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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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印发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提高衡水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衡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标准引领

  (一)推动企业全面对标达标

  1.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全面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力争每年获批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2个以上,到2025年全市省级以上企业标准“领跑者”达到20个,对获批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项目的企业分别奖补30万元、10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

  2.鼓励企业主持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省级和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对主持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资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到2025年,全市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达到200项。支持龙头企业开展先进技术标准攻关与集成研究,制定覆盖产品生产全链条的高水平的技术标准,开展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研制。协助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三)推行标准化示范

  3.指导、引导相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发挥带动示范作用,引领相关行业规范提升。对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评估验收的,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5万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单位)

  二、强化质量管理

  (四)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

  4.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质量专家担任质量高管。每年不定期组织我市重点行业龙头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全国质量奖获奖企业、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市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5.持续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3年底,推动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引导我市市域主导和县域特色重点培育企业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形成适合企业提质增效的质量管理“工具箱”,促进企业质量全面提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农业农村局)

  7.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DB 13/T 5213-2020),突出“问题”诊断,根据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8.加强对质量认证活动的监管与服务,督促获证企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围绕县域特色产业集群,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15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150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

  9.树立标杆,发掘“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责担当”的企业家典型,组织典型企业家参评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进行宣传表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10.弘扬工匠精神,每年开展衡水“金牌工人”和“能工巧匠”选树活动,择优向省推荐全省重点宣传典型和河北大工匠候选人,通过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市总工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科技赋能

  (八)加强核心技术攻关

  11.针对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突出问题,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在市级科技计划中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合作,在衡水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建成一批新技术应用示范场景,单个项目在市科技计划中按其建设成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市科学技术局)

  1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有真实研发的企业应享尽享相关税收优惠。(市税务局、市科学技术局)

  (九)加快工业设计发展

  13.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工业设计植入,对新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奖励50万元;被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再奖励50万元。推进工业设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和成果转化项目,给予省奖励资金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推动专利转化

  14.实施开展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专利导航项目3项。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转化专利1850件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质量服务

  (十一)做强检验检测机构

  15.在橡胶、丝网特色产业集群开展以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为依托,有机融合检测、标准、计量、认证、知识产权等要素资源的协同创新服务平台试点建设。健全市级质量技术机构与国际国内先进机构合作机制。开展检验检测行业标杆培树活动。争创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强计量服务支撑

  16.推进工程橡胶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建设,到2025年,建设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对获批筹建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三)推进高端质量认证

  17.加大对高端质量认证机构监管与服务力度,引导企业加强对绿色、低碳、有机产品和优质新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150家次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衡水海关、市农业农村局)

  (十四)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

  18.推进衡水市质量基础设施(NQI)一站式服务平台及NQI工作站建设,力争2023年,建成衡水市综合云服务平台1个,实体服务站10个以上。深化“服务企业行”系列活动,组织更多的质量专家和技术机构深入企业主动服务,活动范围向规模以上企业和中小企业延伸,每年服务企业500家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强化品牌牵引

  (十五)塑造衡水品牌形象

  19.探索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在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平台等宣传推广衡水品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

  20.开展农业品牌培育,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分别打造10个以上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和领军企业品牌。(市农业农村局)

  21.积极推荐衡水品牌,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到2025年,培育推荐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2.积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活动。(市商务局)

  (十六)推动质量联动提升

  23.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利用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区域特色产业排头企业“链主”在知识产权、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方面的优势,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有效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成为细分产品领域的专精特新或单项冠军企业,实现产业链的纵向和横向发展,提升区域产业聚集水平,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

  24.加大“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争创力度,对每家新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十七)培树质量标杆企业

  25.树典型立标杆,将我市“9+5”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全部列入市、县政府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市政府质量奖企业30家以上,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积极推荐获奖企业列入省政府质量奖培育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监管执法

  (十八)实施综合监管

  26.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比对分析,对问题较多的区域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十九)加强重点监管

  27.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建立农产品、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等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评价性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严格执法打假

  28.严打质量违法行为,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和“打假保名优”等专项行动,强化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工作协同

  (二十一)推进部门协同

  29.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市、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二)健全激励政策

  30.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对已获得省级资金奖励的项目,市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市质量激励奖励项目,结合衡水实际,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本实施意见中奖励与我市既有相关奖励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对同一类项目不重复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三)强化考核问效

  31.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加大产品质量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二十四)营造浓厚质量氛围

  32.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市委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冀政字〔2022〕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质量强市和标准化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强办)起草了《衡水市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送审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7个部分,提出了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以产品质量品质升级,引领带动区域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强化标准引领。以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对标达标提升行动、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为抓手,以专项资金支持为引擎,推动企业全面对标达标,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强化标准示范引领作用。

  (二)强化质量管理。通过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全市质量管理水平。

  (三)强化科技赋能。通过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推动专利转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依托科技打通产业区域质量堵点、攻克关键核心技术质量难点,以高科技赋能全市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质量服务。以检验检测机构、质量基础设施、计量测试中心为依托,以高端品质认证为手段,以企业问题需求为导向,扎实推进“服务企业行”活动,力破企业发展痛点,以优质高效质量服务,推动发展成果惠及民生。

  (五)强化品牌牵引。培树一批特色鲜明、质量可靠、知名度高、市场影响力大的质量标杆企业,充分利用区域资源,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塑造衡水品牌形象。

  (六)强化监管执法。坚持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专项检查和综合治理相结合,压实各方监管执法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整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及行业乱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确保质量安全。

  (七)强化工作协同。压实部门责任、健全激励政策、强化考核问效、营造质量氛围,从产品、工程、服务、环境、公共管理、文化“六大质量”领域,推动标准、设计、质量、品牌、信誉联动提升。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依据。市质强办以促进我市“3+2”市域主导产业和“9+5”县域特色产业集群质量发展为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参考市政府相关文件,编制完成《实施意见》。

  (二)征求意见。2022年10月12日,市质强办就《实施意见》向各县市区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市直部门征求意见。市质强办对各地各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采纳合理建议。

  (三)社会公示。10月21日,市质强办在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就《实施意见》进行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议反馈。

  (四)专家论证。11月29日,市质强办邀请质量、标准、法律等领域知名专家,对《实施意见》全面论证评审。经过细致把脉,专家就《实施意见》具体内容提出意见建议,市质强办结合我市实际,吸收采纳相关意见。

  (五)合法性审查。12月6日,市质强办按程序提请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按照市司法局审查意见,对《实施意见》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并经主管市领导研究审定。

  三、下步建议

  《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建议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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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