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办发[2022]9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9-24
文号:通政办发[20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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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政办发〔2022〕93号           2022-09-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厅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4日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创业工作,保持全市就业形势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吸纳就业。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年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中小微企业招用2022年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年内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见习留用补助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将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纳入扩岗补助。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首次到我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给予大专500元/月、本科1000元/月的综合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加大“苏岗贷”融资项目宣传力度,帮助吸纳就业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民营企业享受政策,提供信用贷款及优惠利率支持。畅通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支持中小微企业优秀青年人才直接申报评审相应层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落实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等申报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稳定扩大国有企业招聘规模,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招聘信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就业渠道。积极稳妥做好公务员考录、优秀青年人才公开选调、事业单位考聘、“三支一扶”考录的组织工作。202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新发布的招聘条件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主要应面向高校毕业生。安排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的高校优秀学生骨干,到我市基层党政机关开展跟岗实习锻炼。在两级检察院招录计划内设置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录应届毕业生。根据法官与书记员、检察官与书记员配比要求,提供更多司法辅助工作的就业机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社区工作等基层岗位就业,对新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且在护理岗位工作的大专院校毕业生给予入职补贴;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市区事业单位、镇(街道)、城乡社区和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工岗位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工作实绩经考核合格者,增发专业岗位补贴。鼓励学校积极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市委组织部、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促进创新创业。着力发展壮大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产业,促进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拓展就业新空间。大力宣传相关创业政策,完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延续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稳岗返还、税费减免等政策。对毕业前两年的在通高校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创业能力的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人社部门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要积极引入大学生创业实体,且占在孵企业数量的50%以上,并免费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遴选一批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和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择优推荐成为省级大学生创业园和江苏省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的,可分别给予60万元和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开展“省级创业指导专家基层行”活动,组织“创响江苏”大学生创业大赛市级赛,举办第五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南通选拔赛、第十届“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南通赛暨“通创荟”科技创业大赛等各类赛事,选树高校毕业生创业典型,每年扶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2000人。(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团市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就业服务。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人才需求信息征集发布机制,扩大南通人才工作站辐射范围,加强与全国高校的交流互动。推广运用“江苏省人才服务云平台”高校毕业生专窗,办好具有南通特色的人才服务云平台、公众号、视频号,开通人才招聘官方直播室,利用全媒体方式常态化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举办南通市高校毕业生“云聘会”,深入开展“发展环境和人才政策”百校推介、“访企拓岗”就业促进、“千企万岗”进校园、“万名学子看南通”暑期社会实践等活动,同步举办“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民营企业云聘直播大会”等高校毕业生系列专场,举办线上线下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600场。支持高校健全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配齐配强就业指导教师,推进就业育人主题教育活动,打造一批名师、优秀课程。组织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支持高校职业生涯特色咨询工作室的建设命名工作。(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能力素质。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2022年全市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2.86万人次、创业培训不少于6500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不少于1600人。将有培训需求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引导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和转岗职工开展学徒培训,学徒培训达到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4000元、5000元、6000元和8000元。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开发优质见习岗位,2022年全市募集见习岗位不少于5000个,确保有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参加就业见习。对符合条件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南通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5%,并购买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留用率达50%以上的,按每留用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加项目研究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广泛开展各级政务实习、企业实习、公益实践和职业体验活动。(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团市委、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重点帮扶。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强化教育、人社、公安等部门离校前后信息比对,扎实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和跟踪帮扶。运用线上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小程序、基层摸排等各类渠道,与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联系,提供“一对一”精准就业服务。健全青年就业服务机制,强化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责任,将长期失业青年及时纳入就业失业管理服务范围,根据个人需求和就业能力,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岗位推介等服务,帮助其提高就业和求职能力。深入开展“百校千企万岗”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实施青商就业帮扶南通“1+1”支持计划,依托求职创业补贴政策数据库,建立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和长期失业高校毕业生帮扶清单,提供“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符合条件的给予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岗位补贴。鼓励银行机构实施国家助学贷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支持举措,并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征信记录。(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人行南通中心支行、南通银保监分局、团市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维护合法权益。编制发布《劳务派遣协议书》,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醒,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坚决防止和纠正性别、年龄、学历等就业歧视,依法打击“黑职介”、虚假招聘、售卖简历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治理付费实习、滥用试用期、拖欠试用期工资等违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对存在就业歧视、欺诈等问题的用人单位,及时向高校毕业生发布警示提醒。适时开展平台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严厉查处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行为,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畅通劳动保障监察热线等投诉渠道,及时解决劳动者欠薪问题。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推动试点平台企业为通过平台注册并接单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实名参加职业伤害保障。(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简化就业手续。支持在通高校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手续。公安部门针对高校毕业生来通落户,简化手续材料,不再收取就业报到证。对已经确定工作单位或暂未确定工作单位拟来我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可直接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登记。继续实施好人才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凡是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应届、往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教育部门支持在通高校为学生搭建适量视频面试间,鼓励受疫情影响地区实行网上签约,配合在通高校按有关具体要求完成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教育部门指导在通高校建立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配合有关部门需要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推进我市医疗机构入职体检结果互认,原则上不得要求其重复体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位置,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立足职责,密切配合,同向发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加快政策落实。各高校要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形成联动促就业的工作局面。引导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将职业选择融入南通发展,在奋斗中实现人生价值,为“强富美高”新南通现代化建设贡献青春力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通政办发〔2022〕93号),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2022年5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5月17日,市政府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我局研究贯彻落实意见。5月24日,我局函请37家市有关部门研究提供相关创新举措。6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提出许多新路径、新举措。在此背景下,经过多轮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关于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

  二、决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5号)。

  三、主要特点

  为确保我市出台的文件接地气、可操作,我们紧扣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和迫切问题,总结吸收各部门的创新举措。一是突出岗位供给的多样性。提出顺应数字经济发展新趋势,加快培育数字经济新兴就业机会,在带动经济转型提质过程中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新兴就业创业增长点。同时,着力稳公共部门岗位、拓市场就业渠道、加强基层就业引导,提供更充分就业机会。二是突出政策措施的针对性。紧贴国家、省文件精神,顶格用好上级政策,细化量化市内举措,在充分吸收系统内处室单位、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意见,梳理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新旧结合,远近兼有,把省文件中的12条政策措施集成细化为我市9条可操作、可落实的具体举措,努力融会上级要求和南通特色。三是突出就业帮扶的精准性。坚持把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中之重,强化数字赋能,优化就业服务,做实实名制调查登记和跟踪帮扶,加强职业培训、就业见习和权益保护,建立帮扶责任清单,把“一人一档”“一人一策”精准服务的要求真正落实到位。

  四、政策拓展

  文件主要包括鼓励吸纳就业、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创新创业、优化就业服务、提升能力素质、实施重点帮扶、维护合法权益、简化就业手续、压实工作责任等九条具体举措,对各部门现行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适度拓展。对省政策的拓展和细化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一是加大资金支持。实施中小微企业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首次来通就业或自主创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给予大专500元/月、本科1000元/月的综合补贴。对市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园和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和3000元的补助。鼓励企业开展学徒培训,达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水平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4000元、5000元、6000元和8000元。对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给予不低于南通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75%的就业见习补贴。二是聚焦能力提升。2022年全市开展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2.86万人次、创业培训不少于6500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不少于1600人,募集见习岗位不少于5000个。对毕业前两年的在通高校大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意识、创业能力的培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扶持大学生创业不少于2000人。三是优化就业服务。扩大南通人才工作站辐射范围。办好具有南通特色的人才服务云平台、公众号、视频号,利用全媒体方式常态化开展服务。举办高校毕业生“云聘会”,深入开展“发展环境和人才政策”百校推介、“千企万岗”进校园、“万名学子看南通”暑期实践等活动,举办线上线下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600场。实施青商就业帮扶南通“1+1”支持计划。对困难毕业生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鼓励银行实施国家助学贷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编制发布《劳务派遣协议书》,实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醒。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加强治理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畅通投诉渠道。支持在通高校有序推动取消就业报到证等相关就业手续。对已确定工作单位或暂未确定工作单位拟来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和毕业证书可直接办理落户登记。凡有意愿来通就业的应届、往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才,可凭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四是稳定公共岗位。安排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的高校优秀学生骨干,到我市基层党政机关开展跟岗实习锻炼。在两级检察院招录计划内设置一定岗位专门用于招录应届毕业生。根据法官与书记员、检察官与书记员配比要求,提供更多司法辅助工作的就业机会。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社区工作等基层岗位就业。鼓励学校积极开展“三支一扶”计划、农村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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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