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税函[2023]22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10
文号:黑税函[2023]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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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

黑税函〔2023〕22号             2023-03-10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各市(地)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接续推出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措施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3〕13号)要求,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现推出第二批25条便民办税缴费接续措施。

  一、诉求响应提质

  (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纳税人缴费人诉求表达、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推进税收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于萌芽。

  1.持续在全省范围内推动“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通过设立调解室、成立专门团队等,进一步优化涉税调解服务。

  2.积极宣传推广“枫桥经验”好做法、好举措,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良好示范效应,深化“枫桥精神”时代内涵,切实发挥调节作用,解决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

  3.扩大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服务队伍,深入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

  (二)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持续发挥纳税缴费服务投诉分析改进机制作用,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4.按月整理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接收的纳税服务投诉相关信息,及时解决投诉问题。

  5.按季召开纳税服务投诉分析联席会议,针对投诉典型案例开展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三)按照“数据+规则”理念,聚焦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加强对纳税人缴费人的行为感知,不断拓展优化政策推送渠道,调查研究纳税人缴费人学习偏好,完善政策推送内容,降低学习成本。

  6.实时监测和提取税务总局下发的税费优惠政策数据信息,推送到电子税务局端,第一时间让纳税人缴费人知晓。

  7.在电子税务局、“面对面”基础上,新增征纳互动平台推送渠道。

  8.积极宣传引导纳税人缴费人定期查阅推送信息,深入分析各渠道推送数据,优化完善精准推送服务。

  9.征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优化政策推送内容,持续用问答、图表、案例替代政策文件,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学习兴趣。

  (四)按照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提示提醒等功能的工作部署,为自然人纳税人提供精准导引服务。

  10.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11.加强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功能维护,实现提示提醒信息的推送。

  (五)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用户体验评估,提升自然人办税体验。

  12.在税务总局推出相关办税功能后,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13.相关办税功能推出后,邀请纳税人体验,做好体验评估。根据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反馈的运维问题,加强分析总结,深化结果应用。

  二、政策落实提效

  (六)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及时更新省税务局网站税收政策法规库,优化法规库查询方式,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14.做好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更新维护。

  15.优化法规库查询方式,方便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可以以文件标题、关键字、发文文号、发文日期等信息查询知晓税收政策。

  (七)进一步通过大众媒体加强税费政策宣传,在报、网、端、微、屏广泛开展政策解读,强化政策送达的时效性、精准性,促进市场主体知政策、会操作、能享受。

  16.持续加大税收宣传产品融合推广力度,强化平台政策解读内容保障。

  17.提速新出台和热点税费政策宣传产品制作周期,强化税收宣传时效性。

  18.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精准推送管理,提高政策推送精准度。

  19.运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触控屏等载体,不断加强税费政策宣传。

  20.通过地铁、机场、商场等人员流量较大的区域开展税费政策宣传,进一步加强税费政策知晓度。

  (八)围绕新出台税费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制作新媒体解读产品,以图解、动漫、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推送。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依托微信、微博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全省税务矩阵形成联动,提升政策知晓度和送达率。

  21.紧盯纳税人缴费人需求,围绕新出台和关注度高的政策,制作发布解读产品,促进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操作。

  22.进一步丰富宣传解读形式,制作图解、动漫、短视频等更加贴近市场主体阅读习惯的新媒体解读产品。

  23.充分发挥全省税务矩阵作用,依托微信、微博等平台组织开展网络接龙活动。

  (九)借助线上渠道,适时向大企业推送行业性税收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大企业精准适用政策。

  24.借助微信群、公众号等线上渠道,积极主动宣传最新税收政策。

  25.充分利用我省“大企业个性化服务管理平台”,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

  26.在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手册中丰富行业税收政策,助力企业达产增效。

  (十)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广大税务青年以志愿服务的方式,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为细致更有温度的服务,促进各项税费政策更加精准有效落地。

  27.结合省文明办的志愿服务活动工作安排,在全省税务系统范围内开展“税务青年助企惠民志愿行动”,组织税务系统广大青年干部参与到志愿服务工作中来。

  28.指导常态化开展好青年税务干部志愿服务工作。

  三、精细服务提档

  (十一)推动东北地区进一步规范涵盖申报、发票、登记、账证、征收、检查等类别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东北地区执法协同,推进税收征管和服务一体化,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29.定期收集《东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税务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程序适用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做好政策解答和指导工作。

  30.对政策适用过程中的特殊情形予以统一规范。

  31.做好税务行政处罚辅助裁量程序的升级工作。

  (十二)抓好首批在全国复制推广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涉税改革举措落地,对标营商环境试点城市最优水平,复制推广创新涉税改革举措,广泛提升宣传效应,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以一流的税收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32.制定复制推广工作方案,明确各项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推动营商环境整体优化。

  33.常态化开展跟踪问效,确保如期完成复制推广任务。

  34.广泛开展宣传,通过成果展示真实反映税费便利化改革成效,扩大复制推广工作的积极效应和影响力。

  (十三)结合数字化电子发票推广和新电子税务局建设工作,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上线推广征纳互动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质效。

  35.做好技术支撑,确保征纳互动平台按期上线。

  36.开展线上线下宣传辅导,稳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远程办税比率,做好内部人员培训和使用调配,确保线上线下办税缴费服务平稳运行。

  37.征集纳税人缴费人意见建议,鼓励基层创新,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体验。

  38.在各市(地)成立征纳互动服务工作组,为本地征纳互动服务上线、推广及上线后运营管理工作做好准备。

  (十四)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更好服务小微市场主体。

  39.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精准收集涉税业务需求,结合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行为,分析确定涉税政策标签,主动智能匹配适用不同小微市场主体的税费优惠政策,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展精准推送。

  40.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诉求联动响应机制,通过工商联及所属商会收集小微企业涉税诉求,第一时间做好受理、转办、处理、反馈等各环节工作,确保“件件有回复”,以诉求响应的加速度和纾困解难的精准度提升小微企业满意度。

  41.通过深入推进“银税互动”“牵线补链”等活动,充分运用“全国纳税人供应链查询”功能切实为面临困难的中小企业解决信用融资、复工复产等突出问题。

  (十五)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深化“银税互动”,加强与银保监等部门的数据合作,强化政策协调,走访签约银行问需问计,多方合作,更加安全高效地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42.协调银保监部门,探索数据直连可行性,深化数据共享合作。

  43.组织开展税务部门走访签约银行活动月,省、市(地)、县(市、区)三级联动,广泛征集银行意见建议,共同开展宣传推广合作。

  44.加强与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政策协调,共同推动银行推出金融信贷产品,服务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四、智能办税提速

  (十六)依托黑龙江省政务服务平台,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开展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推行人社、医保经办和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45.加强税务与人社、医保经办跨部门业务协同联办,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交互场景。

  46.加强部门协同,整合各部门网上业务办理功能,通过门户集成方式,实现部门间线上互联、经办业务与税务缴费业务线上“一网通办”。

  47.根据缴费人反馈情况及时优化升级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及时解答缴费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十七)按照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税务端功能的工作部署,做好落实和应用,不断提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提升自然人纳税人办税便捷度。

  48.在税务总局推出相关功能后,做好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升级和岗责配置工作。

  49.及时解决反馈的运维问题,加以分析总结,推动管理系统不断优化。

  (十八)进一步扩大全国跨省异地电子缴税推广成果,会同国库部门推动更多商业银行优化完善系统功能,支持跨省资金清算,为跨省经营纳税人提供更加便利化的缴税方式,实现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50.全面统计适用跨省异地电子缴税的纳税人清单,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精准宣传辅导,扩大推广成果。

  51.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及时进行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确保实现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跨省缴税。

  52.进一步强化内部培训,制发并动态更新操作手册,确保工作人员掌握具体系统操作。

  53.不断优化完善信息系统功能,及时开展业务联合测试。

  五、精简流程提级

  (十九)优化电子税务局印花税申报,探索实现“一键零申报”,优化纳税人纳税申报体验。

  54.深入基层税务部门,调研了解实际情况。

  55.与相关部门会商,探索推进“一键零申报”。

  56.在相关系统功能上线前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二十)简化印花税申报流程,对银行、保险、烟草行业相同税目的应税合同探索实行合并申报并留存备查。

  57.深入银行、保险、烟草等行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

  58.与相关部门会商,探索简化申报流程。

  59.加强简化后申报流程宣传辅导,提升纳税人使用体验。

  (二十一)按照税务总局试点工作安排,应用土地出让类、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缴费指引,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

  60.在省局门户网站等公开渠道公示标准化、规范化的缴费指引。

  61.组织相关人员培训,按照指引规定开展缴费服务。

  (二十二)按照税务总局试点工作安排,推进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优化征管流程,提升缴费服务。

  62.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做好配合准备。

  63.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推行过程中,加强宣传辅导,提高政策知晓度、关注度。积极听取意见建议,做好需求分析应用,进一步优化办理体验。

  (二十三)增加电力能源类非税收入汇算清缴相关系统功能,方便缴费人线上办理汇算清缴业务。

  64.开展系统功能政策宣传,确保缴费人知晓相关政策。

  65.加强对缴费人的“面对面”辅导,确保汇算清缴单位能够及时应用系统开展汇算清缴工作。

  六、规范执法提升

  (二十四)对一般纳税人登记等领域的部分业务事项运用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推动税务执法理念和方式手段变革,提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66.按照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梳理我省工作职责,细化任务分工。

  67.研究制定省税务局实施方案,明确推行工作内容方法和实施计划,分阶段推进,切实推动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工作落实。

  68.加强跟踪调研,及时组织开展阶段性工作总结,评估推行效果,掌握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69.开展执法督导,明确督导重点,强化说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的运用。

  (二十五)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70.每月按时进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的公布与撤出,对失信主体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积极配合协助其信用修复撤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71.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将失信惩戒名单在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72.将失信惩戒名单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73.引导失信纳税人履行法律义务,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依法依规信用修复,退出失信名单。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连续第10年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结合全省“工作落实年”活动,采取务实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围绕“定清单、抓宣讲、听声音、督落实”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抓好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实施,推动各项措施及时落地见效,确保“春风行动”迅速起势、持续深化,不断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第二批接续措施工作任务安排表 .xls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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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