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3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6
文号: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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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3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2023-03-06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和扩大消费,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2023北京消费季期间,对企业围绕北京消费季重点活动主题,在元宵、七夕、中秋、重阳、冬至等中国传统节日以及五一、六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创新开展促消费活动,加强北京消费季品牌活动宣传,给予资金支持。

  (一)城市商业综合体[注1]

  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含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宣传推广、发券让利等)不低于100万元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根据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当季度整体销售额(含自营、联营和租赁商户)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为三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万元。

  (二)线下零售企业[注2]

  对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幅不低于6%,且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1.增量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10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四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

  2.一次性支持。以外埠企业分公司形式在京运营1年以上,变更为在京独立法人企业实际运营,年度商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根据年综合评定四档,各档次最高支持标准为:

  注释:

  [注1]城市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区域为中心,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城市主要功能活动,面向各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

  [注2]企业应有线下体验门店或销售门店。

  (三)餐饮

  企业对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幅不低于12%,且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量超过50万元的餐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营业额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10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第四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活动报名信息。申报企业应制定参与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方案,在企业经营区域积极营造北京消费季活动氛围,于活动实施前通过北京市商务局网站“北京消费季”参与通道,注册并网上报备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信息,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当季度未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的企业无法获得当季度资金支持。

  (二)项目申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支持项目,分别于2023年4月1日-15日、2023年7月1日-15日、2023年10月1日-15日、2024年1月1日-15日,通过“北京消费季企业管理平台”线上提交项目申报信息,并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项目审核。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2023年4月30日、2023年7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前,分别将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核。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城市商业综合体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业态支撑材料、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促消费投入证明材料、当季度整体销售额同比增量及增速等相关支撑材料。

  (五)申报线下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促消费投入证明材料、企业业态、月度零售额(餐饮收入)报表等相关支撑材料。

  (六)申报在京设立的外埠企业分公司变更为在京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已注销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注销备案相关信息、新设企业业态、新设企业月度零售额报表、新设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新设企业在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等相关支撑材料。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在政策实施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二)不重复申报。本政策与“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相关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支持条件,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三)信用记录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4年1月30日截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资金申请表

  附件2:2023北京消费季市级重点活动表

  附件3:市区两级业务办理电话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商务局

2023年3月6日

  (业务咨询联系人:消费促进处 温晴,55579648;项目申报联系人:市流通经济研究中心 蒋鑫,8595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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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