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23]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文时间:2023-01-12
文号:内政发[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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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呼和浩特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23〕1号            2023-01-12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强首府工程,支持呼和浩特市在全区高质量发展中更好承担首府职能、发挥首府作用、展现首府作为,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牢牢把握发展第一要务,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力支持呼和浩特市强实力、提品质、增后劲,全面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打造“美丽青城、草原都市”亮丽风景线。

  (二)目标定位。

  ——打造发展能级全面提升的“实力之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扬长避短、培优增效,推动呼和浩特市综合实力显著提升,用5年左右时间,地区生产总值突破5000亿元,在省会城市排名中实现赶超进位。

  ——打造产业集群优势突出的“发展之城”。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总部经济、服务经济,推动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产业能级不断提升,成为引领带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增长极。

  ——打造城市品质显著提升的“美丽之城”。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序开展城市更新行动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智慧化水平,推动城市功能完善、环境改善、品质提升。

  ——打造创新动能蓬勃增长的“活力之城”。坚持把创新作为实现强首府的重要支撑,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努力在乳业、新材料、大数据、生物医药等领域攻克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建设全区人才集聚和科技创新高地。

  ——打造青年向往、老人安康的“幸福之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加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优质服务供给,增强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性,高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学、宜养、宜游城市。

  二、培育壮大优势产业

  (三)建设“世界乳都”。创建国家级乳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内蒙古农业大学乳业学院。统筹布局以呼和浩特市为核心的奶牛牧场重点建设带。加快建设国际一流奶牛繁育基地。积极引进乳业上下游全链条头部企业。支持呼和浩特市举办“全球乳业大会”。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伊利集团三方分别出资5亿元建设研发资金,高标准打造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确保2023年建成投用。实施草种业发展行动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创建中国草业种质资源库、国家草种业技术创新中心,培育从“一棵草”到“一杯奶”的全产业链。

  (四)打造“中国云谷”。出台《支持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和林格尔新区为核心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加快推进5G网络、千兆光网建设和工业互联网改造。探索大数据及关联产业增加值单独核算机制。推进实施大数据赋能产业发展和“蒙数蒙算”,建设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北方算力中心。积极推动更多金融机构总部将数据中心落户和林格尔新区,打造金融云谷。

  (五)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建设内蒙古中环产业城,打造新一代半导体材料研发平台,重点突破太阳能电池、光伏应用核心部件研发生产“卡脖子”技术,打造千亿级半导体产业集群。依托科研院所设立呼和浩特航天经济开发区,大力发展军民融合制造业。建设国家动物疫苗技术创新中心,开展非洲猪瘟疫苗等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攻关。推动生物发酵产业向下游延伸,开发终端产品。加强中医药(蒙医药)经典名方研究开发、新药研发和一致性评价,建设制剂中心。支持托清工业园区、金桥开发区申报认定化工园区,推动现代化工产业集群延链补链。

  三、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六)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融合互动。推进大窑遗址考古发掘、遗址公园建设,实施长城、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等文化传承保护工程。支持呼和浩特市联合鄂尔多斯市一体化运营、一体化创建内蒙古黄河大峡谷国家5A级旅游景区,推动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沉浸式工业智慧旅游示范区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打造马鬃山国家级滑雪旅游度假地。争创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支持呼和浩特市举办昭君文化节、冬季冰雪旅游季等特色品牌活动。推动青少年足球产业发展,培育马拉松、赛马、冰雪等特色体育品牌。

  (七)发展总部经济。支持国家北方能源总部基地落户呼和浩特市。出台鼓励支持办法,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分成财力对总部企业在用房、融资、纳税、人才引育、科技创新等方面予以支持,吸引重点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金融机构在呼和浩特市设立总部或大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鼓励在自治区投资兴业的重点企业同步在呼和浩特市布局设立总部。推动区属国有企业优先在呼和浩特市布局投资项目。支持自治区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优先投资呼和浩特市落地项目。注册在呼和浩特市的中央和自治区级总部经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地方留存部分在呼和浩特市入库。

  (八)提升物流综合服务。支持申报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构建以呼和浩特市为核心枢纽的自治区应急物流设施网络,建设呼和浩特新机场空港物流园,打造服务自治区、面向京津冀、辐射全国的区域物流集散中心。

  四、提升首府综合承载能力

  (九)建设高铁枢纽城市。加快推动呼和浩特至包头高铁、呼和浩特至朔州至太原高铁、呼和浩特至鄂尔多斯高铁项目,规划建设以呼和浩特市为中心、贯穿自治区东西部的高铁通道,着力构建呼包鄂乌1小时交通圈、生活圈,形成以呼和浩特市为枢纽的高速铁路网。

  (十)打造新机场综合交通枢纽。加快完善呼和浩特新机场周边路网,启动实施新机场与高铁、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快速接驳工程,积极推动市域铁路机场线前期工作,实现航空与公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零换乘”、货运“无缝衔接”。加大国内、国际航线拓展支持力度,打造航空集散中心。

  (十一)构建高速公路网。加快建设S43机场高速公路、S29呼凉高速公路和S27呼鄂高速公路等项目,支持启动实施呼和浩特新机场至清水河、呼和浩特至武川高速公路。

  (十二)强化城市基础保障功能。优化城市地铁线网,健全地铁线路运营补贴机制,自治区以定额补助方式每年补助呼和浩特市10亿元。加快城市高架快速路网建设。加快实施大唐托电等热源入呼工程。落实用水指标,分期实施引黄入呼三期工程。足量保障首府发电、供热及重点生产企业用煤和农民冬季取暖用煤用气需求。

  五、加快建设宜居城市

  (十三)提高城市规划水平。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呼和浩特市委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首府城市规划委员会,统筹指导呼和浩特市城市发展建设规划。依托呼和浩特新机场片区、和林格尔新区、蒙牛乳业产业园区、沙尔沁工业园区打造城市副中心。依托白塔机场搬迁后释放土地打造东部生态宜居片区,高水平建设西部伊利健康谷产城融合片区。

  (十四)提升生态宜居水平。落实国家城市更新试点任务,加快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市政管网改造,重点开展回民区、玉泉区等老城区基础设施更新、环境综合整治。有序实施“八横八纵”主干路街道更新。支持开展重点区域棚户区改造。高规格打造沿黄生态廊道,高标准开展哈素海、大黑河、小黑河生态综合治理。支持申报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国家试点项目。打造大青山前坡生态绿带、大黑河两岸郊野花带。

  (十五)发展优质医疗教育。支持北京友谊医院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中医蒙医医院,支持呼和浩特第一医院创建三甲医院。建立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医疗联动应急响应支援机制。加快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实现街道(乡镇)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养老服务站全覆盖。推动呼和浩特职业学院“双高”建设,获批本科院校。支持建设中职园区。支持驻呼高校建设附属中小学、幼儿园。

  (十六)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全方位加强“平安呼和浩特”建设。开展自治区社区治理创新实验区建设,实施“互联网+基层治理”行动。支持建立区市县乡村五级疫情防控网络,全面构建现代化社会市域治理体系,打造基层社会治理样板区。

  六、加快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十七)做大对外开放平台。充分发挥中国—蒙古国博览会永久会址平台效应,申请创办国家向北开放经贸洽谈会。支持探索创建自贸区方法路径,推动建设呼和浩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综合保税区等开放平台载体。

  (十八)加强区域合作。推动京津冀地区国家级科研机构在呼和浩特市建立分支机构,打造候鸟式科研基地。利用2小时交通圈便利条件,推出更多文旅消费产品吸引京津冀游客资源。支持在呼包鄂榆城市群建设和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中发挥龙头带动作用。

  七、改善提升要素保障能力

  (十九)下放经济管理权限。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规定不得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将自治区级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委托或下放呼和浩特市实施。推动呼和浩特市在要素市场化配置、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深化改革、强化招商引资等重点领域先行先试。

  (二十)强化创新支撑。支持高标准打造和林格尔人才科创中心。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审核权限下放”试点。支持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完善驻呼高校与呼和浩特市开展校地合作机制,支持科研成果就地转化。鼓励驻呼高校科研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兼职创业、在职创办企业。推进“一心多点”“强心活点”建设,健全人才工作机制,完善引才引智政策。支持呼和浩特市多渠道从区外引进优秀干部和人才。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解决新市民群体阶段性住房问题。

  (二十一)强化用地保障。建立“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在自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呼和浩特市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倾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对区市两级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实行应保尽保。将呼和浩特市除中心城区外,以批次用地方式报批的土地征收和转用审核工作委托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实施,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十二)强化用电用能保障。推动呼和浩特抽水蓄能电站二期、清水河抽水蓄能电站纳入国家规划并加快项目实施,实施金山热电厂三期扩建项目。支持呼和浩特市新增用电负荷在周边盟市选址建设新能源项目。支持将呼和浩特市大数据及关联产业所需能耗指标优先纳入国家和自治区能耗单列范围。

  (二十三)强化财税金融保障。建立“钱随人走”挂钩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办法,将新增常住人口作为转移支付的分配因素,增强呼和浩特市教育、卫生、公共安全和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今后5年每年新增财力性补助资金30亿元,用于加强和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支持防范化解债务风险,降低债务风险水平。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力度。引导自治区级国有资本优先在首府布局。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保障功能,引导驻区金融机构积极支持首府六大产业集群、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融资需求。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八、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四)强化组织领导。自治区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组织推动强首府工程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自治区推动呼包鄂乌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按季度调度工作进展,强化跟踪协调和督促落实,重大事项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十五)细化任务落实。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尽快细化制定具体支持方案和举措清单,逐项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为政策落实、项目落实、资金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二十六)发挥主体作用。呼和浩特市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沟通衔接,将支持政策措施转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平台、发展动能,不断提升自身发展能力。

  附件:重点支持事项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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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