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税发[202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6-25
文号:冀税发[20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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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

冀税发[2021]59号           2021-06-25

  为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试点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以下称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价款中划出或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原则上保持划:出或计提方式不变。除财政部相关划转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外,划转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征收机关

  划转后,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实行属地征收,由.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所在地的各县(市、区)税务局(以下称县税务局),根据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征缴工作,确保应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三、受理渠道

  自2021年7月1日起,省财政厅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不再办理划转后所属期的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缴纳业务,改由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受理缴纳义务人和代缴单位的缴费业务。

  四、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部门与土地、矿产资源、海域、海岛使用权人签订出让、划拨合同等文书,出具《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有其他确定应征费款情形后,应当通过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填写《费源信息表》等方式,及时向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确保征管信息实时共享。税务部门应会同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通过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等渠道反馈给相关部门。

  五、征缴流程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征缴参照财综[2021] 19号文所附流程图办理,土地闲置费征缴按照本通知所附流程图办理,并对部分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缴费通知。县税务局在接收到四项试点划转收入费源信息后,应当及时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款通知书》,涉及分期、逐年缴纳的,应按期出具通知书。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中注明缴纳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土地闲置费的方式等内容。(二)代缴申报。属于按照规定向竞得人、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抵作土地价款、使用金的,由收取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财政等部门作为代缴单位,代竞得人、受让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三)优化服务。持续精简流程,通过信息共享和规范表证单书,不断提高办理效率,切实便利缴费人,特别是对自然人补缴土地价款、缴纳海域使用金等缴费事项,市县税务局应当与不动产登记、海洋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配合,确保“无感”划转。

  六、票据使用

  税务部门征收划转后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七、退库管理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县税务局申请办理,县税务局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自然资源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土地闲置费退库按照本通知所附流程图办理。

  八、欠缴处理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县税务局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征管资料交接、欠费金额确认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有效衔接、欠缴费款及时入库。

  九、平稳试点

  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时间紧迫、责任重大,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和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协同共治合力。市级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划转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地方跨部门协调难点问题,请地方政府及时协调解决和处理,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土地闲置费征缴流程图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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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