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政发字[2022]13号 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9-28
文号:定政发字[202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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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

定政发字〔2022〕13号           2022-09-28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定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提升我市产品质量水平,提高定州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高品质中等城市,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22〕45号,结合定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标准引领

  (一)督导企业全面对标达标。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全面开展对标达标提升行动,引导企业严格规范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瞄准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和世界国内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国家优秀企业的先进标准,找差距、补短板,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每年培育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1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到2025年,全市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新增6项以上。动员企业参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评选,鼓励企业承担系列技术标准创新的研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行标准化示范。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争取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质量管理

  (四)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进德国、日本等国家或国内一流的质量专家担任质量高管。每年定期组织我市有一定基础的的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河北省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市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五)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到2023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设立首席质量官。引导我市体品、汽配等产业集群重点培育企业全部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鼓励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工程技术,在系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具有示范效应、可借鉴、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河北省质量标杆。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质量认证活动的监管与服务,督促获证企业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围绕体品产业集群,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20家以上,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2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发掘“专注品质、追求卓越、诚信守约、履责担当”的企业家典型进行宣传表扬。每年开展“河北工匠”选树、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推动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等,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市教育局)

  三、强化科技赋能

  (八)加强核心技术攻关。针对制约产品质量提升的突出问题,加强产业技术攻关,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落实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对行业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方面开展重大突破。支持我市企业与国内外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形成一批重大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新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场景,推进单个项目列入省科技计划。(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税务局)

  (九)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支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加快产业链关键环节工业设计植入,争创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鼓励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支持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

  (十)推动专利转化。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我市重点优势产业专利导航。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省财政50万元专项资金,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强化质量服务

  (十一)做强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服务意识,在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区域,公布检验检测能力、工作流程、工作标准、检测时限、纪律要求、举报投诉电话等事项,接受社会监督。要提升检验检测效能,优化检验检测工作流程,严格质量管控体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加强计量服务支撑。持续保障强制检定工作的进行,提升实施强制检定工作的能力,年度新建、提升改造社会公用计量标准1项。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解决企业计量方面问题,并在520计量日期间举办免费开放实验室活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推进高端质量认证。引导企业加强对绿色、低碳、有机产品和优质新产品等高端品质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3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四)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推进定州市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建设,设立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站3个,服务企业50家以上。深化“质量服务企业行”活动,组织更多的质量专家和技术机构深入企业主动服务,2023年开始,每年服务企业50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

  五、强化品牌牵引

  (十五)塑造定州品牌形象。探索推广区域公共品牌。开展制造业高端品牌和农业品牌培育,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打造5个市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争创1个省级农业区域公用品牌,1个省级农业企业品牌和1个省级高端农产品品牌。持续办好中国品牌日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等,在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平台等宣传推广定州品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商务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十六)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依托产业链条,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服务团制度,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争创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培树质量标杆企业。将体品、汽配等特色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全部列入全国、省、市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市政府质量奖企业6家以上。(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六、强化监管执法

  (十八)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机制,加强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和比对分析,对问题较多的区域产品开展专项整治。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

  (十九)加强重点监管。建立农产品、食品、药品、重点工业品等重要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深入开展重点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坚决守住质量安全底线。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严格执法打假。深化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和“打假保名优”等专项行动,强化对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七、强化工作协同

  (二十一)推进部门协同。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定州市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二)健全激励政策。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市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市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认真学习研究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2022〕45号)文件要求,积极帮助我市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强化督导检查,坚持定期调度,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组织部、市质量强市战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十四)营造浓厚质量氛围。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宣传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解读

  一、出台背景

  此措施,是为全面提升我省产品质量水平,提高河北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而提出的。对于我市提升产品质量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必将对我市产品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二、主要内容

  1、强化标准引领。一是督导企业全面对标达标。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每年评价发布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30个以上,按每个项目3万元给予企业资金支持。二是鼓励企业创制先进标准。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企业,每个项目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到2025年,全省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新增1000项以上。对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主持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研制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是推行标准化示范。对承担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资金支持。

  2、强化质量管理。一是学习借鉴先进质量经验。每年定期组织我省列入世界一流培育范围的企业,对标学习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世界一流企业及德国、日本等先进质量管理经验,聘请知名企业质量高管指导我省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形成特色鲜明的自身质量管理模式。二是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到2023年底,推动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设立首席质量官。引导我省主导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全部导入卓越绩效等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持续推广省地方标准《质量诊所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开展质量分级诊断活动。三是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每年帮扶小微企业2000家以上,每个县(市、区)每年培育2个以上典型案例。帮助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到2025年,帮扶指导企业不少于1500家。四是培树优秀企业家和工匠标杆。每年开展“河北工匠”选树、劳动和技能竞赛、职业技能培训、质量管理创新、质量改进提升等活动,培育更多劳动模范和优秀工匠。推动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加强质量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鼓励职业院校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参与专业规划、课程设置等,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

  3、强化科技赋能。一是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动落实研发费用支出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针对行业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重大突破,在省级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1000万的资金支持。支持我省企业与国内外大院大所、龙头企业合作,在河北转化一批高水平成果,形成一批重大战略新产品,打造一批新技术集成应用示范场景,单个项目在省科技计划中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金支持。二是加快工业设计发展。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达到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标准的,再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对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和设计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核定支出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是推动专利转化。实施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到2023年底,实现我省主导产业全覆盖。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充分利用中央财政1亿元专项资金,转化专利3.5万件以上。

  4、强化质量服务。一是做强检验检测机构。争创国家级质量标准实验室和更多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获批筹建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到2025年,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达到16家。二是加强计量服务支撑。到2025年,建设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1个,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6个。对获批筹建的国家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三是推进高端质量认证。针对外贸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培训与咨询服务,每年培训服务企业2000家以上。四是提升一站式服务效能。推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和窗口建设,每个设区的市设立平台和窗口的县(市、区)3个以上、服务企业50家以上。

  5、强化品牌牵引。一是塑造河北品牌形象。实施制造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到2025年,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打造150个农业区域公用品牌、120个农业企业品牌、100个高端农产品品牌。二是推动质量联动提升。发挥产业链“链主”企业带动作用,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发挥中央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力军作用,依托产业链条,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实施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科技特派服务团制度,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加大“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争创力度,对每家新获得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资金奖励。三是培树质量标杆企业。将我省列入世界一流培育范围的企业全部纳入争创中国质量奖培育名单。将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全部列入省、市政府质量奖培育名单,推广质量标杆企业典型经验。到2025年,累计培育省政府质量奖企业120家以上。

  6、强化监管执法。一是实施综合监管。加强“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抽查,年度随机抽查企业占比3%以上。对新设立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给予1至2年包容期,实施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二是加强重点监管。农产品质量监测、食品抽检、药品监督抽检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98%、99%以上。三是严格执法打假。强化对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保护,依法严厉打击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

  7、强化工作协同。一是推进部门协同。要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领导,明确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企业责任。健全省、市、县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完善部门协同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落实。二是健全激励政策。要完善产品质量提升资金多元筹集和保障机制。省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梳理全省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建立质量激励奖励项目动态优化清单。三是强化考核问效。加强对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跟踪问效,加大产品质量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的权重,考核结果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四是营造浓厚质量氛围。充分利用质量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世界标准日等时间节点,推动质量文化活动进企业、进园区。在主流新闻媒体推广宣传质量标杆先进事迹,对典型质量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三、出台意义

  《关于全面提升产品质量若干措施的通知》的出台,从强化标准引领、强化质量管理、强化科技赋能、强化质量服务、强化品牌牵引、强化监管执法、强化工作协同七个方面,对全面提升产品质量提出了24项措施,其中涉及奖励措施9项,涉及质量提升任务15项。此文件的发布,为我市产品质量提升工作指明了道路,明确了方式方法。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为企业设置奖励措施,明确任务目标。我市各单位、各企业,应深入学习文件精神、研究奖励措施,积极完成文件中规定的质量提升任务,争取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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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的涉税处理

新《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涉及复杂的税务处理,包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的调整及股东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减资过程中需遵循税法规定,确保合规性,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合理规划减资方案,优化税务成本,同时关注税务机关的最新政策动态,确保减资操作的合法性与经济性。

  一、减资的定义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上市公司而言,是其通过法定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注册资本,还包括股东对公司未来认缴出资的减少。

  二、减资的分类

  (一)实质减资与形式减

  资根据公司减资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否发生了实质的变化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总额时,确实有资产从公司实际向外流向股东,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净资产。而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只是从形式上减少了注册资本,并不实际发生公司资产的转移。

  (二)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是否按照原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减资为标准划分,可以划分为同比例减资与非同比例减资。同比例减资,即按照减资前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地减少股份,减资完成后各股东持股比例保持不变。非同比例减资,则是公司减资时不按照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同等减少,可能出现部分股东定向减资等情形,减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根据公司减资时的不同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划分为免缴出资型减资、弥补亏损型减资返还资本型减资及混合型减资。

  免缴出资型减资是指对股东已经认缴而尚未实缴的注册资本金,免除股东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义务,这种情形虽然没有导致公司已有资产的实质性减少,但是会减少公司对股东的预期应收出资。弥补亏损型减资是指为了弥补公司亏损而发生的减资,这种减资是为了使公司的注册资本向真实的净资产回归,并不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返还资本型减资是指将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金返还给股东,这种情形下会发生公司资产的实质转移。混合型减资是上述几类减资的特殊组合形式。

  三、减资的程序

  (一)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新公司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该规定目的在于理清公司的资产情况,使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了解公司的偿债能力与支付能力及现有财务、财产等状况。新公司法增加规定了公司在亏损情况下减资的特殊规定,因此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就变得更为重要。

  (二)制定减资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情况,制定减资方案,明确减资方式、股权比例、对价支付方式等。而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减资方案。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减资决议

  股东会应就减资事项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四)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五)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六)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完成减资后,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企业应提前与当地市场监督部门沟通确认所需材料,确保顺利完成变更。

  四、减资的税务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减资相关规定

  【公司一般减资】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简易减资】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二)被投资企业盈利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法人股东减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文”)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2)税务处理方法

  法人股东减资取得的资产应当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初始出资的部分,即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属于投资收回,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部分为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故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免征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

  第三部分为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扣除前两部分后剩余的资产,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股东减资的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相关税费)

  (2)税务处理方法

  1)股东减资时未取得收益,无需纳税

  公司亏损状态下,且股东减资时取得的资产未超过投资本金,相当于未收回全部投资成本,属于投资损失,股东不会产生所得,也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股东减少认缴资本,未取得任何股权对价款,不需要缴纳税款。

  2)股东减资时取得收益,需进行纳税申报

  认缴出资股东减资,如果全体股东或者公司章程约定未实缴出资也可以享受利润分配,股东减少注册资本,取得对应收益,自然人股东就减资取得的资产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认缴出资下初始投资成本虽然为0,但基于补缴义务,因此认定投资成本为认缴金额)后的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实缴出资股东减资,取得对应收益在扣除初始投资成本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时减资的税务处理

  1、减资补亏的内在逻辑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214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公司减资弥补亏损仅是公司内部财务数据上的调整,究其本质是公司所有者权益科目内部调整,具体表现为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弥补亏损。

  2、减资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需分解为两步,会涉及所得税;另一种是无需分解,不产生应税所得,仅是权益科目内部调整。

  观点一:需分解处理

  减资弥补亏损是指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去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即:企业将减资应返还给股东的钱,直接弥补亏损。

  税务处理上,减资弥补亏损与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等类似,需分解为两步分别处理。假设以现金方式返还,减资弥补亏损相当于投资返还(减资)+现金捐赠,企业先将减资的钱返还给股东,股东再将收到的钱捐给企业用于弥补亏损。

  第一步因投资返还会使股东产生相应的纳税义务。如果股东是企业,按照34号文的规定,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实操中,由企业股东自行申报。

  如果股东是个人,按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与41号文的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实操中,由被投资企业为个人股东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步的捐赠会使被投资企业产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在企业所得税下,该捐赠利得属于接受捐赠收入,需要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观点二:无需分解处理

  股东并未实际获得任何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因此没有所得就不会有所得税问题。此外,因为没有所得,所以一借一贷只能调整权益性科目,属于权益内部调整,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总额未发生变化,也不产生所得税问题。

  小编提示:鉴于不同税务机关有不同观点,上述理由可供公司在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使用。

  五、税务风险

  (一)自然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申报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若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以明显偏低的价格转让股权且无正当理由的,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因此可以看出,若自然人股东在减资过程中申报个人转让所得为零或者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机关有权对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导致税负上升,公司股东在减资过程中应注意避免因此产生的税务风险。

  (二)法人股东减资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在计算股息所得时,初始出资部分的价值相对固定,法人股东当然希望将更多的减资所得资产计入股息所得中,因此进行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部分企业认为应当以其减少的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计算股息所得。但34号文第五条明确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法人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部分所得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不构成股息所得,若法人股东在减资时未减少实缴资本,则股息所得为0,相应收入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