服务直通车, 通过运用税收大数据分析,分级建立重点企业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联合生态环境、 自然资源等部门了解企业诉求,开展绿色税费政策宣传、辅导,主动为企业解决税收、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

  3.扩大容缺办理范围, 新增8项业务的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取消8项业务的部分报送资料,将6项业务的部分报送资料改为留存备查。新增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方式。

  4.统一、 简并印花税纳税期限, 按次改按季, 无税不申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

  5.扩大小额快速退税(费)范围, 5000元以下小额退税(费)受理即办。

  6.拓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优先退税人员范围, 上线、应用个人所得税APP个人养老金扣除填报功能。

  7.创新企业所得税政策服务与管理方式。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 开展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辅导; 建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协同共治机制,提供个性化政策辅导; 优化企业所得税“报退合一”管理方式, 申报无异常自动启动退税流程。

  8.将全省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以内, 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平均办理时间按规定保持在3个工作日以内。

  9.探索实行大企业事先裁定制度, 推进国际税收预约定价安排。

  (二)税费办理“智能帮”, 改善市场主体网办体验

  10.整合12366热线、 办税服务厅、 电子税务局等资源, 推行“远程问办”服务,实现“问办一体”。

  11.持续优化拓展电子税务局、 皖税通 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功能,梳理分析进厅业务,解决制约网办的“瓶颈”问题,拓宽网办、掌办业务范围,加强宣传引导和辅导辅助,进一步提高税费业务网办率。

  12.在财产行为税、 企业所得税等11税合并申报基础上, 进一步扩大“多税合一” 申报的税费种数量, 整合优化申报系统,简化操作流程, 开发税额自动计算、数据关联比对、 申报异常提示功能, 实现一个模块, 一张报表, 一键申报, 大幅减轻税费申报缴纳负担。

  13.扩展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网上申报自动预填税源信息功能,经纳税人确认后完成申报。

  14.做好代征税款明细申报、电子缴税、完税证明开具等工作,实现代征税款向纳税人提供电子完税证明。

  15.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办、 处罚结果实时传递。

  16.推广税企直连服务,实现大企业自动获取涉税数据、 自动查询发票信息, 一键完成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报送。逐步将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业务纳入直连范围。

  (三)关联事项“一次办”, 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

  17.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

  18.优化车船税缴纳信息全国联网查询、核验功能,加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运维保障,编制操作指南, 开展保险机构操作人员业务培训,便利纳税人异地办理保险及缴税。

  19.简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对持有纳税信用绿卡或纳税信用等级为 A、 B级的企业,对外转让不动产时,受让方缴纳契税后,可直接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20.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线上线下“一窗受理”,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

  21.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数据共享,开放数据入口,推动实现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

  22.进一步拓展企业涉税数据开放维度,做好我省欠税公告信息、非正常户信息和骗取退税、虚开发票等高风险纳税人名单信息的归集工作,积极共享应用其他地区数据信息。 与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 向省直有关部门共享欠税公告、非正常户等信息。

  23.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跨省迁移流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办结,纳税人相关资质权益予以承继延续。

  (四)监管执法“规范办”, 实现市场主体无事不扰

  24.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开具、反避税管理、欠税管理、大企业税收管理、税务稽查6个业务领域,推行说服教育、约谈警示、风险提醒、 自查辅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

  25.深入落实优化税务执法“1331”制度体系,将说理式执法、“首违不罚”、税务争议前置处理、税收法治员制度等落地落细,让税务执法更精确、更有温度。

  26.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让税务执法更公开、更透明、更规范。

  27.拓展欠税(费)提醒服务, 对于当期未及时缴纳税(费)款的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税企直联平台将欠税(费)情况及欠税(费)有可能影响纳税人正常的办税权益情况告知纳税人。

  28.优化企业所得税政策风险提示服务,鼓励纳税人在汇缴时利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 自主开展智能审核; 在汇缴期间开展企业所得税风险扫描, 降低汇缴申报涉税风险。

  29.拓展事前风险提醒业务范围,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时, 系统自动进行扫描, 即刻给出相应的风险提醒, 引导纳税人自行修正。

  30.统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认真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让税务执法更公平、更公正。

  31.拓展“五步”工作法,对高收入群体等纳税人,检查中逐次开展提示提醒、督促整改、 约谈警示、立案检查、公开曝光,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诚信纳税。

  32.推进稽查罚款延(分)期缴纳,对一次性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依法延(分)期缴纳罚款; 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稽查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探索采取提醒或约谈方式, 引导其制定清欠计划,督促其及时缴纳欠税。对能按承诺时间节点缴纳欠税的,可以暂不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

  (五)征纳关系“亲清联”,解决市场主体急难愁盼

  33.推进税费网格化服务全覆盖,全省16000余名税务人员与全省网格化社区建立对应的包保服务关系,精准宣贯最新税费政策,提供业务咨询,对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有求必应,成为征纳双方可靠的沟通渠道。 紧密对接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一步推动自然人社保缴费服务网格下沉。开展“新春走万企”意见大征集活动。

  34.广泛征集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代账协会等意见建议,打造税费服务“同盟军”。

  35.开展纳税人需求分析,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原因, 完善“一类问题”解决机制。36.健全税费诉求、业务办理回访制度,提升为企服务工作质效, 完善闭环管理机制,严查快处服务投诉, 实行涉税诉求“一口收办”。

  37.广泛征集各类市场主体产业链供应链断链、 短链等困难,深入了解困难企业诉求,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积极联系协调, 为困难企业补链、强链牵线搭桥,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38.在税务稽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大企业风险应对、纳税评估等重点执法领域, 实行“四个一”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签订一份《廉政承诺书》, 随案发放一份廉政监督告知单, 重大案件(项目)指定一名随案监督员,对已结案件、高风险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开展一次廉政回访或复核。

  39.对风险应对、税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任性任意执法,违反“十做到” “十严禁”相关规定,破坏营商环境、影响纳税人满意度的,按规定追究问责。

  40.严格监督执纪, 坚决整治吃拿卡要、慵懒散漫,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等纳税人缴费人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营造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征纳关系。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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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落地后,你的收入数据将直通税务局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时至今日,网络购物、点外卖、打网约车等已经成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方便我们生活的同时,还有一些隐秘的角落处在税务监管之外。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于2025年6月20日公布,自此,将开启平台经济税务监管的新纪元。

  美容院位居好评榜前列却“零税负”?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曾公布一起这样的案例:沙河口区星海名媛美容院在多个本地生活服务平台美容服务类“人气榜”“好评榜”“回头客榜”稳居前列,线上团购项目十余项,标价一般都在数千元至万元。同时,平台数据显示,该美容院年销量超700单。与此相对比的是,其申报的年销售额均未超过30万元,远低于增值税起征点,这与其在平台上的销售情况并不相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嫌疑。经查实,该美容院实际取得经营收入逾1700万元,超过其申报的销售收入55倍,未申报收入更是达到经营总收入的近98%,性质十分恶劣。税务机关最终对其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12万元。

  星海美容院的偷税案例只是众多在平台的经营者偷税的一个“切片”,诸如此类的经营者还有很多,于是,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出台了!

  报送义务早已规定

  2018年8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然而,由于缺乏实际可操作的规定暂时不能落地执行。随着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的出台,平台企业报送的义务需要落地履行。

  平台企业涉税报送规定落地,报送机制已然健全

  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主体是互联网平台企业,不需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做任何操作。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名称等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季度终了的次月内,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可以预见,在2025年10月,将迎来首次集中报送。

  例外:四种情形可以不报送

  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不进行报送:

  一是对该规定施行前的涉税信息,不需要报送;

  二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或者不需要纳税的,不需要报送其收入信息;

  三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不需要重复报送;

  四是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不得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重复报送。

  这三类人群的税负不受大影响

  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施行对平台企业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一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税负不会变化;

  二是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税负不会变化;

  三是平台内众多中小微企业和低收入从业人员因可享受税收优惠,其税负不会变化。如,商户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享受各项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此前存在隐匿收入等情况的部分平台内经营者(如星海名媛美容院)和从业人员,将按照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依法纳税,其税负会恢复到正常水平,从而实现税务公平。

  从“猫鼠游戏”到“阳光征管”的范式跃迁

  星海名媛美容院通过隐匿收入偷逃税款,付出了105万罚款滞纳金的代价,这正是信息不对称时代税收监管的缩影。而平台企业涉税报送新规的出台,标志着平台经济税收治理从“稽查追缴”转向“源头控管”。

  当每一笔团购交易、每一次服务预约都通过平台系统自动汇入税务数据库,所谓“零税负”的灰色神话终将在数据阳光下消融。对于合规经营者而言,这并非紧箍咒,而是告别劣币驱逐良币的公平起点。

  经营者需要转变思维,合规纳税和规划才是长远之道!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