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3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3-03-06
文号: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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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鼓励企业创新开展“2023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的通知

京商消促字〔2023〕18号          2023-03-06

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稳定和扩大消费,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支持条件和标准

  2023北京消费季期间,对企业围绕北京消费季重点活动主题,在元宵、七夕、中秋、重阳、冬至等中国传统节日以及五一、六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创新开展促消费活动,加强北京消费季品牌活动宣传,给予资金支持。

  (一)城市商业综合体[注1]

  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含场地搭建、设备租赁、宣传推广、发券让利等)不低于100万元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根据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当季度整体销售额(含自营、联营和租赁商户)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评定为三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万元。

  (二)线下零售企业[注2]

  对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幅不低于6%,且当季度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超过100万元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1.增量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商品零售额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10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四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

  2.一次性支持。以外埠企业分公司形式在京运营1年以上,变更为在京独立法人企业实际运营,年度商品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根据年综合评定四档,各档次最高支持标准为:

  注释:

  [注1]城市商业综合体是指以区域为中心,以购物中心为主导,融合商业零售、餐饮、休闲、娱乐、文化、教育等多项城市主要功能活动,面向各类消费人群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大型建筑综合体。

  [注2]企业应有线下体验门店或销售门店。

  (三)餐饮

  企业对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幅不低于12%,且当季度餐饮收入同比增量超过50万元的餐饮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企业当季度促消费投入金额、营业额同比增量、增速及申报情况,综合评定四档,其中第一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100万元;第二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50万元;第三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30万元;第四档每家最高支持标准为20万元。

  三、申报流程

  (一)提交活动报名信息。申报企业应制定参与北京消费季促消费活动方案,在企业经营区域积极营造北京消费季活动氛围,于活动实施前通过北京市商务局网站“北京消费季”参与通道,注册并网上报备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信息,经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当季度未纳入北京消费季活动的企业无法获得当季度资金支持。

  (二)项目申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支持项目,分别于2023年4月1日-15日、2023年7月1日-15日、2023年10月1日-15日、2024年1月1日-15日,通过“北京消费季企业管理平台”线上提交项目申报信息,并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提交属地商务主管部门。

  (三)项目审核。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于2023年4月30日、2023年7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前,分别将2023年第一、二、三、四季度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复核。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叁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一)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文件复印件。

  (四)申报城市商业综合体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业态支撑材料、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促消费投入证明材料、当季度整体销售额同比增量及增速等相关支撑材料。

  (五)申报线下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促消费投入证明材料、企业业态、月度零售额(餐饮收入)报表等相关支撑材料。

  (六)申报在京设立的外埠企业分公司变更为在京独立法人企业一次性支持资金的企业,应提供已注销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分公司注销备案相关信息、新设企业业态、新设企业月度零售额报表、新设企业参与北京消费季活动照片、新设企业在北京消费季管理平台报名信息等相关支撑材料。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保证数据真实。申报企业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不予支持,在政策实施周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二)不重复申报。本政策与“培育壮大网络消费市场相关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如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中多项支持条件,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申报。

  (三)信用记录良好。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市商务局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六、其他事项

  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生效,至2024年1月30日截止。

  特此通知。

  附件1:资金申请表

  附件2:2023北京消费季市级重点活动表

  附件3:市区两级业务办理电话及通讯地址

北京市商务局

2023年3月6日

  (业务咨询联系人:消费促进处 温晴,55579648;项目申报联系人:市流通经济研究中心 蒋鑫,8595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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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