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发[2023]1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6
文号:湘政办发[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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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3〕10号            2023-03-0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6日

湖南省“智赋万企”行动方案(2023—2025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战略部署,全面推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构建数据驱动、人机协同、跨界融合、共创分享的智能经济形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以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为重点,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快推动数字技术驱动生产方式和企业形态根本性变革,让更多企业插上智能化翅膀,着力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融合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智能化水平极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推动全省70万家企业上云,4万家企业上平台。全省75%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基本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工业互联网平台在规模工业企业中的普及率达50%。打造1000家智能制造企业、3000条(个)智能制造生产线(车间)、15000个智能工位。孵化1万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3500家左右,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打造150个左右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推动1000家以上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三、行动举措

  (一)夯实智能化底座,加速提升基础设施、基础技术支撑水平

  1.实施基础设施提升工程。抓好以算力为代表的新基建支撑,构建完善的数据与算力基础设施体系。完善网络供给。以长沙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运营为基础,打造区域性互联网枢纽。每年新建成约2.5万个5G基站,加快交通枢纽、工业园区、矿山、医疗机构等重点区域5G网络的深度覆盖。推动5G与工业互联网的融合创新,支持重点行业龙头企业进行内网改造。支持企业建设运营一批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优化算力布局。积极参与国家“东数西算”工程,以更大力度统筹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布局,推动行业龙头企业算力资源共享。加快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湖南分中心。充分发挥国家超级计算长沙中心作用,赋能算力产业创新发展。建设好中国电信天翼云中南大数据中心、中国移动(湖南株洲)数据中心、中国联通中南研究院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推动数据中心加快由存储型向计算型转变,着力提升数据中心平均利用率。建设面向特定场景的边缘计算设施,推动边缘计算与云计算协同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实施基础技术攻关工程。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瞄准数字技术基础前沿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问题,积聚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数字技术攻关。聚焦重点领域。通过“十大技术攻关”“揭榜挂帅”等方式,加大新一代半导体、新型显示、基础电子元器件、关键软件、人工智能、大数据、先进计算、高性能芯片、智能传感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创新力度,提升基础软硬件、核心电子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供给水平,突破数字孪生、边缘计算、区块链、智能制造等集成技术。建设创新主体。加快岳麓山实验室、岳麓山工业创新中心、湘江实验室、芙蓉实验室等“四大实验室”建设,梯度培育一批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推动行业企业、平台企业、数字技术服务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加快原创数字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强智能化供给,打造具有显著比较优势的数字产业体系和服务体系

  3.实施数字产业集聚工程。加快数字产业集群集聚,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家级数字产业集群,推动全省数字经济年均增长15%。培育优质企业。聚焦人工智能、先进计算、新一代半导体等重点领域,培育引进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发布省级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重点企业名单。发展优势产业。大力发展计算机制造、智能设计制造等数字产品制造业,持续培育以“两芯一生态”为核心的计算产业。加快发展具有高级别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培育壮大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产业,布局建设一批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园。大力发展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发布省级工业软件优秀产品名单,推动中国软件名城、名园创建。打造增长引擎。加快建设世界计算·长沙智谷,打造先进计算产业亮丽名片。以中国联通中南研究院建设为牵引,以马栏山视频文创产业园、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为主要载体,结合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相关区域内数字产业基础,沿浏阳河流域打造硬软兼备的“浏阳河数谷”。加快发展东江湖大数据产业集群,支持益阳打造“电容器之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实施平台体系壮大工程。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持续壮大国家级和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为提升企业全流程、全方位数字化水平提供专业支撑。推动综合平台“双跨”。重点面向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龙头企业深化工业要素资源集聚,支持有条件的平台企业建设国家级“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为企业设备接入、知识沉淀、应用开发提供第三方专业化基础支撑服务。支持特色平台赋能。重点面向制造业资源集聚程度高的国家、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区域,打造一批区域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撑重点产业集群数字化转型。依托专业平台聚能。重点面向特定工业场景和数字化转型需求,规模化建设一批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企业加快建立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PLM)、资源计划系统(ERP)、制造执行系统(MES)、供应链管理系统(SCM)、仓库管理系统(WMS)、质量管理系统(QMS)、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等,推动企业内部信息化系统的综合集成和云化改造迁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实施服务体系支撑工程。加强数字化转型专业服务能力供给,着力解决企业“不会转”“不能转”“不敢转”的难题。做优服务主体。推进数字化转型产业生态供给资源池建设,培育引进一批优秀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商、应用服务商、网络服务商和安全服务商。发布省级数字化转型服务商、智能制造供应商名单,吸引全国优秀解决方案供应商在我省竞相开展数字化和智能制造诊断咨询服务。提升服务水平。支持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研发推广具备行业特性的产品服务,推动基础通信运营商、智能硬件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帮助中小企业开展网络建设、硬件改造连接和软件应用部署等。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建设工业APP商店,加速工业APP交易流转应用。建设运营好湖南大数据交易所,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中国移动湖南公司、中国联通湖南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实施数字安全屏障工程。加强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筑牢企业数字化转型安全屏障。增强网络防护。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确保重要系统和设施安全有序运行。健全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事件预警通报机制,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威胁发现、应急指挥、协同处置和攻击溯源能力。提升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推进我省国家网络安全教育技术产业融合发展试验区、国家网络安全产业园区(长沙)建设,推动形成网络安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良性生态。支持网络安全保护技术和产品研发应用,推广使用安全可靠的信息产品、服务和解决方案。保障数据安全。按照国家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研究推进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销毁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数据使用者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实施企业“安全上云”工程,建设省、市州、企业三级工业信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委国安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智能化应用,着力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和产业核心竞争力

  7.实施试点示范培育工程。围绕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打造一批国家级和省级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推进融合融通。发挥龙头企业牵引作用,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深度互联和协同响应,实现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数字化转型,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大力发展数字商务,深入推进“数商兴农”。加快对传统物流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升级,促进现代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工业互联网融通应用,培育供应链金融、服务型制造等融通发展新模式。培育企业标杆。组织企业申报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等试点示范和人工智能“揭榜挂帅”并给予政策支持。围绕推动生产流程优化与工艺流程再造,推进单工位的智能化改造,打造一批智能工位。围绕推动工业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连接,打造一批智能制造车间和企业,实现生产数据贯通化、制造柔性化和管理智能化。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省级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网络化协同、智能化升级重点项目,认定一批省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组织遴选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推动一批重点企业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实施中小企业数改工程。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大力推动企业上云、上平台,探索分行业分领域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供需匹配。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中小企业从数字化转型需求迫切的环节入手,加快推进线上营销、远程协作、数字化办公、智能生产线等应用。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聚焦中小企业转型痛点难点,提供“小快轻准”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实施梯度培育。以数字化变革支撑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形成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工作体系。每年培育3500家左右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遴选500家左右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创一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实施重点产业带动工程。推动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装备、中小航空发动机及航空航天装备、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现代石化等重点产业集群率先开展数字化转型示范,加快带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工程机械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远程操控为切入点,构建面向设备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孪生系统,加速工业技术软件化,推动产品研发智能化、生产制造服务化。轨道交通装备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智能运维为切入点,形成一批面向电力机车、动车、地铁等交通设备的运行监控、故障诊断分析、产品回溯等优秀解决方案。中小航空发动机及航空航天装备领域,支持企业以网络化协同为切入点,从整合研发资源、重构生产范式、变革管理模式、提升维护效率等方向进行数字化转型。电子信息领域,支持企业以提升软硬协同水平为切入点,深化5G、人工智能、边缘计算等新技术的创新应用,加快发展人机协同装配、质量智能检测等新应用新模式。新能源汽车领域,支持企业以规模化定制生产为切入点,探索整车个性化定制及零部件规模化定制生产模式,加速推动研发协同化、生产柔性化、产供销网络化。现代石化领域,支持企业以设备智能管控为切入点,加速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工业数据集成共享,培育推广一批流程管理工业APP和解决方案,推动实现生产管控一体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实施产业园区赋能工程。按照创建“五好园区”要求,“一园一策”推动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推动要素汇聚。开展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活动,重点推进网络、标识、平台、应用进园区,推动园区要素资源的网络化汇聚和高效配置。支持平台企业、基础通信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和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组建联合体,面向产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企业规模化推广数字化转型优秀解决方案,加快园区企业生产方式和商业模式重塑。建设智慧园区。推进数字技术与园区管理深度融合,营造数据驱动、智能运营的园区环境,建设认定一批省级智慧园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创建省级“5G+工业互联网”先导区,面向数字化基础好的重点园区建设一批省级工业互联网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在数字湖南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形成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重点企业、行业商协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设立开展“智赋万企”行动专班,负责日常工作协调、调度。各地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重点任务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细化分解本方案明确的行动举措,推动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智赋万企”专项行动有关重点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财政配套支持,着力降低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化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持续加大对数字化企业和应用企业的支持力度。

  (三)强化人才支撑。加强高端人才引进,着力引进数字化领域顶尖专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青年科技人才。推动数字化领域新工科建设,支持高校与企业共建一批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发展订单制、现代学徒制等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大对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人才培养,在职称评审等人才评价工作中给予重点支持。组织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一线员工参加数字化培训,提升数字素养和技能。

  (四)推动开放合作。高水平举办世界计算大会等展会活动,搭建高端国际合作交流平台,推动产业资源导入、科技成果转化、前沿研究落地。增强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联动,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要素流通、设施融通和人才互通。支持协会、联盟等组织开展有关对话交流活动,多层次构建优质的数字化发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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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研发补助资金,税务处理要清晰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研发支出是证券监管关注的重点事项之一。从公开披露的信息看,不少企业收到政府直接拨付的研发补助资金后,存在税务处理问题。比如,芯密科技2025年6月16日发布公告,公司于2021年—2023年共计收到科研项目政府补助2250万元,公司基于当时对税收法规的理解,将收到的政府补助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2024年,经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调整了对收到的科研项目政府补助款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认定,并于当期补缴了企业所得税,产生滞纳金25.10万元。这个案例提醒相关企业,在处理研发补助资金时,需要审慎考量多方面因素,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合规享受税收优惠。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024年,A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100万元,专项用于某工艺技改项目。该公司当年共发生自主研发支出400万元(包含政府补助资金),并已全部费用化,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

  假设企业取得的研发补助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此类费用或折旧、摊销也不能加计扣除。因此,A公司用于研发项目的政府补助资金100万元,不能在税前扣除,也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A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须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A公司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可分为两种情况。其中,当A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采用“总额法”进行核算时,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将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同时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收入。由于A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不征税收入,A公司在纳税调整时,需对当期计入损益的不征税收入额进行纳税调减。同时,A公司需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应按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减去上述纳税调增部分,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在实务操作中,A公司应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第6行第2列“财政性资金”栏次、第3列“金额”栏次、第4列“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栏次,均填入100万元;在第6行第10列“支出金额”栏次、第11列“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栏次,也填入100万元。以上数据会自动同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9行第4列和第25行第3列,最终实现不征税收入纳税调减100万元,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纳税调增100万元。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A公司填报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41行“本年费用化金额”栏次金额,应为企业研发支出扣减调增金额后的余额,即400-100=300(万元)。

  若A公司对政府补助资金采用“净额法”核算,在企业会计处理上,应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冲减研发费用,即政府补助资金最终没有体现在当期收入和成本费用中。在这种情况下,税会处理口径一致,不涉及纳税调整,A公司可按会计处理上已冲减的研发费用金额,确认企业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按应税收入处理,可加计扣除

  2024年,B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某研发项目。该公司当年共发生自主研发支出400万元(包含政府补助资金),并已全部费用化,企业发生的所有研发支出均属于可加计扣除的范围。假设B公司取得的研发补助资金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或虽然可以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但B公司选择按应税收入作企业所得税处理。

  在此种情形下,B公司在会计处理上依然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方式,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下,企业需注意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有所区别。在“总额法”下,B公司的会计处理是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作为研发费用核算,同时将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收入。根据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B公司可按会计上确认的研发费用400万元进行税前扣除及加计扣除。

  在“净额法”下,B公司会计处理是以收到的政府补助资金直接冲减企业研发费用,此时企业在纳税申报时需格外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2.0版)》等规定,企业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应税收入,同时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以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基数。企业未进行相应调整的,税前扣除的研发费用与会计的扣除金额相同,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案例中,B公司在税收上将政府补助资金确认为应税收入,如果同时进行收入调增和成本费用调增,其在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按冲减前的余额400万元作为扣除基数。实务操作中,B公司需要将政府补助资金200万元,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将会计上已冲减的研发费用200万元,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或《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等附表进行纳税调减。

  B公司如果未对研发补助和支出事项进行纳税调整,加计扣除的金额应以会计上冲减后的余额为基数计算,存在未充分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税务风险。笔者提醒,当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属于应税收入,为避免进行纳税调整,防范未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风险,建议企业会计处理采用“总额法”核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事项进一步明确

近期,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改革任务部署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随后,税务总局配套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就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本期刊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解读,供读者参考。

  1、政策重点内容

  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7号公告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二是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三是符合条件的其他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问: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需要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7号公告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7号公告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当如何办理?有无时限要求?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当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2、三个重要概念

  问:7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例如,某纳税人2026年1月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至12月期间该纳税人的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为55万元,其他增值税销售额为45万元。那么,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制造业等4个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为55÷(45+55)×100%=55%,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例如,某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预收款400万元、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同一计算期间内收到的预收款转化形成的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此外还发生其他增值税销售额600万元。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400+1000-200)÷(400+1000-200+600)×100%=67%,比重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

  问: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是指什么?

  答:7号公告所称其他纳税人,是指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3、政策细节分析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度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在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万元、30万元和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如何理解这项规定?

  答:举例来说,某纳税人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按照7号公告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1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60万元。因此,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

  问: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能否适用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

  答:根据7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2025年10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2025年4月—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分别为30万元、40万元、50万元、25万元、50万元和80万元。该纳税人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60万元;2024年12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20万元。据此计算,该纳税人不符合“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无法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留抵退税政策。但是,该纳税人符合“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应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因此可以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问:同时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规定的,应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例如,某纳税人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和制造业业务,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销售额200万元,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400万元,制造业增值税销售额400万元。按照“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该纳税人制造业等4个行业增值税销售额比重为400÷(400+200)×100%=67%,比重大于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同时,该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为(200+400)÷(400+200+400)×100%=60%,比重也超过50%,因此该纳税人符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的判定标准。在此情况下,纳税人应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若该纳税人不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规定,但符合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按照其他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4、留抵税额计算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例如,某制造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80%,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500×80%×100%=400(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为1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为90%,则其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90%×60%=54(万元)。

  问: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纳税人,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例如,A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8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8000-2000)×90%×60%=3240(万元)。

  B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2026年7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2000万元,2025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1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9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90%×60%+(22000-1000-10000)×90%×30%=8370(万元)。

  问: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答: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19年4月至2025年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4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20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200÷400×100%=50%。

  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例如,某纳税人2025年12月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2025年1月—11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万元,其中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50万元,该纳税人进项构成比例为150÷200×100%=75%。

  问:纳税人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是否需要对进项税额转出部分进行调整?

  答:20号公告规定,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须从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适用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2019年4月—2025年9月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2000万元,期间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1600万元。该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参与计算所属期内按照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2025年10月,该纳税人按照7号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时,进项构成比例为1600÷2000×100%=80%,无须扣减转出的100万元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